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住院,医院是否担责?

更新时间:2024-02-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2646 浏览:153988

病人住院治疗,医院会根据病人的病情设立护理等级,提供相应怎么写作,并收取相应费用.那么,医院护理的职责范围是什么是否包含确保病人不

不堪病痛 病人跳楼

2009年12月2日,40多岁的郑晓峰因患有病毒性肝炎和糖尿病到淮安某医院(简称淮安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郑晓峰被安排入住二楼七病区普通病房,接受护理级别为一级护理.

住院期间,郑晓峰被诊断为:乙肝肝硬化、性糖尿病、腹腔感染、肺部感染等多种疾病.经过一个月的治疗,病情不但未有明显好转,而且还要忍受病痛及治疗反应的双重折磨,郑晓峰不时流露出厌世的悲观情绪,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2010年1月11日子夜时分,郑晓峰利用陪护亲属熟睡之机,从二楼东侧穿过走廊至西侧,之后来到四楼窗前,打开窗户,双手撑住窗沿,身体前倾从四楼窗口坠下.

时间不长,发现郑晓峰不见了,陪护亲属和医生、护士立即进行寻找,最后在住院部大楼下的草坪上,发现了坠楼的郑晓峰.虽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怎奈发现时郑晓峰已没有了生命特征.

事发当夜,医院清理郑晓峰病房时,发现郑晓峰病床旁的桌子上有郑晓峰生前书写的遗书一份,遗书中写道:“姐姐们,我实在受不了,我走了,一定把钱还上”同时,遗书中还附有所欠债务人员的名单和金额.

责任归属 双方争执不下

本是来看病的,病没治好,却从医院楼上坠落死亡.对这个结果,郑晓峰的家人不能接受.他们认为,对于郑晓峰的死亡,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患者从交费住院时起就与医院形成了医疗合同关系,是因为医院的管理、护理工作存在缺陷,未尽到护理、安全责任,才导致郑晓峰从住院部四楼的窗口坠落死亡,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郑晓峰的家人多次与医院交涉,要求医院承担赔偿.但医院以郑晓峰系为由,拒绝了郑晓峰家人的赔偿请求.经数次交涉无果后,郑晓峰的家人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0年2月8日,郑晓峰的母亲钱玉梅及一双儿女郑君、郑琳琳向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万余元.

法庭上,双方围绕淮安医院对死者郑晓峰的死亡是否具有管理或护理上的过错,郑晓峰坠楼死亡与淮安医院的诊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两个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较量.

钱玉梅、郑君、郑琳琳诉称:2009年12月2日,郑晓峰因病到淮安医院住院治疗.2010年1月12日凌晨1点多,陪护亲属发现郑晓峰躺在医院门前的草坪上,经抢救无效死亡.我们认为,病人到医院住院治疗,医院就应当全天候监护病人,保障其人身安全.根据郑晓峰当时的身体状况,从二楼东头的病房到达四楼西侧的窗户,至少需要三分钟的时间,且必须经过护士站及医生办公室.但当时护士站没有人员值班,整个过程没有被医护人员发现.对于郑晓峰的死亡,淮安医院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是重要原因.

庭审中,钱玉梅、郑君、郑琳琳向法庭提供了住院病人费用清单,提出郑晓峰生前正在接受心电监测治疗,据此主张淮安医院对郑晓峰监护不力.淮安医院方对费用清单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结合护理记录可以证明,郑晓峰在死亡当晚并未接受心电监测治疗.

庭审中,钱玉梅、郑君、郑琳琳等还向法庭提供了郑晓峰生前留下的遗书一份,指出郑晓峰在遗嘱中陈述其“实在受不了”,是指因头痛而“受不了”,主张淮安医院方还存在治疗不及时,导致了郑晓峰因身体上痛苦而死亡.

针对钱玉梅、郑君、郑琳琳的起诉,淮安医院辩称:医院对郑晓峰的死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其行为属于行为,与淮安医院方无关.理由如下:第一,从医院的监控录像中可以清晰地反映,在2010年1月12日凌晨,我院护士按照医院的规定夜查房时郑晓峰还在病床上,待护士到另一间病房对其他病人进行治疗时,郑晓峰趁机从二楼的病房出门上四楼,然后跳楼,明显属于行为,第二,郑晓峰时病房内还有其两位成年亲属陪护,他们应对郑晓峰跳楼的行为承担责任,第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本案的郑晓峰因肝病入院,精神状态正常,医院不需要对其有特殊照顾,也不能限制其人身自由.医院还有其他病人,医护人员不可能对其进行24小时监护,第四,郑晓峰的遗书反映郑晓峰系因治病欠债而产生了的念头.综上,郑晓峰的行为是医院医护人员难以防范的意外事件,具有不可抗力.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淮安医院向法庭提交了当天夜里的监控录像资料.


