新闻发言人制度看机关与新闻媒体良好关系的构建

更新时间:2024-02-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910 浏览:11210

【摘 要 】笔者针对当前机关在案件处置过程当中,面对新闻媒体时自身所存在的偏差与不足和在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之后,如何更好的运用新闻发言人制度构建与促进机关同新闻媒体的良好关系这两个方面入手,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认识,以期机关今后在危机处置过程中能更好的处理好同新闻媒体的公共关系.

【关 键 词 】新闻发言人 机关 新闻媒体

当前,正值我国社会转型期和经济转轨期,社会利益格局的大调整和价值多元化所带来的矛盾日益凸显,重大、特大刑事案件,尤其是以恐怖主义和分裂主义为代表的暴力型犯罪进入高发期,导致社会治安形式日益严峻.与此同时,伴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和实施以及公众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公众对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当中的信息透明度要求也日益增高.因此,在现代高度发达的信息媒体的传播催化和舆论催化下,作为国家刑事司法和治安行政管理力量的机关在面临危机、处置案件的过程当中,如何协调和处理好同新闻媒体的关系,已经成为当前机关理论研究方向的前沿课题.

如今新闻传媒已经成为影响大众和传播舆论的主要平台,而社会舆论恰恰容易受到新闻传媒报道内容和态度性倾向的影响.社会舆论不仅含有传播信息的成分,更有表达公众态度的成分.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组织,舆论都已经成为一种强大的社会力量,是影响人们心理、约束指导人们言行的重要手段之一.在重大案件和危机的处置过程中,社会舆论由于受到自身主观判断能力方面差异的影响,往往不能在第一时间接收到有效的信息汇总,极易导致民众在关注案件侦破的过程当中做出对机关不利的结论,致使机关处于不利的舆论环境中.这既影响了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造成了人民群众对干警的不信任,又恶化了机关同媒体的关系,使得新闻媒体报道机关处置案件时难以做到对报道尺度的合理把握.但我们在责问部分无良媒体的同时,更应该去思考如何从机关自身去提升其处理与新闻媒体关系的能力.

目前,部分机关已经设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的设立使得机关在案件侦破和危机处置过程中,面对社会舆论对知情权的要求时,可以作出反应.但是,仅仅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并不一定可以保证机关做到案情信息的及时反馈和流言传播的有效避免.究其原因,是因为长期以来,机关内部特别是基层机关在案件的侦破当中习惯于关起门来办案件,很大一部分基层干警缺乏系统的公共关系学方面的培训.在同新闻媒体建立沟通渠道和培养沟通技巧方面,由于部分基层干警在公共关系学理论知识层面和实践方面的欠缺,造成了机关在处理社会重大突发性案件和处置危机过程当中,缺乏与媒体的有效互动,具体表现有:

1、在重大社会热点案件的处置上,机关不能在关键时间向媒体披露相关信息;2、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有关案情信息的传播往往不透明、不通畅,公众不能在第一时间了解到所关心的案件进展情况.3、媒体由于不能够在第一时间采访到相关案件的主要负责人员和搜集到新闻报道所需要的信息来源,极易产生对机关的不信任感,导致新闻媒体在对案件情况进行报道时不与机关积极配合.4、部分干警缺乏公共关系的运作知识,在案情发生之后所发布的言论缺乏逻辑上的缜密性和信息度的可信性,使得媒体所做出的判断和结论往往带有主观色彩,难以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导致机关在危机处置和公共关系处理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以上几种原因使得新闻媒体在和机关建立合作关系的过程当中受到多方面不利因素的影响,不利于信息传播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以及案件的侦破.因此,机关仅仅通过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是不够的,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同时,机关还需要在新闻发言人的选拔和培训上下功夫,使新闻发言人制度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和效果.

当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过程中,个别新闻媒体往往不能客观、真实的还原案件事实.同时,在信息报道的审查工作上,极个别新闻媒体为了追求社会轰动的效应,不顾因为擅自发布涉密性质的案件讯息而可能给机关的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片面坚持新闻的时效性,在错误的时间发布错误的信息,导致机关在危机处置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影响了机关正常工作的开展,甚至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有效的信息来源渠道,不利于案件的保密.同时,由于部分机关没有做到对新闻媒体的合理管控,使得媒体在进行案件报道时没有充分考虑其所报道的内容可能引发的一系列不利连锁反应及其对案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针对上述存在的若干问题,笔者提出几点解决办法:

首先,要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门新闻发言人体制

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有效运作不仅仅依赖于新闻发言人制度本身,而且有赖于各级机关对于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有效执行和完善.各级机关要定期组织有关干警到高等院校系统学习相关新闻发言人以及公共关系学方面的理论知识.干警,尤其是在案发现场第一线处理案情的干警要认真学习如何与新闻媒体构建良好关系,注意协调和新闻媒体的信息交流.

