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高等法律教育与社会经济的良性互动

更新时间:2024-01-0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1906 浏览:96889

摘 要:女性高等法律教育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良性互动关系.智力经济社会、市场经济的竞争平等理念及其相应的教育制度为女性高等法律教育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条件,而女性高等法律教育则对社会经济发展根本目标的实现、妇女解放运动及构建和谐平等家庭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关 键 词:女性高等法律教育社会经济发展良性互动

自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以来,男权主义文化盛行,女性接受教育的机会几近被剥夺,更遑论接受法律教育了.一般而言,一国经济愈落后,女性接受教育的机会愈乏善可陈,而女性接受教育机会的缺乏在客观上又必然会牵制该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进而形成恶性循环.二十一世纪,我国已告别了劳力经济阶段,社会经济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立足社会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发展是当代中国的主题,也必然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主题.[1]越来越多的人,包括广大的女性积极报考法律院校研习法律,与此相适应,高等法律教育特别是女性高等法律教育也相应地得到迅猛发展.笔者认为,社会经济发展与女性高等法律教育二者之间存在着良性互动关系.

一、社会经济发展为女性高等法律教育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条件

(一)智力经济社会为女性高等法律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突飞猛进的全球高科技使得人类的生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吴季松认为,自有人类文明以来,从技术进步和生产国发展来看,经济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劳力经济阶段、(自然)资源经济阶段和智力经济阶段.[2]劳力经济始自人类文明之初,男性凭借其天生的体力优势扮演了社会的主角,女性则因其生理特点而在体力上处于弱势.而在智力经济阶段则不然,生产的自动化与高智能化使劳动强度发生了实质性的改观,体力劳动的比重已大为减少,无需劳动者再付出艰苦的体力.因此,女性的体力弱势在这一阶段已变得无足轻重,可以说,社会经济发展的最大受益者是女性.

更重要的是,随着妇女自身能力的增强和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妇女进入传统上主要由男性主导的职业领域包括法律领域的机会大大增多了,这在客观上为女性高等法律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在智力经济社会,知识尤其是法律知识,是每个想在社会中最大限度地展示自己才能的女性都必须具有的,而要想获得这些知识,接受相应的高等法律教育无疑是最好的途径,这样,女性高等法律教育便成为了社会的迫切需要,发展女性高等法律教育也就有了原动力.


(二)市场经济倡导的竞争平等理念削弱了传统观念对女性的束缚,为女性平等参与社会和接受高等法律教育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与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也是法治经济,自由竞争、等价有偿、平等、公平是市场经济必须遵守的法则.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它所要求的竞争、平等、公平等理念必然渗透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影响我国的高等法律教育.

过去,由于社会经济的落后、法律怎么写作市场的匮乏和传统观念对女性的束缚,接受高等法律教育对大多数女性近乎奢望.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这一切得到了极大的改变: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必然要求法律制度的健全和法律怎么写作的保障,这样,法律怎么写作的市场容量就随之增大,为法律人才包括女性法律人才就业和施展才能提供了广阔的天地,同时也就有力地推动了以培养法律人才为己任的高等法律教育的发展.另一方面,市场的竞争是知识的竞争,能力的较量,而非性别的选择.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机制,已为女性高等法律教育所培养的人才提供了施展才华的空间,使她们率先成为靠实力立足社会、怎么写作社会进而实践男女平等的楷模,而她们的形象、贡献和地位又以榜样的力量影响更多的女性选择、接受女性高等法律教育,从而使女性高等法律教育得到进一步的壮大和持续发展.

(三)适应市场经济的教育制度也为女性接受并参与高等法律教育提供了保障.

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均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高等教育的要求,也是高等教育发展和改革的基本出发点之一.教育机会均等作为现代教育的基本理念,具有鲜明的价值指向,主要是改变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群体的教育状况.机会均等的原则意味着任何自然的、经济的、社会的或文化的低下状况,都应尽可能从教育制度本身得到补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保障高等教育功能的顺利发挥,制定相应法律制度已成为必然.

