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方法之分类

更新时间:2024-02-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4811 浏览:67587

【摘 要】根据应然法、实然法和社会事实的区分,把刑法学研究方法划分:比较方法与历史沿革方法、社会学方法、判例研究法、心理学方法、经济学方法、价值分析方法、逻辑注释方法、实证分析方法.

【关 键 词】研究方法;社会学方法;多元性;综合性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4-073-03

一、问题的提出

在当前剧烈的社会变迁及社会转型情势下,刑法学研究应如何面对这一社会变革的挑战,如果仍然在传统的思维空间和刑法规范内徘徊,继续与社会生活脱节或试图超越社会生活做单纯刑法规范的研究,显然已不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社会现实对刑法学研究方法的需求.我国刑法学研究需要进行一场方法论的改革,在保留传统的研究范式的基础上,要尝试新的研究范式,要冲破专注刑法规范研究的藩篱,在刑法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上寻找突破点,从而把刑法研究纳人更深更广的知识体系当中.文章试图做这一尝试,拟把刑法研究纳人社会学研究的视野当中,并就刑法学研究的方法问题进行一些建设性的探讨.

二、刑法作为一种事实状态的研究既社会学研究方法

刑法还是一种事实的社会状态.在刑法之外研究刑法,就是以刑法存在的社会事实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研究范式,而由此形成的应该是刑法社会学.“反映作为社会因素的刑事法律现象的知识体系,形成了起着局部社会学理论作用的刑法社会学.刑法社会学的出发点,应当根据形成它的社会来评判法,而且还可以根据社会建立起来的法来评判社会”.可见,刑法社会学应该是以研究“刑法和社会的关系”,具体而言就是“刑事法律规范发挥社会功能的过程,或者说作用的社会结构”,以及“刑法规范作用的社会结果,即它们的效益”为知识表现形态的学科.


刑法社会学研究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社会学法学或法律社会学(或简称法社会学).如同自然法学一样,社会学法学既是一种学术思潮又是一种法律研究方法,但它不像自然法学一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知识体系.美国学者特雷瓦诺在《法社会学》一书中对社会学法学或法律社会学这样定义:“社会学法学或法律社会学,是一般社会学领域内的一个特别学术分支,它致力于弄清和解释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法律制度(秩序或体系)的社会组织形式,所有与法律制度及其外在表现人物(政治官员、律师、法官、立法者等)之间发生的社会互动,以及人们给予法律现实以何等意义等问题的学科.法律社会学不是一个自成体系的知识领域,它同法理学、犯罪学、法人类学、越轨社会学、政治社会学以及其他相关领域有着若干共同的知识背景.”与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不同,社会学法学从一开始便存在两个既联系又区别的理论形态或历史源流,或称社会学法学的两翼.一翼来自法学,其代表人物从埃里希、耶林、庞德、卢埃林、弗兰克直到塞尔兹尼克、弗里德曼等人,这些人物都是法学家,但受到社会学的强烈影响,故其理论在传统上仍应归属法学理论的范畴.另一翼来自社会学,从孔德一直到斯宾塞、韦伯、迪尔凯姆以及帕森斯、默顿等人,这些人物都是社会学家,以社会学的视角研究法律问题,故其理论在传统上仍应归属社会学理论的范畴.而现今的社会学法学实际上是这两翼的合流.社会学法学理论的基本倾向是从社会现实的视角来观察法律现象.有学者将社会学法学理论归纳为十二个方面:

1.强调对法律体系的结构因素及它们与其他结构因素和功能之间关系的经验研究.2.必须研究其他的社会结构因素对法律体系的影响.3.强调关于法的社会舆论和知识,研究他们怎样影响法律体系和立法改革;4.社会学法学要和其他学科配合,计算和预测立法改革的可能结果,并立法者提出建议.5.研究对律师的现在和未来的培训和法官与律师的背景,特别是研究律师在西方工业化社会和发展的社会中所起的作用有什么不同,他们怎样能同其他人在这一领域同工作.6.比较不同社会法律体系合法的组成因素的实际结构,它们是否具有一致性.7.集中研究同法的创制、适用、解释、管理和执行相关的那些人的行为,他们实际做什么,由于这样的行为和法律本身使社会发生了什么情况,比较社会群体和社会制度所具有的法律价值和规范.8.社会工程:刑法制定或者修改是一项社会工程,因为它的制定关乎着整个社会的形势政策.9.法社会政策;以国家对社会管理的大政方针政策来研究刑法的一种方法或者说路径.1.对法院所发生的情况及原因的研究.

尽管社会学法学或法律社会学的理论研究由来已久,但刑法社会学的研究相对比较迟缓,国外的研究状况由于目前尚未作系统研究,因而不能做总结性评价,但在我国虽不能说是空白,最多也只能说是刚刚起步.故对其研究方法的分析更多的是应然的预想,而不是实然的总结.受社会学法学或法律社会学的理论的影响,把刑法作为一种社会事实进行研究的刑法社会学,其研究方法主要是实证分析的方法,这种实证分析方法相对于规范刑法学的有关刑法规范的实证分析,应该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刑法已穿越规范的屏蔽,被作为一种社会事实纳人到社会现象的视阑中进行研究.刑法已不可能作为封闭的自给自足知识体系存在,它必须和各种社会现象发生关联互动.2.研究行动中的刑法.是指刑法在现实中的不断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3.重视刑法运作功能及效果的研究.4.研究的方法论上主要是功能主义、结构主义、行为主义、现象学、系统论等.研究的技术性方法上主要是统计方法、文献方法、社会调查方法等.5.研究结论是描述性的,研究目的是功利性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们对刑法问题的研究可以从三个不同的视角展开,基于不同的理论指导和分析工具,运用不同的研究范式,分别形成的规范刑法学、刑法哲学和刑法社会学,它们共同形成了虽各不相同但又彼此关联(或者说彼此之间互相开放)的刑法学知识体系.