其次,建立媒体监督的法律约束机制,从法律上保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有效实施

从世界范围内看,美国、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系统在二十世纪就已经设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并且制定了相关法律条文在法律层面保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有效实施.我国香港地区也有设立和运用新闻发言人制度的良好经验,其个体也具有较高的公关素养.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刑事案件的表现形式日益专业化、复杂化.一方面,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当中,往往拥有运用新闻媒体搜集相关案情信息的能力,以求得对机关的反侦察反侦破.另一方面,新闻资讯传播的极速化和同步化,使得新闻媒体对案件事态的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法律层面设置这样一部针对新闻媒体如何报道重、特大危机案件的法规,以从法规层面规范和协调好机关和新闻媒体的关系,避免因为机关部分干警缺乏信息沟通能力和极少数新闻媒体的歪曲报道,产生对案件的负面影响,从而影响机关对案件的侦破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三,做到对案发现场的合理有效管控,维护案发现场的周边秩序

在以往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在突发性事件发生之后,警方所做到的工作仅仅是在案发现场拉起警戒线.新闻媒体在到达案发现场之后,由于没有相关的人员对新闻记者进行接待和引导,导致极少数记者为了拿到第一手新闻素材,不惜违反记者的职业道德无序采访在案发现场的当事人员,不仅使案发现场秩序受到了影响,而且给警方的侦破工作带来了不利的后果.基于上述教训,干警在对案发现场进行证据保护的同时,要合理引导媒体记者进入事先划定的采访区域进行采访报道,该采访区域应当和案发现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机关在案情发生后应当及时的召开新闻发布会,选拔具有优秀公关素质的新闻发言人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向新闻媒体透露有关案情讯息.对于新闻媒体对所搜集到的新闻资料的播出时间要事前与机关进行有效地协调和沟通.

在同新闻媒体进行有效配合的同时,机关要运用心理学知识充分揣摩犯罪嫌疑人对于案情信息需求的心理,主动防范犯罪嫌疑人可能接收到其所需要的相关案情信息.机关要防止因为新闻材料播放时间的不合时宜,导致犯罪嫌疑人以及相关人员接收到有效的信息,作出不利于案件进展的行为.

随着带有拍摄功能的手机、VCR等现代电子终端的出现,普通大众已经能够在案发现场和案发第一时间利用手中的工具对案情进行“直播”.如何防范因为普通民众的这类行为给案件侦破带来不利的影响就成为了机关面临的有一大难题.对此,机关应当组织警力在案情发生之后立刻对周边环境进行排查,防止群众因为好奇心而对案发现场进行拍摄并对此类信息进行传播.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在排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干警的态度,避免因为干警的态度问题引发群众的不理解和不合作.

最后,机关要注意公众对于案情信息和案件进展的反馈,充分满足公众舆论的知情权

机关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是保障我国公民享有“知情权”和机关推行“案情公开”的必要举措.而公众对案情的关心又进一步推动了新闻媒体对案件进展的关注度.作为案件侦破主体的机关必须在充分保障案件侦破进度的同时,合理兼顾同新闻媒体良好关系的建立以及对大众对于案件讯息的满足.通过以往的教训,我们可以发现媒体的不合理报道往往是由于机关不能在第一时间充分满足公众对于案件信息的需求而引起的.因此,机关必须充分吸取这一教训,合理满足社会公众对于案情关注的需要.对于案情信息和案件进展的反馈,机关必须做到充分并且及时的满足公众舆论的知情权.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虽然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的设立是机关工作程序国际化、信息公开化的重大进步,但是机关在实际运用新闻发言人制度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这就需要机关在今后的工作中,面对一个信息快速、多变和透明化的时代,如何进一步与新闻媒体构建好良好的工作关系,改变新闻传播格局,从而更好地推动警务公开化,树立机关的良好形象.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07级本科生)

责编:姚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