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设计中的形象思维

更新时间:2024-02-1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0395 浏览:44843

从“形象”要素是其核心、“想象”是形象思维的基础、“联想”是形象思维的重要手段三个方面,对艺术设计中的形象思维进行了分析探讨.

艺术设计形象思维“想象”当谈到理性与性感时,人们很自然就会联系到“感性认识是认识的初级阶段,理性认识是认识的高级阶段”“感性认识是理性认识的基础,理性认识是感性认识的必然发展”“感性认识阶段必须上升到理性认识阶段”等这一系列的哲学论题.的确,就认识事物的过程来看,认识必须经历多次反复最终形成无限发展.同样的道理,作为20世纪新兴学科的艺术设计,其被认识的过程也是必然要经历这种阶段的.虽然今天它所涵盖的内容及形式应该说已基本完善,但是,科学的思维方式和所谓的纯艺术思维方式之间的矛盾纠葛,一直是如何较为正确认识艺术设计所面临的课题之一.人们通常孤立地看待逻辑思维和形象思维,认为前者过于理性,是哲学家的思考方式,而后者比较感性,这才是真正的艺术思考方式.一些从事设计艺术实践创造的工作者很容易陷入所谓的纯感性的经验思考中去,并且始终把持着这种不科学的思维方式而津津乐道.甚至连某些相关教育工作者也只是流于表面地利用一些思路不甚清晰的经验或教条来传道授业,而很少能在较深层次去探讨设计艺术在思考与制作过程中的科学因素.因此,本文试图就艺术设计在创造及实践过程中的形象思维谈一点不成熟的看法.

作为思维方式的一种特殊状态,形象思维是一种较感性的思维活动,具有与其他思维方式极为不同的特征.

一、“形象”要素是其核心

人类对事物的感知,最初是通过感觉器官进行的,这些事物的信息以各种形式的形象作为载体,通过感觉器官传达给人类大脑,从而形成诸如视觉、听觉、味觉、触觉、嗅觉等感觉形象类型.艺术设计既是艺术的,又是科学的一个部门,其成功既是艺术品又是一种产品.从艺术的角度说,形象是艺术作品的基本的基本特征;从产品角度说,形象是设计产品的视觉叙述.没有了形象,设计艺术就没有了思维载体和表达语言.它与文学、音乐等其他文艺形式有所不同,文学作品中的形象是不能凭感官直接把握的,需要通过语言的相似度检测,经过读者的联想与想象才能得以实现;音乐虽可以直接作用于人们的听觉,但其创造的形象却是不够明晰、不够确定的,仍然需要通过声音的相似度检测,引起听众的联想和想象.艺术设计中的形象则不同,它是一种视觉形象,在时空中有明确的形式,感官可直接把握.


二、“想象”是形象思维的基础

古代哲学家很早就把想象力看作是人类认识自然、认识自我的一种心理机制.黑格尔曾说过:“如果谈到本领,最杰出的艺术本领就是想象.”心理学通常认为:“想象是人脑对已有表象加工改造而创造新形象的过程.”因此,想象是形象思维的较高级阶段,也是艺术设计过程中较为常见的思考方式.一般情况下,它要通过两个阶段才能体现创造性.第一个阶段,是掌握现实形象阶段.此时,想象通过各类感觉器官获取大量具体详实的形象资料.这就为进入下个阶段做了一个现实预备,从而使形象思维的运转拥有了切实的原材料.第二个阶段,是选择加工阶段.在这一阶段中,理性因素已开始启动,即通过蕴含在设计作品中的目的性和设计者自律的目的性对感性形象进行规定,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筛选出符合目的性的形象素材.

三、“联想”是形象思维的重要手段

休谟曾认为:“当心灵由一个对象的观念或印象推到另一个对象的观念或信息的时候,它并不是被理性所决定的,而是被联结这些对象的观念并在想象中加以结合的某些原则所决定的,而是被联结这些对象的观念并在想象中加以结合的某些原则所决定的.”在想象的基础上将各类因素观念进行有机结合,艺术设计的创造性便可以得到发挥.因为设计者经历过想象过程后,在思维中已有了一个感性到理性上升的阶段,而联想则将理性阶段再次融于一种感性范围中去,并通过感性形势表现,从而取得合乎设计要求的形象.

由此可见,形象思维是一种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可以发挥很大的主观能动性借助想象、联想甚至幻想、虚构来达到创造新形象的思维过程,它具有浪漫色彩,并也因此极不同于以理性判断、推理为基础的逻辑思维.

那么,形象思维在进行过程中有哪些方式呢?从一般意义上说,设计者在运用形象思维创造时通常采用三种方法:

第一种,是“深化法”.即通过对来自生活但比生活更典型更集中的形象进行加工和深化,在思维中创造较为生动的新形象.值得强调的是,这种加工和深化必须以现实生活为依据,在客观基础上进行分析.

第二种,是“分化法”.它类似于图案中的写生变化,即由一种形象拓展出多种形象,并保持原形态的基本特征和主要符号.这种方法在心理学上被称作再创造,它主要是以再想象为基础的.第三种是“变异法”.在这种方法指导下,思维活动中往往带有某种虚构和幻想成分,同时也最具有创造性.设计者可以不受时空限制,在已有的形象资料基础上分解、组合、打散、构成为不同新的形象.

形象思维通过上述的特征及方法在设计过程中体现了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它作为设计思维的重要组成部分,给设计者提供三种具体表现形式:

首先,是原形模仿表现形式.这是一种建立在深化法形象思维基础上的表现形式.设计者在设计实践中以各种原始的生活形象为原型,通过深化法,以一种模拟写实的手法表现出来,是目标消费市场产生共鸣,达到最终审美目的和实用目的,完成多种价值的实现.

其次,是象征表现形式,它可被视为分化法形象思维的具体表现.设计者主要从原始形象中提炼出一般性共同特征,并以自己创造的抽象、形象语汇和符号以象征的手法分化出一般性质的形象.这种表现形式多用于标志设计中.

再次,一种是规定性表现方式.这种表现形式是建立在变异法形象思维之上的,一般来说它又可分为两种规定性:其一,为原始规定,即设计者以约定俗成的形分接、组合成其他约定俗成的形,或以抽象、再造形象创造出约定俗成的形;其二,为现场规定,即设计者以约定俗成的形象打散、构成为另一种新的抽象、再造形并在与目标市场交流过程中现场传达新形象的特性.总之,无论哪一种表现方法都是形象思维在设计活动中的具体应用,它是一种实用的方法,在实践中具有很大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