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建构中的人类学因素考量

更新时间:2024-03-0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566 浏览:13378

[摘 要]一个社会法律规范的制定不能仅仅考虑法律规范本身是否合理,也要看法律和现实社会的融洽程度,有时候一种先进法律制度的创立,必须首先以一些初级的法律制度对社会进行循序渐进的改造,当社会具有了接受这种新型的法律制度的基础后,才能将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在社会中推行.论文以法人类学关于法律的核心观念为指引,对人类文化,民族习惯对法律产生的影响进行简单的分析论证,并衍生出对当今社会法律制度建构的思考.

[关 键 词]法律制度;建构;法人类学

【中图分类号】D922.1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244(2013)08-064-1


一、法人类学的理论方法

法人类学研究在19世纪末到第二次世纪大战以前,基于西方国家对殖民地统治的实际需求而蓬勃发展,在世界各殖民地纷纷独立后,法人类学研究逐渐衰落,但是,历史上法人类学对法律所做的相关有益的思考却默默地融入了我们现代的法律观念之中,同时也值得我们当今在建构法律体系的过程中进行借鉴.法人类学,主要形成了以下的一些观点:1.整体联系的观点,法人类学将各种文化现象看成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整体,法律作为人类文化的一个方面,法人类学主张其不能同其他社会现象割裂开来进行研究.2.比较研究的观点,法人类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法,就是把无论是原始的还是文敏的一切人类社会中取得来的材料进行比较分析.3.历史进化的观点.孟德斯鸠认为,法律作为文化的一部分,是随着广泛的文化倾向或立法者的思想而变迁的.自然法学派关注人类共有的合理的精神,相信世界上有普遍的人性,以及以此为基础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和概念,孟德斯鸠对此提出质疑,尽管他也认为法律一般来说是“人类的理性”,但在不同的情形下,人类理性有可能要求不同的法律解决办法4.法的多元主义观点.法人类学家认为从历史发展的过程来看,有前国家法和后国家法,从一个社会的横剖面来看又有超国家法和亚国家法.波士斯皮尔的“法律层次说”便是这种观点的一个代表.在他看来,一切社会都是整齐的等级的次群体的总和,每个次群体都有其自己的法律体系.

二、从法人类学视角对法律制度构建的思考

一个社会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和构建深深的受着其内在的社会文化和民族习惯的影响,以英国为例,英国无疑是宪政制度的先驱,从1215年贵族迫使国王订立大宪章开始,英国就走向了逐步限制国王权力的道路,然后通过一系列的宪法性文件,比如说《权利法案》,逐步形成了现代的政治,但是,和法国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不一样,英国缺始终保留着封建的代表人――国王,为什么英国没有直接废除群主制度?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能稳固的延续如此之长的时间,一定有其深刻的文化和民族习惯背景,如果我们将英格兰民族浓厚的保守主义性格考虑在内,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英国而不是别的国家会选择这样一种法律制度.英国位于大西洋东部的不列颠诸岛上,气候温和湿润,适宜发展农牧业,相对舒适的环境为英国居民稳健、谨慎的心理提供了基础,其次,英国的家庭生活直到工业革命之前一直是家长制的,尤其是宗教改革后,更加巩固了家长制的地位,父权的根深蒂固成了人们尊重现有社会秩序的一个有力依据,也成了英国居民保守思想的一个心理来源,同时,英国的历史也进一步加强了英国人的保守主义情结,英国不同于其他欧洲大陆国家,几乎没有暴力革命的历史,英国的宗教改革后的国教,是兼有就旧教和新教特征的英国式教派.由于地理、历史、文化等诸方面原因所形成的英国人的保守主义性格,也就从一个方面解释了为什么英国人没有选择像法国一样的激烈的流血的暴力革命,而选择保留了国王的君主立宪制.

三、法人类学对我国当今法律制度构建的指导意义

我国的一些法律制度是直接从西方国家移植而来,更多的一些制度是以西方国家的模式为依据,加以中国化的改良,和易于移植的法律技术相比,不同民族群体的传统法律心理则是很难移植的,而有的时候,法律制度少了民众法律心理的支撑,则很可能沦为一种纸上的制度,中国是一个地域庞大,民族众多的国家,如何在研究各个民族文化的基础上,建构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关系到统一中国的长久稳定,对于近些年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比如新疆出现的不稳定局势,如何去建构一些适合当地地区的法律制度去解决当地的社会矛盾,我觉得值得我国法人类学的学者进行一些研究,对于目前我国出现的法院诉讼量庞大,法院法官总量世界第一,但每个法官仍然业务繁重的问题,如果我们背离法人类学的思考方式,会认为,法律天然就应该承担为社会解决这些纠纷的职能,因此,诉讼的庞大和逐年递增并无可厚非,但是,如果我们用法人类学的视角来看,会发现,其实这个社会的“法律”是多元的,他应该存在于各行各业,按照波士斯皮尔的“法律层次说”理论,应该存在与社会的各个层次之中,也并不应该是一元的,只有国家颁布的法律这一种,而应该是多元的,因此,法院的诉讼量的如此庞大,按照法人类学的理论,应该不是正常而是反常的现象,是整个社会调解社会矛盾机制的失衡,是社会其他应该发挥调解职能的组织并没有起到应有作用的结果.同时,基因法律多元说的这样一种理论,我们应该认识到,“法律”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途径,有时还是很差的一种解决方式,现实中比如孩子抚养权的争夺的法律诉讼,往往会加深夫妻双方的仇恨和矛盾,因此,法院如何更好地调用调解制度,同时,如何更好地使社会中其他矛盾调解机制发挥作用是我们应用法人类学对法律制度构建思考的结果.

作者简介:祁博文(1987-),男,汉族,重庆人,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