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艺术消费德性

更新时间:2024-03-3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0047 浏览:142517

原子艺术,即数字艺术诞生之前的那些传统艺术类型或形态,因其在物理化学结构上完全不同于数字艺术的比特包机制,是由无数的原子通过特定的理化结构构成、具有特定的时空结构的物理实体,为便于同数字艺术区别,故而称其为原子艺术.

在原子艺术框架内,严格的原子艺术生产机制和规范限定了原子艺术总体质量的一致性.一般的消费者对原子艺术的选择和消费只有有限的自由度,这从体制上天然赋予了原子艺术消费德性的普遍性.然而,以上情况随着数字艺术时代的到来发生了重大变化.一种新的视听觉形式正以惊人的速度抢占更多的传统艺术领域,呈现出难以估量的生命力.从视窗95所开创的个人计算机人性化互动界面的问世到今天基于最新视窗版本的各种视频、音频和平面图像处理软件的广泛应用;从基于互联网的网页艺术到人气旺盛的网络游戏;从数字电影、电视所引发的新视觉运动到所谓的动漫艺术的大行其道;从风起云涌的网络文学到正在流行的手机彩铃等跟传统的艺术形式相比,以上视听觉形式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都是基于数字技术的产物,它们的创作、符号文本和欣赏都必须依靠数字技术的支撑,所以,我们将这种新兴的艺术称为数字艺术.数字艺术消费过程中大量出现了盗版现象、网络游戏成瘾问题、网络诈骗、网络谣言、低俗化现象等,在网络世界波及的范围和造成的危害很广泛.笔者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微博谣言现象

温州动车事故后出现的网络谣言让许多人信以为真,谣言借助微博这一新兴的数字艺术形式,传播的速度、波及的范围、影响的人数、造成的危害是史无前例的.网络谣言造成巨大的危害,是微博或者说数字艺术本身的特性所致?还是数字艺术消费者自身的问题?这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而且,数字艺术消费者如果参与了微博谣言的消费,又该如何界定其德性?

微博是一种典型的数字艺术形式,是依托于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而发展、应用的.在微博消费中,计算机作为平台不再是单纯的使用工具,它还担负着和消费者主体进行沟通、交流和合作的任务.另外,微博消费还突破了传统艺术的封闭性、集中性和单一性,开放性的、人际互动性的和自由性的数字艺术消费已呼之欲出.“传播学中沉默的螺旋理论认为,声音强势者越是大声疾呼,那些劣势者则越是沉默,呈螺旋式的扩展过程,直至社会生活中占压倒优势的‘多数意见’——舆论诞生.”①显然,消费者也由此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平等、开放的感觉.

数字艺术特质一方面为人性解放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但另一方面也给人性异化培育了更自由的土壤.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个体只有依赖社会,才能弥补自身的缺陷,社会使人的本质弱点得到补偿.所以,为了组成社会,不但需要社会对人们是有利的,而且需要人们觉察到这些利益.②社会赋予人类有限的自私和慷慨.鉴于此,很多人自然而然地认为微博谣言惑众是数字艺术的特性或微博的虚拟性所致,必然通过一定的社会规则来约束消费者,具体到微博消费上就要采取实名制.

实名认证,对数字艺术固有的优秀基因进行转化.正如“转基因工程”可能短期见效快但长远来说未必对人类发展有利一样,数字艺术消费的规范得体不应是强制的,它应该是在尊重数字艺术本质基础上的数字艺术消费者的自治,这种自治性表现为数字艺术消费者的行动.因为德性是相对于人的价值力量,“人与人之间的德性是如此,利他的行动彰显德性”.③

网络盗版消费现象

在网络世界,中国人的消费模式一直是习惯于免费与共享,他们会尽量避开收费作品来寻求免费的大餐.然而,如果当所有人都抱着这种自私的心理去消费数字艺术时,所有人的盗版消费行为也就变成了一种集体无意识.这种集体无意识自然也就助长了网络盗版消费的风气.

美国等西方国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规,对数字艺术作品的侵权行为采取严厉处罚,“以前对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以经济处罚为主,而现在的版权法、电讯欺诈法、计算机欺诈及滥用法等法律都有重罪处罚内容.其中,联邦商业间谍法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处罚最为严重.与此同时,对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不断加大,如专利侵权适用3倍赔偿制度.”④这样,美国的盗版消费就被看作是一个雷区.网络盗版消费现象出现的关键原因是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淡薄.规范数字艺术消费、避免网络盗版就得从改变消费者的消费观念开始.

低俗化现象

数字艺术媒介作为新兴的媒介,一方面为人类提供了全新的公共话语空间;另一方面,一些庸俗、恶俗、低俗的信息也趁机找到了新的渠道和平台.网络的低俗化现象并不是数字艺术特征必然引起的.生产者制造低俗化艺术根本上是受利益的驱使,以迎合受众本能的欲求.而消费者低俗化消费的原因,是各种心理因素作祟和人性本我使然.

社会普遍性的道德规则,只有在拥有德性和道德品格的人的行为中,才能起到道德约束和规范的作用.一个自觉追求德性的人,才有能力在具体的道德情境中信守准则、实践自己的道德价值.数字艺术以其不加约束的形式放大了消费者的自由,实际上强调了数字艺术消费者的自我约束.但这种自我约束能力以其行为结果作为表现.因为我们判断一个人具不具备数字艺术消费德性,依据的是数字艺术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是否具备利他性.那些无论对自己有利还是不利,只要对他人做出有利行为的消费者就是有德性的;反之,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自然就是无德性的.数字艺术消费者的消费行动的利他与否,直接构成了数字艺术消费德性的来源.


“德性以关于快乐和痛苦而存在,由它们而生成,在它们的作用下增长,相反则毁灭.同时德性一旦由它们生成,也就围绕着它们而进行实现活动.”⑤德性以一种本己的、固有的状态自然地存在于快乐和痛苦中,合乎自然本己德性的实现活动是快乐的.数字艺术天然具备一种满足人的自然本己德性的内在机制:智能性、性、自由性、开放性、平等性、互动性、匿名性等.它为人类提供精神愉悦的同时,促进了人性的自由和解放.它作为一种新兴的艺术样式,得到了普通大众的迷恋和追捧.数字艺术消费德性是合乎德性的数字艺术消费行动,但人性是自私的、是充满贪欲的,一些人过分的贪欲让数字艺术蒙上了恶性的阴影.数字艺术在满足人性最本质需求的同时,自然也出现了以上的数字艺术消费德性失范问题:微博谣言、网络盗版、低俗化现象.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研究成果,项目批准号:09BZX060】

注释:

①刘丽清:《微博虽“微”足值道尔——微博特性之浅析》[J],《东南传播》,2009年第11期

②【英】休谟:《人性论(下册)》[M],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

③马立新:《德在利他行动》[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12年第4期

④包海波:《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特点及发展趋势》[J],《科技与经济》,2003年第6期

⑤【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学》[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

(作者单位:山东师范大学传媒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