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与社会的相互作用

更新时间:2023-12-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0899 浏览:143645

摘 要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联系,它与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等价值观念,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由此,对法律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研究也必然有着重要的意义,有助于我们反观当今的立法和各种法律现象,从比较中完善相关理论.本文在读后感的基础上从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找论据,论述中国古代法律与社会的关系.

关 键 词古代法律中国社会作用

正如马克思主义所阐释的那样,事物充满了矛盾,而对于法律和社会这对儿矛盾来说,我们需要辩证地看待.

一、社会发展情况决定法律的产生

一方面,法律的产生是社会不断发展的结果.原始社会本没有法律,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剩余财产出现,氏族部落之间开始争夺财产,能力强的人占有了财产,出现了财产私有.拥有更多财产的人成为统治阶级,国家也逐渐形成.统治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必然会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相应的行为规范约束自己国家的人民,法律也就产生了.

另一方面,法律的制定和变更依据的是社会的需要.一个明显的表现便是诸多的社会习惯上升为法律.《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中有许多例子.比如,在中国古代社会,家长是家族统治的首脑,对家中男系后裔的权力是最高的,几乎是绝对的,并且是永久的,父亲拥有惩戒权、送惩权、家族财产所有权,甚至是生杀权.生杀权随后被国君操纵暂且不提,总之父权具有绝对权威.相应的,国家法律中,直系尊亲属因教养扑责将子孙杀死,处分极轻,甚至无罪;而子孙对父母的不孝则是极重大的罪,处罚极重不说,也不分故伤和误伤.《刑案汇览》中记载:有一人名叫樊魁,其与弟争斗,持刀吓砍,母王氏夺刀,自行划伤,樊魁因此被判斩决.依现代人的眼光来看,樊魁被判刑,有些荒诞和冤枉,但在当时来看是很正常的.这便是社会对法律的影响.

法律会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比如说,封建政治解体以后,大一统的集权政治消灭了原有的许多封建单位,各自为政的政治制度,社会有了新的需要,法律制度有了新的要求,也就不能保持原有的形态和机构.贵族不受法律约束,刑不上大夫的法律有了一定程度的打破.虽然贵族和平民肯定不是绝对的平等,但是法律不再使贵族置身事外.这是社会阶级结构变化,国家权力集中对法律的影响.

二、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和对社会的反作用

法律受社会的影响不是绝对的,法律的发展有其相对独立性,统治者依据自己的意志制定法律,有时法律也会和社会风俗向冲突.例如:此书中提到,复仇的观念和习惯,在古代社会及原始社会中极为普遍.中国也不例外,在传统家族观念,亲属思想的影响下,复仇的习惯深入人心,但是,至少在西汉末年已经有禁止复仇的法令了,后世法律依旧致力于防止复仇,还规定了移乡避仇的方法.然而,尽管法律严加制裁,私自复仇的风气仍是很盛.又如,宋律,明清律严禁姑表舅表姨表兄姊姊妹为婚,而实际上,中表婚是极普遍的习惯,甚至汉武帝和陈阿娇成婚,纳兰性德钟爱表妹都是人人皆知的,皇帝大臣都能这么做,法律的实效着实令人怀疑.另外,法律也不容许亲属的妻妾和其夫家的亲属之间的性关系,而事实上,兄收弟妻,弟收兄嫂是相当普遍的习惯.《清律例汇辑便览》中提到嘉庆三年史灵科娶弟妻的案例,若不因刑事的牵连,便可相安无事,十四年无人告发.

由此可见,礼与律的冲突,法律与人情的冲突也是存在的.与现代社会不同的是,中国古代社会,在法律与社会风俗的博弈中,法律是失败者,法律对社会的反作用相对较小.法律与风俗冲突时,法律往往成为妥协方:针对上述的案例的不断发生导致法律执行困难,《清律例》在嘉庆十九年进行了修改,变通了娶亲属妻妾的规定.

笔者认为,这是中国现代法律与古代法律的重要区别之一.区别于古代的人治,当代中国属于法治社会,即使法律与个别社会风俗相悖,国家也不会因此随意修改已经较为科学的法律,这便是法律至上地位的体现.而中国古代社会,由于长期的人治,法律辅佐国君,因此虽然起到规范臣民的作用,但地位实际上低于社会习惯,约束力较小,有时候也会显得更为人性化.比如,古代关于缓刑免刑的规定,在犯人为独子或者父母年老无人照顾的情况下,可以“犯罪存留养亲”而现代对于罪犯,虽然也有缓刑的规定,但其依据不再是有关家族尽孝赡养,而是较为理性的情节较轻、认错良好、立功等情节.古代是由于孝思想等社会风气的影响,现代是法律理性的体现,也是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发展的结果,父母不必然地需要子女的赡养.两种不同的规定在其存在的时代都有存在合理性,这也进一步印证了前面所说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的.


三、总结

中国古代法律与中国社会相互推动,相互影响,促进中国法律漫长发展历程的前进.总的来说,我国古代法律应该是为儒家的思想和礼教所支配,儒家化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一个极为重要的过程,中国古代法律因此而产生了重大、深远的变化.

当今社会仍然能看到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如婚姻法中对老者的照顾,赡养父母的义务,家庭团结和睦的原则等等,但是排除了不合理的习惯,更加注重平等、公平,保障人权.

现代法律与社会的关系依然有古代的影子.我们通过古今的对比和对古代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研究,可以照见当今社会我国法律的优势和不足.一方面,当今社会排除了古代中国社会陋习对法律的影响;另一方面部分落后地区,在传统思想的束缚下难以解放出来,使我国“走出中世纪、迈向现代化”所需要的理性觉醒与成熟迟迟不能实现.由此,诸多问题仍需要我们不断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