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保护

更新时间:2024-03-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936 浏览:4856

作者简介:常哲维,(1991.11-),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大学本科生,现就读于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

摘 要:知识产权是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归类于民事权利体系.民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范,应适用于包括知识产权制度在内的各种民事权利制度.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品所蕴含的巨大价值以及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特点使得知识产权侵权很难避免.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基于权利人意思的制度选择,而国家制裁则是国家公权力对市场竞争的强行干预,只有在市场竞争中协调好权利的司法保护与国家制裁之间的关系,才能为知识产权提供全面的保护,同时也能使市场处于有效竞争的环境之中.

关 键 词: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也在不断扩展和深化.从法律史角度来看,知识产权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出现并表现为现在的形态具有很大程度的历史偶然性,“是一系列复杂而不断变化的环境的产物”[1].在现代的法律体系下,作为一种私权的知识产权,同时也是一个国家调整知识创造与应用领域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政策工具[2].知识产权制度在实质上是解决“知识产品”作为资源的权利归属和利益分享问题,是一种激励和调节的利益机制和平衡机制.对于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进行总结与思考,对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与知识产权制度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一、何为知识产权?

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方法,主要有“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两种.“列举主义”的方法,通过系统的列举所保护的权项,即划定权利体系范围来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概括主义”的方法,通过对保护对象的概括抽象地描述,即简要说明这一权利的“属加种差”来给出知识产权的定义.

我国法学界主要采取“概括主义”方法来说明知识产权的概念.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前,学者们基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即为智力创造成果的抽象认识,多将知识产权定义为人民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90年代中期以后,有些学者认为,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的各项权利,并不都是基于智力创造成果产生.1992年国际保护工业产权协定(AIPPI)大会将知识产权划分为“创造性成果权利”与“识别性标记权利”,显见知识产权并非是“智力创造成果”之权.有鉴于此,学者们对定义对象作出了新的概括,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1)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2)知识产权是人民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3)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法支配其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目标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应当确立以下两个基本法律观:

1.私权神圣

私权是与公权即国家权力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指的是私人、个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所享有的各种民事权利.私权神圣,强调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各种私人权利受国家法律的特别尊重和保护.私权神圣是人权主义思想的必然反映.

2.利益衡平

利益衡平是指当事人之间、权利与义务主体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应当符合公平的价值理念.利益衡平是民法精神和社会公德的要求,也是“人权思想和公共利益的原则的反映”③.权利的基本要素首先是利益,利益既是权利的基础和根本内容,又是权利的目标指向,是人们设定该项法律制度所要达到的目的(起始动机)之所在.因此,知识产权法所强调的利益衡平,实质上是同一定形态的权利限制、权利利用制度相联系.


三、中国知识产权法制度所遇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运行面临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已严重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和实施效力.

(1)法律体系无序.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无序性表现得比较严重,其主要全因就在于现行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是由不同部门分别起草的,即使各部门在立法时考虑了在先内容的衔接及在先权利的冲突问题,但由于各部门彼此独立,并不能准确地反映彼此之间的有机衔接.

(2)立法层次不统一.我国各项知识产权法律文件在立法层次和法律位阶上也不统一,既有像《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这样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又有像《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这样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条例,还有像《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这样由国务院下属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从法理上看,各类知识产权在权利位阶上应当是平行的,其法律效力也应当是统一的.但当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立法层次和法律位阶上的不统一造成了某些类别知识产权法律效力的弱化.

(3)行政管理体制分散.我国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上实行的是一种分散的管理体制.尽管我国存在知识产权局这一部门,但实际上该部门还是主管专利事务,对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知识发挥统筹协调功能.目前我国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机构有十多家,其工作只能一般由各单行法分别规定,它们各自有自己的一套组织体系.这种分散的管理体制带来诸如行政法、管理成本高、行政管理效率低、行政执法力度不均等问题,加剧了知识产权内部各种权利之间的冲突等不良后果.

四、知识产权的保护

一般来讲,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通过以下途径:

一是在机制上予以保障.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立法体系,立法机关应不断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制定新法,对原有法律进行修订与解释,力图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充分的权利基础.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救济机制中的两个最主要的途径.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对于应对不同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各具特点,行政保护机制处理速度快、程序相对简易;司法保护机制则具有更高的稳定性和效力的终极性.企业面对不同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应遵循最有利于实现其利益的原则提起行政处理程序或司法程序,抑或二者配合进行.承担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职责的有关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各自特点,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

二是在意识上予以正视.要通过多种途径,运用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教育,使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知识深入基层,深入人心,使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行动成为社会公众的广泛自觉.不仅知识产权的拥有者要知道依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的权益,依法与各种形式的侵权行为作斗争,而且知识产权的利用者也要明白只有依法才能取得知识产权,才能使用知识成果,否则就会受到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惩罚.从而逐步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尊重知识产权,自觉维护知识产权,努力开发知识产权的市场环境和社会氛围,为知识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是企业自身的积极应对.企业应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善于运用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自己.企业之间未来的竞争将主要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因此一定要多学习知识产权方面的新知识,多学习国内外优秀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管理上的成功经验,尽快建立起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使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研发、生产与经营的全过程.(作者单位: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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