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与

更新时间:2024-03-0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2710 浏览:55654

【摘 要 】在法医鉴定中存在着诸多诸如鉴定时机不适时,检查不全面,鉴定机构多头绪等问题,本文就以上问题作出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 键 词 】法医鉴定;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R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517(2009)12-0087-01

1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1.1鉴定时机不适时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因此在进行活体检验鉴定时,必然存在鉴定是否适时的问题.

1.2检查不全面在活体损伤检验鉴定中,作为一名法医除对一般临床检验方法应较熟悉了解外,对需要做的特殊检查也应有所了解.尤其要掌握对同一种损伤,多种检测方法之间有什么关系,哪些只能作为参考,哪些在临床诊断上意义不大,哪些可以作为诊断的依据.只有这样,遇到具体伤情才能得心应手.

1.3不加分析运用医学资料在法医临床检验中认真审查临床医学资料,去伪存真,正确运用资料是至关重要的.首先对资料真实性要全面仔细审查核对,看各项材料之间能否互相印证,从而发现有无疑点.对于医院的临床诊断,要根据伤者的临床表现,治疗措施、损伤的转归情况,结合客观检查,进行综合分析.在活体检验中有的法医同志,不仔细审查病历资料,只是简单的照抄.不加分析运用医学资料,不负责任地简单作出鉴定结论,必然会影响损伤程度的正确判.

1.4司法鉴定中仍然存在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现象,造成鉴定结论打架、久鉴不决等问题新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个人委托司法鉴定的限制已经完全取消,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在任何司法鉴定机构委托鉴定.这样不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鉴定秩序混乱、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鉴定结论打架、久鉴不决等问题,反而会愈演愈烈.

2相应对策和建议

2.1建立健全各项司法鉴定管理制度首先应实行司法鉴定机构独立法人制度,让司法鉴定所及司法鉴定人从医学院校、医院中脱钩,司法鉴定人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后,他的医师执照就应该同时被吊销,没了退路,他才会兢兢业业做好鉴定工作.司法行政机关担心让司法鉴定机构成为独立法人后,鉴定机构可能会只注重追求经济效益,不利于对其管理.但从根本上说,医院也是追求经济效益的,让鉴定机构成为医院的一个科室并不能达到上述目的.从其它类鉴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性质来看,这些机构大部分都是独立法人,因此,法医类鉴定机构实行独立法人制度也势在必行.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管理,关键的问题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比如,要建立健全资质评估、鉴定质量评估、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投诉受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健全司法鉴定启动机制、运行程序、鉴定人出庭质证等制度.

2.2正确区分司法鉴定和举证鉴定司法鉴定有以下特点:①司法鉴定是从立案以后到结案以前进行的;②司法鉴定是由当事人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启动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的;③司法鉴定是由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④送鉴材料是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认定的;⑤人民法院对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的鉴定资质负有审查义务,对鉴定过程负有监督义务.由此而得出的鉴定结论才属于证据种类中的“鉴定结论”.对于这种鉴定结论,任何一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则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③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④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技术咨询、技术审核工作管理规定》,是否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及启动何种程序,应交由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进行技术审核.


2.3制定统一的鉴定标准、条文释义和收费原则从有关方面获知,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已召集全国25位专家,审议通过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等5个标准文本,但何时能正式出台这些鉴定标准目前尚未可知.同时应尽快成立国家级司法鉴定委员会,由该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已出台的鉴定标准进行条文释义.因为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的鉴定机构,其运行成本也必然差别很大,不宜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但国家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一个统一的收费原则,具体的收费标准由省级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报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由于司法鉴定带有明显的垄断性质,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在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时,应该采用听证会的形式,既要照顾到鉴定机构的利益,又要照顾到当事人的利益.同时还应该建立健全鉴定援助制度,对于那些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减免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