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治理新代码

更新时间:2024-02-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590 浏览:17021

2010年下半年,国家各部委围绕电子商务的相关规定陆续出台: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怎么写作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于6月1日颁布,要求自然人网商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登记注册;《网络游戏管理办法》于6月9日颁布,要求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企业许可证;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怎么写作管理办法》于9月1日实施,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一年内申请支付许可证;财政部《互联网销售彩票管理暂行办法》于9月26日颁布,要求销售者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关于促进出版物网络发行健康发展的通知》于12月7日发布,规定出版物网络发行单位需要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此外,围绕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2010年10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成立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检测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同年12月28日,商务部等九部委紧急发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检测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网络购物领域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本次行动以新闻出版业、日用消费品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电器、服装、化妆品、食品、药品、母婴用品等为重点查处产品.

新环境

近三年来,我们看到,一方面,随着我国以淘宝为代表的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每年以近乎100%的速度增长,京东、凡客、众多团购网站的“野蛮生长”,麦考林、当当的海外上市,网民的快速膨胀,网商、网货成长神话的不断涌现,都使得中国的电子商务走到了几乎是没有人不关注,或者说是不得不被关注的十字路口;而另一方面,整个行业在快速发展中暴露出的各种问题,如团购、中的消费者保护问题、保护问题、检测冒伪劣商品问题、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行业竞争秩序问题,乃至轰轰烈烈的“3Q大战”、淘宝被围,等等,更加剧了来自各个层面的关注和担忧.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各个政府部门的“该出手时就出手”似乎也就顺理成章了.尤其是“3Q大战”的爆发,更使得种种围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政策措施踌躇满志、频频出手.

中国电子商务在走过“技术改变商业”的第一个十年后,在下一个“商业改变社会”的十年,来自规则和制度层面的改变和被改变看来已不可避免.虽然不能否认政策干预的必要性,以及尽快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则体系的紧迫性,更不能否认中国电子商务在快速发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和缺陷,但对于我国电子商务这种有着自己独特成长方式和个性且发展极其迅猛的生态系统,在我们的政府部门全面出手实施积极的政策措施之前,是不是真的已经把一些原则问题想清楚了?

新问题

凭借许可制真的可以管好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吗?

发展与规范二者均不偏废,说起来容易,具体到一些棘手的问题,真的能做到吗?

面对跨十几个部门的电子商务,如何才能组织起有效的部门协调?同样,对于大量跨区域的电子商务,管辖划分的世界级难题究竟应如何?

网络实名制已成为两难,不实施时种种管理措施没法落实,实施时又往往遇到来自网民的重重阻力,如何突围?

在这个虚拟空间里,如何保证我们的一些政策措施能得以真正落实而不仅仅停留在文件的层面?

一句简单的“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没有不同,现有的法规可以延用到所有互联网问题”,真的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吗?

对于这个高度依赖技术环境的商业应用,什么问题适合于法律规制,什么问题适合于技术控制,而什么问题又更适合于经济杠杆调节?或者针对同一问题,三种手段的组合应如何有效搭配?

在这个自下而上成长起来的领域,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又该如何组合?什么问题应更多地去依靠行业自律,甚至可以全部依靠行业自律?

法制在这个高速变幻的领域,如何真正实现自身的动态化,以使法制不至于落后于现实太过久远?

大多电子商务交易的数额都很小,一旦出现纠纷或争议,行政和司法力量的介入基本都是不经济的,但如果不介入,任由事态发展又无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个两难问题又该怎么处理?

细数下来,类似的原则性问题还真不少.这些问题不解决,不能用国外电子商务立法中总结出来的自治原则、功能等同原则、技术中立原则、最小干预原则在立法者、执法者中达成普遍的共识,政府在处理电子商务发展中具体某一类问题的时候,出现这样那样的偏差,甚至事与愿违,也就不足为奇了.

比如,2008年北京工商局出台的“网店新规”、2010年出版行业协会颁布的“图书禁折令”、2010年针对个人网站实施的拍照登记等措施、2011年实施的网络游戏家长监护工程,如果我们把这几个规定汇集在一起,就会发现,立法者的本意都是很好的,都是为了规范和促进这个领域的发展,具体做法也都是按照法律或传统的管理制度办的,但网民或多或少地不写账、不领情的情形却一再出现.政府的良苦用心不能被理解,政策措施的效果也打了折扣:“网店新规”遭到了网商的反对;“图书禁折令”不得不在提出半年多后取消;“个人网站拍照登记”的做法被《人民日报》质疑;而近期出台的网络游戏家长监护工程又因为手续繁琐而被认为实施效果欠佳.