从国际上看,自二十世纪五十中后期到九十年代初,世界各国纷纷加强本国的高等教育立法.就我国而言,目前已初步建立起了适应市场经济并有利于女性高等法律教育发展的教育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宪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地位平等,为我国女性平等地接受、参与高等法律教育创造前提条件.(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3)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法,是随后制定高等教育法直接的立法依据.(4)高等教育法是我国高等教育进入全面依法治教阶段的重要标志,它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高等教育的重要法律,是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包括女性高等法律教育在内的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依据和保障.

二、女性高等法律教育对社会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一)女性高等法律教育的发展有助于女性树立主体意识,将性别意识纳入社会决策主流,进而有助于实现人的自我发展与完善,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根本目标的实现.

千百年来,占据社会意识形态主流的一直是男尊女卑的观念,自1949年以后,男女平等的社会制度对我国妇女解放运动产生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从当时的情况看,这种自上而下解放妇女的制度变革实际上更多地得益于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而不是众多女性自主意识的真正觉醒.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女性的权利意识、主体意识和性别意识大大滞后于制度变革的步伐.直至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妇女教育特别是女性高等法律教育才有了长足的发展.女性高等法律教育的直接任务是培养具有权利意识、主体意识和性别意识的女性法律人才,故而伴随着女性高等法律教育的蓬勃展开,女性的权利意识、主体意识和性别意识都得到了空前的强化.女性高等法律教育不仅为女性的权利意识、主体意识和社会性别意识的复苏和强化提供了必要的外部条件,更主动地促进了这一过程的发展.正如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指出的那样:“教育的基本作用,似乎比任何时候都更在于保证人人享有他们为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和尽可能牢牢掌握自己的命运而需要的思想、判断、感情和想象方面的自由.”[3]因为这种自由既是女性主体意识获得发展的前提,又是女性主体意识充分发展的必然产物.因而,受过高等法律教育洗礼的女性,在思想观念和意识上敢于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具有良好的权利意识、主体意识和社会性别意识,她们对女性的正当权益有着极为强烈的追求,以其独立的和不断完善的人格勇敢地走向社会,为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作出与男性同样的贡献.

时至今日,女性高等法律教育一直在充分发挥自己对社会的批判性思考和监督职能,它积极培养人们的权利意识、平等意识;要求人们从性别的视角观察社会,对其进行社会性别分析和性别规划,以便防止和克服不利于发展的模式,实现男女平等,促进社会进步.人权意识、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和社会性别意识的觉醒与增强,有效地削弱了不利于男女平等观念的误导作用,它使未来的社会高级人才真正具有男女平等的思想意识.由于他们的思想观念及行为在社会上具有相当强的影响力,自然就有利于社会中男女平等观念的普及.

(二)女性高等法律教育的发展,有助于提高女性依的能力,从而对妇女解放运动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女性高等法律教育的发展,为广大女性学习法律、掌握法律知识提供了便捷的途径和机会.例如:对女性进行高等法律教育,既可以增强女性自身的权利意识,又可以使女性在权利受损时更易获得司法救济;既有助于防止女性因对法律的无知而受害,又能提高女性素质,增加其择业的机会.同时,实践也已证明了发展女性高等法律教育、提高女性的法律素质,对实现妇女解放有着不可或缺的功用.因为对于一个女性而言,其法律素质的高低,不仅与其整体素质的高低密切关联,而且关系到其具体权利能否实现.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很难想象一个对法律知之甚少的女性能够积极主动地介入国家的政治生活,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经济生活的管理.

(三)女性高等法律教育的发展,有利于建立平等和谐的家庭,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女性高等法律教育的发展,带来女性自身法律素质的提高,必然会对女性的家庭生活产生积极的影响.受过高等法律教育的女性有着更强烈的婚姻自由意识和追求婚姻自由的意愿,能够正确认识女性的平等地位,自觉履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由于受过高等法律教育的女性往往有着较强的人权意识、权利意识和平等意识,就更能够深刻体察到发生在家庭中的暴力所具有的违法性及其侵权本质与危害,即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妇女人权的严重侵犯,而且是一种反道德反法律的野蛮行为.她们还能够态度坚决地谴责家庭暴力,反对任何为家庭暴力进行辩护的言行,从而创造出有利于制裁和消除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舆论环境.此外,女性高等法律教育的发展还有助于提高家庭成员依法文明解决家庭纠纷的自觉性,有助于整个家庭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的建立,进而推动和谐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