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责任

更新时间:2024-03-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2003 浏览:103955

【摘 要 】随着我们生活的日益信息化,各种新闻的传播速度和传播范围也随着这一趋势变得惊人,而且所涉及方面广泛、对社会影响巨大.但是新闻所产生的消极影响也使得我们对其越来越难以预料,所以新闻侵权也成为了一个当今我们不得不面对、不得不解决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而且由于我国在新闻侵权立法方面的缺失也导致了在新闻侵权问题上目前存在很多争议,下面将立足于新闻侵权的特点和现状来对新闻侵权责任以及新闻侵权制度的完善来进行一些探讨和建议.

【关 键 词 】新闻侵权;责任分配

目前新闻侵权的概念在法学界并没有统一的界定,我国有学者认为,所谓新闻侵权,一般是指通过新闻手段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其实质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过失报道,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目前新闻侵权的侵害对象主要是新闻侵权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被侵害人所侵害的人格权.因为我国目前法律中尚无人格权的概念和法律规定,所以其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内容.并且根据新闻实践和司法实践,新闻侵权的主要形式有新闻诽谤、新闻侮辱、新闻严重失实、新闻披露隐私和错误评论等五种.

同一般侵权行为相同,构成新闻侵权同样也要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新闻侵权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其构成要件也应具备侵权行为的基本内容.但是由于新闻侵权的特殊情况,使其在每个方面的表现也形式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

(1)存在新闻侵权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能引起他人财产、人身受到损害以及侵害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事实,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新闻侵权的行为方式主要为公开发表具有侵犯他人人格权内容的新闻作品.

(2)新闻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新闻侵权责任作为过错责任的一种,其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只能是故意或者过失.如果新闻媒体和新闻作者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在客观上也没有认识到报道失事的可能性,即便对被害人造成了损害后果,也不构成新闻侵权,因而也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侵权责任的不成立,并不意味着消除影响责任的免除.

(3)新闻侵权损害事实的发生

这种损失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或精神损害.新闻侵权的损害同其他损害事实一样,必须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并且这种损害是真实存在的,是合法权利和利益所受的损害.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一旦发表,必然给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因此对损害事实的确定对于追究新闻侵权责任是十分必要的.

(4)新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联系

新闻侵权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来承担,因此如果被告认为自己的报道与原告损害事实之间并不存在因关关系,必须举证证明,否则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另外,并非只有明示性的新闻报道可以构成新闻侵权,暗示性的新闻报道同样可能造成新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果符合上述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则要承担侵权责任,这就又涉及到了归责原则问题.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是一直是新闻侵权理论中的核心问题.我国虽然还没有完整的新闻法体系,也没有专门针对新闻侵权行为的新闻侵权法,但是根据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的整体结构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新闻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在新闻侵权的责任承担方面,又可以分为新闻侵权的财产性责任承担和非财产性的责任承担.在新闻侵权的财产性赔偿中,主要包括对财产损害的赔偿和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新闻侵权案件中的财产损失往往是一种间接的,隐性的损失.新闻侵权责任中有关财产利益数额的确定必定是有足够依据和证明效力的,而不能仅仅从之前一段时期所获得的利益状况之中推算得出.同时新闻侵权的客体人格权作为人身权益的一种,也是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之一.而在新闻侵权的非财产性责任承担方式方面,非财产性责任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行为人所应承担的不以金钱赔偿为内容侵权责任,其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

从以上内容来看新闻侵权责任研究在我国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亟待改善,根据新闻侵权的成因以及新闻侵权在社会生活中所存在的一些现实状况,新闻侵权的制度的完善工作应包括近期计划和长远规划两部分的内容.从近期来看,要解决新闻侵权在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状态,必须明确新闻侵权的概念及颁布相关司法解释并重视相关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以解决新闻侵权认定标准差异过大的问题.从长远来看,新闻业的发展与繁荣,必须应当有相关的新闻法律进行完善,确立明确具体的新闻侵权归责原则以及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新闻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是对新闻当事人的保护,也是对新闻媒体自身的保护,所以我们可以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对新闻侵权进行特别规定.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新闻侵权行为是被按照一般侵权行为来对待的,但是其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应当对其进行特别规定.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在符合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要求的基础上还有着自己的表现形式.尤其是在新闻侵权行为的认定上,其还有着自身独特的构成要素:侵权性的新闻作品已经公开传播,侵权性新闻作品的内容必须具有特定的指向性,已传播的新闻作品违反了保护人格权益的法律规范.而其抗辩事由也是特殊的,并且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大多散布于司法解释中,还存在着较多的漏洞和缺陷.因此应当对新闻侵权问题进行特别的法律规定.


(2)应当将新闻侵权写入《侵权责任法》中.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第36条对网络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而在对新闻侵权方面却没有相应的保障制度.我国目前的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力度是远远不够的,而强大的新闻媒体的侵权行为也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合理的新闻侵权法对于保护和规范、引导新闻传媒事业的发展也是大有裨益.法律的外在约束能约束、规范新闻媒体的行为,使其在一个明确的规范环境里有序发展,也才能真正地保护公众的.同时我国各地法官素质的良莠不齐和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存在笼统性、不一致性甚至冲突性问题,这都加剧了新闻侵权纠纷案件审理的难度,所以对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是很有必要的.

在现代社会,新闻自由、与人格权对每个社会成员来讲都具有着重要意义,都是法律所应保护的权利.而我国目前新闻侵权法和新闻法的缺失,使得本来就极易发生冲突的两种权利的保护不尽如人意.为了改进这一问题,我国应当在借鉴外国成功的实践经验和吸收国内外有益的学术成果的基础上,对新闻侵权的问题行进明确、细化的规制,尤其是在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新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两个方面更应加以重视.这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单位的人格权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保障大众合理的、知情权都具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