就连曾一度被炒得沸沸扬扬的《电子签名法》,实施至今已经六年有余,在消费者层面到底应用得如何?在司法层面又曾在多少个判例中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恐怕也是值得认真反思的一些问题.问题的症结到底在哪里?其实,当政府部门在处理类似问题时一而再、再而三地遇到反弹的时候,当我们各个政府部门都在雄心勃勃地立法和管制,却依然有那么多尚且说不清楚的原则性问题的时候,我们就不得不怀疑:是不是我们在更高的路径选择、原则把握方面出了什么问题?

新主张

在我们反思政府治理电子商务的路径选择和原则把握的同时,其实已经有很多国内外的学者做着类似的思考,并得出了一些很有价值的结论.他们都从不同侧面反映着类似的问题并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解决思路.关于软法.北京大学法学院姜明安教授在其《完善软法机制,推进社会公共治理创新》一文中指出:软法是相对于硬法而言的,软法与硬法比较,具有创制的渠道多元化,通过个人、组织的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以及舆论约束和利益机制而实现规范人们行为等特点,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制度创新.

在现代社会,软法之治在公共治理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今天的法治在很大程度上应该是软法之治.尽管软法也有很多的缺陷和不足,如不统一、不稳定、缺少刚性等,需要硬法对之加以适当规制,但纯硬法的治理有着更多的弊病:如政府不得不为形式正义而牺牲实质正义,为严格执法、机械执法而不惜损害人的尊严,从而引发执法者与被管理者的尖锐对立,等等.

关于非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是指一些文化、道德和舆论等约束机制,如习俗、传统、道德、意识形态等.它是人们在长期的交往中自然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是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从历史上看,非正式制度早于正式制度,其内容非常广泛,甚至可以说除了正式制度外,凡是能对人的行为有制约的规则都是非正式制度.

与正式制度相比较,非正式制度可称为是“软制度”.因为非正式制度留下了演进的余地,附属于内在规则中的惩罚在很多情况下是可变的,由此增强了非正式制度的包容能力.当然,非正式制度同样可以制约人际关系,调整人的行为.非正式制度具有正式制度不具有的一些特点.


诺思曾在诺贝尔奖的演讲中指出,离开了非正式规则,即使把成功的西方市场经济制度正式的政治、经济规则搬到第三世界和东欧国家也难以成为取得良好经济绩效的充分条件.因此,正式规则应立足于非正式规则,尽量减少“紧张性”,达到“相容性”,这样才能降低制度变迁成本,提高制度绩效.

关于网络治理结构.美国网络法学者劳伦斯莱斯格教授提出了著名的网络行为规制四要素理论:即在现实社会中,人的行为受四个要素的制约,它们分别是法律、准则、市场和结构.其中准则主要指社会行为规则和道德规则,市场指完成某行为所必需的市场成本或,而结构指天然或人为的技术限定.

在四要素的规制模型中,法律不仅仅直接规制人的行为,而且还通过影响准则、市场和结构这三个要素来间接规制人的行为.在网络环境中,莱斯格教授将“结构”改称为“代码”.他认为,以美国为例,现实世界主要受法典的规制,而网络世界则主要由代码所规制.相对于现实世界的代码――即结构而言,代码在这里专指虚拟世界的代码――即网络的结构,包括构成网络所必须的软件、硬件及网络协议和技术标准.

链接

国家至今还没有一部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甚至连一部政府部门规章都没有,有些省市试探性出台过规范电子商务的政府规章,但是由于其权威性不够和操作性不强,加之商务、工信、工商、宣传、等部门相互推诿扯皮,基本上是发挥不了什么作用,最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权威性法律的缺失,不痛不痒的地方部门规章无法使花样翻新的电子商务犯罪得到有效控制,公民本就脆弱的消费心理被无序的电子商务蹂躏得疲惫不堪,而这一切大有愈演愈烈之势.目前电子商乱象的主要表现:

1.传播:利用传播毒害青少年、诈骗钱财.

2、网上婚介骗钱骗色:为用户提供网上婚介、交友平台诈骗钱财,导致女青年被骗财骗色,甚至凶杀案件也时而有之;

3.网上:利用网上诈骗钱财;

4.网上:利用网上诈骗钱财;

5.网游无孔不入:令青少年上瘾无法自拔;

6、虚设网上商店:利用各类渠道宣传推广检测冒伪劣侵权商品,诈骗钱财;

7、虚检测广告层出不穷:利用其处在绝对优势的公信力地位,公开叫卖检测冒伪劣商品;

8、第三方支付不规范: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约束第三方支付,他们为了利益,多数只管收钱,一旦发生纠纷,他们可以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

9、违禁物品:现在没有不到的东西,也没有网上卖不掉的东西,什么、毒品、爆炸物品、、机、管制警械等都在网上大肆叫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