厘清是非 医院可否免责

清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违反合同义务,或者因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郑晓峰因患病毒性肝炎到淮安医院处住院治疗,医患双方即存在医疗怎么写作合同关系,淮安医院应当按照规范为患者提供安全的医疗设施和医疗怎么写作.郑晓峰在住院期间由其亲属专门陪护,医方为其实施一级护理.根据我国卫生部颁布的《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中规定,对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应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故淮安医院方虽收取了护理费用,但不能以此视为医方应当派专门医护人员不间断地看护患者.郑晓峰利用子夜时分、陪护亲属熟睡之机,自行前往四楼从窗户坠楼身亡.结合监控录像中显示郑晓峰前在走廊东侧门前停留数秒观察周围动静及郑晓峰书写的遗书进行综合分析,郑晓峰的跳楼身亡系经过其深思熟虑后所采取的行为.对该损害后果的发生,淮安医院方不具有管理或护理上的过错,坠楼死亡的损害后果与淮安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钱玉梅、郑君、郑琳琳三人要求淮安医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钱玉梅、郑君、郑琳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0年3月13日,清浦法院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钱玉梅、郑君、郑琳琳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钱玉梅、郑君、郑琳琳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在上诉中,他们提出:首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是郑晓峰生前的护理级别为特别护理,而非一级护理.医院提供的护理记录上明确标明“特别护理记录”,二是医院收取了32小时的心电监护费,但并未提供相应的32小时监护记录,也未提供有关监护记录频率的相关规定,三是医院在郑晓峰死亡前几小时中断其心电监护,导致护理人员无法了解其病情危急程度,其病痛也就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和相应的护理,这很可能是引起郑晓峰跳楼的原因.其次,原审判决证据不足.一是事故发生时,医护人员不在工作岗位,二是郑晓峰跳楼是因为病痛,而非欠债,三是医院没有尽到安全防范义务.整个病区的窗户都没有安装防护设施,这客观上为病人跳楼提供了条件.医院作为针对特殊群体的怎么写作场所,应当预见到该危险的存在,并采取相应措施.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淮安医院辩称:首先,郑晓峰生前护理等级为一级,护理等级上不存在所谓的“特别护理”,只有特级护理.特别护理记录单既适用于一级护理,也适用于特级护理.其次,郑晓峰生前使用过心电监护仪,但心电监护对患者病情变化仅起提醒作用,不存在监护记录.第三,钱玉梅等人把郑晓峰归结为病痛所致不正确.医学上无法解决郑晓峰所患之病带来的疼痛,用不用监护仪对郑晓峰的病痛都没有任何作用.第四,事故发生时,医护人员在工作岗位上,有监控录像为证.第五,至少有三个原因可能导致郑晓峰:疾病、债务和家庭关系.第六,没有强制性规定要求我院这样的一般的传染病防治医院安装窗户防护设施,我院也不是精神病院,没有必要安装.如果安装的话,发生火灾会很麻烦.

亲爱的读者:医院是否应对郑晓峰的死亡承担责任呢

《请你断案》答案

淮安中院认为:在护理等级中并不存在特别护理这一等级,钱玉梅等三人关于郑晓峰生前系特别护理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钱玉梅等三人主张淮安医院中断对郑晓峰的心电监护导致其病痛无法得到及时处理从而导致郑晓峰跳楼,证据不足,亦不予支持.钱玉梅等三人主张事故发生时医护人员不在岗,但监控录像表明事故发生时段医护人员在岗值班.对于淮安医院是否应安装窗户防护设施问题,无强制性规定要求淮安医院这样的医院必须安装窗户防护设施.郑晓峰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书写遗书并跳楼的行为与淮安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事故发生当晚,郑晓峰利用护士查房空档溜出病房,同一病房内陪护的两名亲属亦未能及时发现.对于郑晓峰的死亡,淮安医院不具有管理或护理上的过错.综上,钱玉梅等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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