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机关涉网刑事案件管辖权

更新时间:2024-02-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8156 浏览:130485

作者简介:曲晓艳(1970-),性别:女,民族:满,籍贯:辽宁丹东,职称:讲师,学历:本科.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触及网络的犯罪随之迅速增加.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借助于互联网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入侵、破坏或利用互联网进行其他犯罪的行为总称为涉网犯罪.涉网罪与普通犯罪相比,具有诸多新特点,如犯罪主体专业化、犯罪工具智能化、犯罪行为隐蔽化、犯罪区域无界化等,这就使涉网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成为刑事立法、司法的难点之一.

一、传统的管辖权理论

我国采用的就是以属地管辖为基础,以属人管辖为原则,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为补充的刑事管辖原则.属地管辖是指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属地管辖地域包括结果地、行为地或者结果行为地三种类型.

《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在错综复杂的涉网犯罪案件时,机关应如何确定犯罪地存在很大难度.

二、涉网案件管辖权确定的难点

涉网犯罪与传统犯罪最大不同在于,涉网犯罪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活动是跨越任何空间界线的,网络缩小了地球人之间的距离,其犯罪场所可以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网络的时空跨度很大而且具有行为作用距离长、范围大、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网络的跨地域性使得传统管辖权变得不好确认.

属地管辖在涉网犯罪中很难确认,犯罪嫌疑人操作计算机的地点、数据存贮的怎么写作器地点是犯罪地.数据从起点传输到终点经过若干计算机和怎么写作器,而这些数据传输经过的所有节点是否犯罪地?网络的自身特点导致机关很难确定犯罪行为地.

王先生在浙江省某市从事跨国贸易.近日,俄罗斯客户和印度客户的两笔货款迟迟未收到,但对方却坚称钱已打到指定账户内.王先生调查发现,自己的企业被盗,有人冒用自己名义给客户发邮件,篡改了收款账户.王先生同时查到,俄罗斯客户的4.8万美元货款已被犯罪嫌疑人取走,印度客户的2.3万美元仍在海淀区某银行账户内.王先生立刻到该市警方报案,但不予立案,理由是没有管辖权,此案应由印度警方立案,再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要求国内警方配合调查.之后,王先生赶到北京,前往上地派出所报案,请求冻结嫌疑人的账户.民警多方联系后表示很无奈,由于案件不能重复受理,浙江警方又不发协查函,嫌疑人的账户无法冻结.最后,王先生只能无奈地看着钱被骗子取走.从此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在涉网案件中,管辖确认难、立案难、办案难成为警民双方共同的尴尬.


三、机关应如何确定管辖权

互联网的发展消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犯罪地,涉网犯罪一旦发生,机关应如何确定管辖权,是涉网案件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可采取如下对策:

(一)采取先入为主的措施

界定管辖权最重要的是如何确定犯罪地.犯罪地有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地之分,在实践中可能会产生管辖权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先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机关或首先受理案件的机关按照先入为主的原则对案件行使管辖权.所谓“先入为主”,是指对于双方或多方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已经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情况下,赋予该方优先管辖权.这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惩治犯罪,符合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在犯罪嫌疑人尚未被确定的情况下,可以由被害人所在地的机关管辖.这样,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查处置,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采取案件串并的措施

涉网犯罪往往涉及面广,被害人众多,并且单个被害人受害金额较小,往往达不到立案标准,这就出现了被害人向机关报案无法立案的情况.同时,即使机关进行了立案,也会出现办案成本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机关在涉网案件的中应引用“共同诉讼”理念,通过“串并案”方式接受共同被害人的报案,按照被害人的共同损失确定涉案金额,从而解决立案问题.并且,立案后可以将案件集中,解决了办案成本的问题.这不仅能够保证案件的及时理,也能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采取司法协作的措施

涉网犯罪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不易确定,需要侦查人员到各当事人所在地固定证据,经济成本高,证据固定难,成为此类犯罪必须面对的问题,也增加了案件侦查的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公检法三部门应采取司法协作的措施,进行沟通协商,尽快出台统一的司法协作标准.对于某地已立案的涉网案件,被害人遍布国内其他省份地区的,被害人所在地的机关应配合取证,并尽快在法律时限内将相关证据及时移送立案地侦查机关.司法协作在解决侦查取证、被告人应诉、判决执行、节约诉讼成本等方面都有极其重要的价值.

目前,我国网络技术发展相对落后,信息产业还处于起步阶段,网络立法缺乏相关的实践经验.随着网络的进一步发展,迫切要求完善我国网络立法,明确涉网案件的管辖权,遏制涉网犯罪行为,维护网络在健康有序的状态下运行.(作者单位: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鞍山分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