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

更新时间:2024-01-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8995 浏览:132450

【摘 要 】 英美法制发达国家在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方面很有建树,在强调当事人主导证据收集的同时,为当事人获取收集证据的途径设置了一系列保障程序,并赋予了法官广泛的程序指挥权,使证据收集成为当事人与法官协同完成的诉讼活动.合理吸收有利于构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的基本模式和具体制度.

【关 键 词 】 英美法系,民事诉讼,证据收集

一、美国的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

美国是典型的当事人主义的国家,早在1848年的《菲尔德法典》中就明确肯定了当事人可以通过证据调查程序来收集证据.此后,1938年美国国会批准通过了《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第一次设立了独立的证据调查收集程序,称为“Discovery”,国内学者将其译为“发现程序”.现今美国民事诉讼的证据收集,主要是通过发现程序来完成.发现程序,“是指当事人可以借此相互索求信息并从那些未介入纠纷但可能具有相关信息的他人那里索求信息的一个正式程序.”究其实质而言,“是将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实际需求具体转化为诉讼权利加以规定后产生的程序阶段,其要点是肯定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为当事人收集证据提供了程序保障措施.”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5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出与诉讼标的有关联、且不属于保密特权的任何事项.可见,发现程序的适用范围是非常广泛,基本上及于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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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对发现程序的适用范围和方法规定的十分细致,但发现程序的适用要受到保密特权的限制.这些特权主要包括四种:一是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保密特权,二是夫妻之间的保密特权,三是医生与患者之间的保密特权,四是神职人员与忏悔者之间的保密特权.此外,涉及国家安全和军事机密等与公职有关的事项也承认特权.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6条第2款的规定,对律师工作成果及保险合同和专家证言也有限度地承认保密特权.美国的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以发现程序为保障,确保了程序的公开透明及当事人证据收集权利的实现.但是,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发现程序常常被滥用,导致诉讼成本增加、效率低下,发现程序也因此受到了批评和质疑.1980年以后,美国加强了发现程序中法官的监管权,对当事人利用发现方法的次数进行了限制,促进了发现程序的完善.

二、英国的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

英国与美国一样,都是实行当事人主义的国家,但是在民事证据收集方面,长期的对抗制诉讼文化的影响以及法官的消极裁判导致当事人违反程序规则、滥用权利的现象十分严重,造成诉讼成本高昂、审判迟延等诸多问题.在这种背景下,上个世纪90年代,英国民事司法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特别是1999年4月26日实施的《民事诉讼规则》,与以前相比有了相当大的变化.在民事诉讼证据方面,新《规则》以强化法官对证据收集的监管、指挥权,促进当事人之间、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协同合作为核心,使英国的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呈现出迥然不同的面貌.英国的民事诉讼证据收集也是通过证据开示来进行的,其开示的范围和程序并不像美国那样广泛.

英国的证据开示主要是针对书证的开示和查阅,对证据收集的其他方法,如证人证言、笔录证言等,则另章规定.英国的书证开示分为标准开示和特定开示或特定查阅.其中标准开示是指除法院要求开示书证的命令另有指定之外,所进行的一切证据开示.一方当事人只要提出开示请求,被申请方就应当提供不具有保密特权性质或不涉及公共利益并由自己控制的书证.法院为了防止诉讼拖延,有权免除标准开示或限制标准开示的义务,当事人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同意免除标准开示义务或限制标准开示.特定开示则是在标准开示结束后,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开示的书证不充分,希望进一步开示而申请法院签发特定开示的命令.英国的书证开示实际上从提起诉讼前即可发动,并贯穿于诉讼始终,成为英国书证开示制度最大的特点之一.

新《规则》对证据开示范围的限制以及违反证据开示义务的制裁措施也作出了规定.限制当事人使用证据开示的情形,一是基于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任何人皆有权以开示书证将损害公共利益为由,申请法院允许其禁止对某一书证的开示,而无须通知其他方当事人”,二是当事人享有保密特权的情形,主要是法律职业特权.如果当事人因疏忽而允许他人查阅享有保密特权的书证时,查阅方只有经法院许可后方可使用该书证及其包含的内容.同时,新《规则》还规定了法官对不遵守证据开示的人有权采取制裁措施.

可见,英国的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与美国不同,在证据开示中,很多程序都是要在法官的控制、指挥下才能完成的,法官对诉讼进程的程序控制明显得到了加强.这并不意味着英国已经不再实行当事人主义,相反,对法官作用的强化正是对当事人主义的完善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