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精神病患者杀人案的警示

更新时间:2024-01-3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8435 浏览:82655

如果你发现身这的(不管是亲友还是同学、邻居)有精神异常的迹象,要及时通过适当的手段将其送到医院,并向精神科医生咨询,以获得明确的诊断信息.

社会上对精神病患者的歧视现象十分普遍,这种歧视和偏见形成无形的压力,使精神病患者及家属不敢正大光明地去专科医院接受诊治,而是躲躲藏藏地服药、工作和学习,心理上十分压抑、痛苦.一旦发生重大事件(如、自伤、杀人等)时,人们才不得不去正视事实,但世界上又没有后悔药,只能自食苦果,遗憾终身.

潜伏着的危险

1999年8月某日的一个下午,精神病患者孙某独自在家,忽听到一阵敲门声.开门一看,原来是一个男青年及其女友来孙家责问为何把垃圾扔到他们家.孙某予以否认,对方却认准此垃圾物乃孙家所扔,并因此互相争执殴打起来.谁知,孙某竟取刀连捅男青年胸口,致其当场死亡.孙某发现事已严重,就去派出所投案自首.

门围绕着凶杀案展开了一场调查.犯罪嫌疑人孙某的父亲反映,早在1983年,他就发现孙某在家有不正常的言行,下班回家后经常沉默,眼神发呆,有时把电视机开得很响,动辄对父母发脾气、扔东西,常常独自呆在房间内.父母出于关心去询问几句,反而会遭到一顿臭骂.为此,他们怀疑儿子有精神异常,并邀请精神科医生来家进行诊断.据医生讲,孙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建议进行治疗,并告知了药物的名称和剂量.但是,孙某却不承认有病,拒绝服药,所以家属只得偷偷地把药拌在饭菜里让孙某服下,这样有一顿无一顿的服药竟也使孙某的病情获得一时好转.出于被人歧视和被工作单位辞退的顾虑,他们一直未把患病情况告诉外人及孙某的工作单位,也不敢正式去医院门诊.

孙某本人系大学毕业,毕业后在研究机构工作.据工作单位反映,孙某在1994年及1995年期间,曾有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出差错、责任心不强、打人等现象,以后更见加重:曾为琐事与人吵骂、打架等,与往常为人有异,还有一次突然发怒用剪刀砸坏玻璃板.为此,单位为他调动了工作岗位,虽怀疑可能精神方面有问题,但考虑到这属于敏感问题,因此也不愿主动与家属言明,只能“心中有数”,“多给予包涵”.

为了证实以上情况,又对孙某的邻居作了调查.据知情的邻居反映,在案发前的一个月左右,孙某曾到她家,进门后独坐不语,无故嬉笑.问他几句话,竟突然大怒而走,吓得邻居不敢声响,从此见了他避而远之.而在过去,该邻居与孙家经常有来往,孙某也常到该邻居家逗小孩玩.

调查至此,种种迹象都表明孙某可能有精神病,于是家属提出进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请求.在鉴定时,孙某表情呆滞、反应迟钝,自称与被害人争吵时,看到女青年的面貌像过去与其有隙的颜某,认为有迫害他之意,想不到男青年抢在前面与他争吵,结果意外地把刀刺到了男青年的胸部.孙某对此事的后果及法律处理表现出一副无所谓的样子,并否认自己患有精神病.经过鉴定,最后认为孙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并将其送到专科医院治疗.

面对现实,及时就医

案发前,孙某有患精神病的可疑迹象,对此其家属和孙某的工作单位都是心照不宣.但碍于社会上对精神病患者的偏见,没人敢声张,糊涂地混着日子,只求一朝太平.实际上,情况不可能如此简单,精神分裂症不可能不治自愈.相反,一般多会按照疾病的自然规律发展,直至发展成慢性病.因此,有了病不及时给予治疗,不仅失去对疾病早期治疗的机会,还会给家属带来沉重的精神负担.对于精神分裂症的患者来说,谁也难以预计明天在他身上究竟会发生什么事!

所以,如果你发现身边的人(不管是亲友还是同事、邻居)有精神异常的迹象,要及时通过适当的手段将其送到医院,并向精神科医生咨询,以获得明确的诊断信息.如果确实有病,要抓紧时间给予及时治疗.要知道,瞒着患者偷偷给其服药属于不正规的治疗:剂量无法正确把握,而且一旦被患者识破,必然会遭到报复,所以也是危险的.

作为精神病患者的家属,在法律上具有监护人的责任,一旦患者肇事,监护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本案中孙某的家属要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法规来约束“偏见”的产生

对于人们产生的心理问题抱什么态度,是社会文明发展程度的一个指标.其实在社会竞争日益剧烈、生活节奏紧张的今天,产生各种不同的心理问题是很常见的现象,对于一般的心理问题或患有精神病都要客观对待,要同情而不是歧视.2001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强调了精神疾病患者的隐私权和知情同意权.该条例规定,精神执业医师泄露精神疾病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处罚.过去,患有精神疾病时或不敢去专科医院诊治,或在诊治时使用检测姓名、检测地址,目的是为了不泄露患者的隐私.相信人们对精神疾病的诊治顾虑会渐渐减少,从而使疾病能获得早期治疗、康复的机会.那样,由于“无知”“偏见”导致的惨案也就不会发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