三、社会学法学研究对刑法学研究方法的影响

西方社会学法学或法律社会学的研究由来已久.尽管社会学法学较之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起步较晚,但已与自然法学和分析法学并称为西方三大法学流派.在西方,首先将犯罪、刑事责任、刑罚问题纳人社会学法学研究范畴的应该是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或统称为刑事实证学派.这两个学派的产生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引起了刑法学研究方法上的一场革命.在这之前,刑事古典学派对犯罪与刑罚问题的研究主要局限在刑法规范的范围里,且主要强调对犯罪行为的研究,在研究方法上表现为追求理『生思辨,脱离实践中的个案研究,不免使对犯罪的研究流于空泛的哲理论证.刑事人类学派的代表人物龙布罗梭运用实证主义的方法论,从观察和测量人手,提出了犯罪人的概念,其“《犯罪人论》一书使刑法理论根本为之一变”.将犯罪、刑事责任、刑罚问题与社会紧密相连.进行实证分析研究的还有从刑事人类学派分化出来并建立在刑事人类学派基础上的刑事社会学派,其代表人物菲利大力倡导用观察和实验的方法,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犯罪问题.菲利通过对犯罪的社会学分析,提出了著名的“犯罪饱和论”.刑事实证学派通过对犯罪的实证分析,推翻了有关在刑罚存在的根据问题上的刑事古典学派的道义责任论,提出了以防卫社会为目的的社会责任论,对罪犯适用刑罚的根据不再是现实的人的犯罪行为,而是人的可能实施犯罪的心理倾向即人身危险性(但对于这种人身危险性的认识,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侧重点有所不同,刑事人类学派侧重于从人的生物特征方面进行阐发,刑事社会学派则侧重于从人的社会特征方面进行阐发),从而引发了刑罚模式的改革和刑法研究重心的转移.犯罪预防理论得到了空前的重视,围绕着犯罪预防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社会学和刑事政策学亦得到了空前的繁荣和发展,并逐渐从刑法学科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学科研究门类,直到今天,依然在持续这样一种研究格局.将犯罪与刑罚问题纳人社会学法学研究范畴,虽然促成了犯罪社会学和刑事政策学的成熟与独立,但并未形成真正具有独立学科意义上的刑法社会学.尽管几乎所有著名的法社会学家在其论著中都会涉及刑法问题,主要是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社会学视角的分析和论述,但这种研究是片段的,非系统性的,且往往是以一般法社会学为分析视角,而不是以刑法社会学为分析视角.值得注意的是,随着20世纪50―70年代以实证主义为基础的行为科学作为一种方法论被引人法社会学研究领域,并在美国兴起以实用主义为特征的行为主义法学思潮之后,法行为的研究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如唐纳德布莱克的《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法律的运作行为》,格伦登舒伯特的《司法行为》、《司法心态》、《司法行为的定量分析》这样一大批有关法行为问题研究的论著相继问世.在这些论著当中,使用最多的是“法行为”、“法律行为”、“法律运作”、“司法行为”等表现法律动感形态的概念或词汇.在行为主义法学的理论中,布莱克的行为理论侧重研究法律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关系,并强调:“法律存在于可以观察到的行为之中,而不是存在于规则之中.虽然在法学语言和日常语言中,规则或规范的语言被广泛的使用,但从社会学的观点来看,法律不是律师们认为有效的或有约束力的篇规,而是可以观察到的法官、、检察官或行政官员的安排.”舒伯特则侧重于以行为科学的观点,特别是社会心理学的观点分析法官的行为,关注实际的司法运作过程中的诸问题,认为司法运作过程中的法官的自由裁量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行为主义学者需要设法说明这一问题,从而提出了关于审判过程和司法政策制定的行为主义理论.

然而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部门法学并没有随着一般法社会学研究的勃勃生机而跟进,似乎尚在观望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刑法学的研究依然显示着它在各部门法中的显赫身份,一派繁荣景象.但此时,除了绝大多数学者仍旧继续在刑法规范的园地里辛苦劳作外,已有部分著名学者开始调整自己的研究方向,如陈兴良教授转向了刑法哲学,曲新久教授转向了刑事政策学,同时也陆续出版了一些比较有影响的著作.而刑法社会学却没有随着一般法社会学研究的热潮涌动而受到关注,有关刑法社会学的研究大都是零散的非系统性的,其中最有影响的应该是许发民博士著的《刑法的社会学分析》.从已经公开发表的成果(包括许发民博士著的《刑法的社会学分析》)看,我国目前有关刑法社会学的研究,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特点:1.刑法社会学尚未形成一门有着自己确定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相对独立成熟的研究方法、明确的知识体系结构的独立学科.在研究的问题上依然与刑法哲学、规范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甚至与刑事证据学混杂在一起.2.在研究方法上,深受刑法哲学和规范刑法学研究范式的影响.以许发民博士著的《刑法的社会学分析》一书为例,全书共分刑法的社会学分析:刑法基本原则的社会根据、犯罪界定的社会根据、犯罪构成的社会根据、刑罚的社会根据、刑罚的社会功能六章.从上述内容我们就可以看出,尽管强调了刑法与社会各现象的密切联系,但仍然未能脱离开围绕刑法规范这一核心要素展开分析的这一规范刑法学研究范式的栓桔,过多的价值评判又似侵人了刑法哲学的研究领地.在具体研究方法上,以定性分析为主,几乎未使用任何社会学研究方法的具体方法和技术.3.在研究问题的选择上,以相对静态的刑法问题为主,缺少对行动中的刑法问题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