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保护谁之保护?

更新时间:2024-01-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7230 浏览:79391

[摘 要 ]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使当代青少年的权益保护工作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不过,法律的制订与执行往往受到种种社会因素的制约,这种制约有的明显有的却是潜在的、不知不觉的.本文试图揭示这些制约因素及其种种表现,并进而提出应对建议,以期能对青少年维权工作有所裨益.

[关 键 词 ] 青少年保护;青少年权益;青少年维权

[中图分类号] C913.5[文献标识码] A

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无疑使当代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又上了一个台阶;然而,由于受社会传统观念、相应执行机构机制以及青少年自身维权意识与能力的制约或限制,青少年权益的保护工作呈现出颇多矛盾与悖论,以致使不少工作处于“空转”乃至“反转”状态.揭示这些悖论问题,探寻解决问题的路径,是本文的目的.

一、需求与供给的悖论

培养一个全面发展的青少年,家庭、学校与社会无疑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这就是维护其发展权、传授相关知识并培养他们的能力与理性,这至少包括社会适应能力、创造能力与独立人格基础上的交往理性,以及公民意识、公共理性基础上的自我教育、自治自理能力和维权意识与能力.

但是,我们的社会教育是否充分地为当代青少年发展极其需要的上述意识、能力与理性提供了条件,并满足了这些需求呢?为此,我们做了许多的工作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当代青少年群体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则又显示出需求与供给的存在着悖论,有的更是南辕北辙相去甚远.

现实中严重的问题是,不仅没有“供给”、满足不了需求,而且还相反――供给着或客观上供给的是现代社会青少年们不需要的意识、能力,是无益于现代化发展的意识与能力:

首先,培育了反的走捷径意识.当代青少年在现行的教育环境中,大量的时间与空间为考试和升学所占有,特别是那种“你死我活”的竟争性考试,有意无意中培养出来的是一种“适者生存”的生存理性,是一种“搭便车”、“走捷径”的生存意识和竞争手段,大量调查发现这些意识与年龄成正比,这与和谐社会所需要的共生共荣的交往理性、规范意识相去何远!

其次,扼杀创新能力.那种重识记、模仿的读书方式,培养了青少年死读书、读死书的能力,许多调查都发现青少年的创造能力与年龄成反比,以致到了大学里几乎不能适应以自学为主的大学生活,没有了老师的具体指导,他们都不知如何独立学习与思考,遑论创新、创业、干大事业了.

再次养成了依附性性格.更为严重的是,长期的考试性学习,长期的德育“空洞化”,不少青少年不知道社会规范为何物,严重缺乏自治自律的能力.在家庭与学校,一切依靠父母、依附老师,在极端服从与极端逆反中徘徊.进入社会后,又只知有索取不知有责任,只知小我不知大我,也不知如何合理合法的自我保护.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一大批“啃老族”、“校漂族”乃至“新游民”产生了,并且正在成为日渐明显的社会问题.

这样,青少年成为只顾自己、不顾他人,没有社会责任的人;成为只知简单模仿,一味依附他人,缺乏自知自强,也不知如何善待他人,善于融入社会与人合作的人.这就大大影响到青少年合作协调、独立自主、积极发展的能力.

以上种种现实情况已经或正在从根本上损害着青少年的权益,这些问题不解决,法律意义上的保护又该如何落实?

二、理想与现实的悖论

从理论上或从理想的角度讲对青少年的保护应当是全面的、全方位的,但是由于种种的限制,我们在现实中能提供的保护还是局部或片面的、并受着种种限制,这是青少年保护的又一个悖论问题.

首先是城乡的不平衡.城市的片面性,则主要表现在物质的强保护与精神的软保护乃至无保护.青少年的成长发展离不开物质与精神两方面,但“度”的把握很重要,特别是物质(包括身体)的过度保护反而不利于青少年成长发展,而缺少了精神上的保护、呵护,青少年的成长发展就失去了灵魂.物质的强保护和精神的弱保护这种双重片面性无疑是对青少年正常成长发展之权益的侵害,这种在人们不知不觉中发生的侵害却尚未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农村的片面性,原先是物质与精神上的保护都明显不足,近年随着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展开与国家农村教育法规政策的落实,正在发生根本性的转变,不过,几千万农村留守儿童亲情缺失以及对于他们成长发展的影响则在近期内是无法改变的,如何使这种影响的负面作用控制在最小的程度上,恐怕是相当一个时期内农村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城市在这方面本来也有责任与义务,更应有所行动,因为来自农村的农民工毕竟在为城市建设出力,但却没有得到完全公平的回报――包括他们的子女.

