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权与医疗特权之冲突

更新时间:2024-02-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3176 浏览:155370

【摘 要】近年来,医患关系的持续紧张与恶化已经使其成为现阶段我国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而这其中,因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医生的医疗特权的冲突而引发的纠纷正在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如何认识及处理知情同意权和医疗特权的冲突成为社会广为关注的一个焦点.本文从知情同意权及医疗特权的基本理论出发,试图为二者的冲突找到合理的解决途径和方法,以缓解目前形势下紧张的医患关系,促进和谐医患环境的构建.

【关 键 词 】知情同意权;医疗特权;冲突;解决

一、知情同意权

(一)知情同意权的概念

知情同意权理论自面世以来即受到多方关注与探讨,而关于知情同意权的概念,学界更是众说纷纭,现在也没有统一的观点.目前我国学术界主要有拆分说、狭义说和广义说等几种不同观点.

笔者认为,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不是简单的知情权与同意权的组合,它们之间是有着相互衔接的内在联系的,知情同意权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无论知情权还是同意权都不能单独存在,因此拆分说并不能成立.而对于狭义说,虽然它认识到了知情同意权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但是该学说片面性的认为知情同意权的范围只存在于手术和某些特殊检查之中,故在此也不赞同狭义说.在医疗过程中,患者有权了解的信息还应包括医院和医生的基本情况、医疗技术水平、病情诊断、治疗措施、治疗效果和治疗风险等,患者在充分了解上述信息的前提下,自愿自主决定是否接受上述医疗活动.广义说能够更大范围的保护患者的权利,更有效的维护患者的利益,所以支持此种说法.

(二)知情同意权的性质

1.知情同意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虽然我国现行的宪法和民法通则都未把患者知情同意权确定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但这并不影响把其看作是一项民事权利的事实.患者知情同意权有着其他民事权利所有的一般特征,权利的实质就是一种利益,民事权利的内容就是这种利益的反应.

2.知情同意权是一种一般人格权.所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固有的,以一定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在法律上的独立人格而必备的基本权利.而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的全部利益而享有的基本权利.现今各国基本都把知情同意权视为一种一般人格权予以保护.同时在我国的具体实践中,知情同意权也确实是作为一般人格权受到法律规范的认定和保护的.

二、医疗特权

(一)医疗特权概念

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所说,医生的唯一目的在于为病人谋求幸福.由于救死扶伤的天职所在,因此从法律上说,医生也应当拥有医疗特权或者叫医疗特殊干预权.医疗特权, 又称特殊干涉权或者特殊干预权, 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医生为了不损害患者或社会他人利益, 对患者自主权进行干预和限制,并由医生作出医疗决定的权利.笔者认为,医疗特权或称医疗干涉权实际上是一种在一定前提下的,对于医疗决定权在患者和医生之间的分配,其实质是对以上所述的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的否定,同时它也是对医生告知义务的一种豁免,体现了一定的医生专业保护原则.

(二)医疗特权的适用原则

第一,依法行使原则.由于医疗特权实质上是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侵害,所以在使用医疗特权的时候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为确实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或者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时才能行使.

第二,患者最大化利益原则.医生的职责就是为患者解决疾病的困扰,而获得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因此在行使医疗特权时必须以患者最根本的利益为原则,在现有的前提下做出最有利于患者的决定.

第三,适度原则.医生在行使医疗特权的时候还是要把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放在首位,当患者或其亲属选择了非最优的医疗行为时,此时要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不宜运用医疗特权直接干涉.

三、知情同意权与医疗特权冲突及解决

(一)二者的冲突

患者知情同意权对应的是医生的告知义务,是患者自主权在医疗活动过程中的体现;而医疗特权则对应的是强制受诊义务,它强调的是医生在医患关系中的主导地位,使医生得到了更大的权利,强化了患者的弱势地位,进而干扰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

在实践中,由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高风险性和紧急性的特点,如何处理患者知情同意权和医疗特权的冲突是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发生在北京的“肖志军案”和日本著名的“耶和华证人”患者拒绝输血案都直接的表明了知情同意权和医疗特权的冲突,也使其成为医患领域里亟待解决的课题之一.

(二)冲突的解决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该条款正是对医疗特权的法律规定,也正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例外情形,即在抢救濒危患者的紧急情形下,医方可以在一定前提下排除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适用.那么该条文中所规定的“紧急情况”应如何理解与界定呢?笔者结合实践认为,应该至少有以下几种情形:1.患者生命、身体处于危急迫切的重大危险时,医方无暇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有效之同意,须立即进行急救医疗.2.已经取得了患者或其近亲属的知情同意,但在医疗过程中有了的紧急新情况的发生,原定的医疗方案需要改变,此时若重新获得患者的知情同意而终止医疗行为会造成急迫危险的情形.3.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个人利益须服从公共利益的情形.

从本质上说,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医方的医疗特权之间的冲突是患者自主决定权与生命健康权之间的冲突.作为患者和医生来说,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就是治愈疾病、挽救生命,从而实现患者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因此,在立法上要进一步明确医疗特权的界限与范围,尽量使二者权利界限的模糊化降低到到最小程度,以达到法律“定纷止争”的效果.更重要的是要加强医患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医生需充分认识与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避免使知情同意流于形式,成为医生自我保护的手段;患者或其近亲属在行使知情同意权的同时也不能片面的强调自主决定权的作用而需要受到一定合理必要的限制.

结 语

知情同意权,是为了维护患者的人身利益,尊重患者的自主权的体现,患者充分了解医疗活动,自主自愿选择和决定医疗行为的权利.但是在紧急情况下,这种权利同样需要合理的限制,医疗特权是为了谋求患者生命的最大利益.学认为,生命权高于一切,在任何时候医生救治生命都是应该放在第一位的.法律本身是存在固有缺陷的,而我们不能因为这种缺陷的存在而压制人的基本生命权利.“肖志军拒签手术同意书”案不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吗?在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疗特权相冲突的时候,以患者的生命利益为根本,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和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但是最终还是要有医生或医疗机构的医疗特权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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