其次,维权者职责的片面性.由于条块管理的现实,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执行单位也随之呈分割之态,各管一块;由此,条条块块都在管,可是就是管不全,有的交叉有的又空缺.久而久之,维权与维权机构的利益发生了联系,利益部门化,反过来影响到青少年权益的保护,现今不少条块的青少年保护的统筹协调工作难有突破,有限资源或闲置或浪费;相关机构的空转或转向,其背后往往存在着“利益部门化”这个计划经济留下的痼疾.这个痼疾使得维权者职责的片面性几乎不可避免,而承担后果的却是本来应尽职去全面保护的青少年们.

三、目的与结果的悖论

个人在中国社会维权包括青少年的维权是近几十年最多不超过百年的新生事物,维权者往往在为青少年维权的过程中,在有意无意间维护着这方面的权益却侵犯了那方面的权益,于是目的与结果间就出现了悖论问题.

首先是个人尊严与维权方式.真正的维权应是被维权者参与式的维权,现实中由于维权者能力与地位的限制,更多的是赐与式的维权,维权机构的相关人员往往作为高高在上的保护人,采取一种居高临下、恩赐式姿态,有时甚至还要让被保护人作感激涕零的表示,这实际上是对保护人个人尊严的侵犯,是在维权过程中新的侵权行为.

其次是个人隐私与维权宣传.维权宣传在我们这个维权刚刚起步的社会里本来就十分必要且无可指摘,问题是有些传媒出于商业性炒作的需要,过于渲染细节,侵犯了被维权者的隐私权,而这种侵犯对于一些被侵权的女青少年更是灾难性的,有的后果甚至超过了原侵权的后果.

再次,个人能力与维权教育.个人的维权能力来自于日常的家庭、学校、社会的维权教育,但是我们的日常教育中却很少这方面的内容,即使有的话也是零散而不成系统.由此,青少年在面对侵权问题时,往往手足无措,既无维权意识,又无维护手段与能力,以致应对失当,或忍声吞气或过激反应;以致要等家长、学校和社区发现后才能启动维权程序,这往往就失去了维权的最佳时机.最终造成了本可避免的后果.

如何超越悖论,开展真正适合青少年成长需求的、全面的、合目的性的维权工作?最关键的有以下几个紧迫的工作:

第一,突破思维定势,确立现代维权理念.成人社会要强化公民意识,站在公共理性的立场上,摆脱被动的、消极的、恩赐式的维权意识,确立主动的、积极的、平等的维权意识,特别是要全面认识青少年权益的现代内涵,为青少年生存发展,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条件与机会,立德、树人、自主,自立,为社会培养、提供合格的人才.

第二,强化社会教育,提升青少年独立人格基础上的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为青少年提供参与渠道,及时收集来自青少年自身的各种信息,及时上传下达,作出有效反应.并把相应的信息反馈与参与渠道逐步扩展至全体青少年、特别是弱势青少年群体.

第三,加强青少年权益保护机制调整与完善的力度.如何整合青少年保护的机构与资源,核心的问题在于保护机制的调整与完善.这种调整与完善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被动调整、更不是拆东墙补西墙式的表面文章,而必须是系统性的调整完善、是一种着眼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性变革.这就要在保护理念变革的基础上,整合条块的资源与机构,在党和政府的财力、物力的强有力支撑下,构建一个由家庭、社区、学校和各群众团体、第三部门组成的网格化保护系统,这个系统有完善的信息收集、反馈机制,有明确的分工执行机制,更有一种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结合的协调机制,从而真正实现对青少年权益维护工作的全方位监测和快速及时的反应.这种机制的建成之日,大致也就是“利益部门化”的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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