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平等就业的行政法律保障探析

更新时间:2024-02-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8778 浏览:132386

摘 要就业是影响人们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公民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重要方式.而对于女性来说,就业更是女性实现经济独立和自身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就业问题不仅与国计民生有着很大的联系,同时体现着国家的和公平的程度.由此也可以看出就业在国家发展、社会发展和个人发展中的重要性.近些年就业的话题也是广受人们关注的,随着社会劳动力的不断增加,劳动力市场的矛盾愈演愈烈,严峻的就业形势也使得女性的就业受到了严重的影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给女性提供了一定的就业保护,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缺陷也使得女性无法真正的通过法律渠道来保障自身的利益,这也是女性实现平等就业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 键 词女性平等就业行政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

女性的就业权益作为女性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需要通过维护女性的就业权来保护女性的权益.通过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来看,女性的解放程度和发展水平往往是影响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时在现代化的发展形势下,这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文明建设的程度,可以说实现女性平等就业有着不可忽视的重大意义.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女性的平等就业权没有真正得到切实的保护,面对这样的现状需要逐渐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实现女性的平等就业.

1现阶段我国女性就业的现状

1.1就业机会上的不平等

男女就业机会中的不平等就是指女性在求职的过程中仅仅是由于性别的差异而受到用人公司特别对待,从而导致女性无法取得和男性获得同样的工作机会.在能力同等的情况下,一般用人单位会优先选择男性,或者是女性获得的工作质量比男性差,其工作时间也比较长,这也是现阶段普遍存在的情况.随着劳动力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用人单位有了更多的自动选择权,就业机会不平等的情况日益剧增.而通过对毕业生的就业情况的调查发现,其中有大部分的女性受到过不平等的待遇,性别歧视也是女性就业中遇到的最大问题,甚至在学校的就业网站上,有些公司明文规定只招收男性或者是男性优先.因而就业不平等是限制女性平等就业的重要影响因素.

1.2职业性别上的隔离

女性步入职场并不意味就业上的平等,在职场中女性同样可能受到不平等的待遇,这也说明了女性没有真正的而实现平等就业.职场中的性别隔离就是指在劳动力市场中,不同的行业中员工性别的比例存在很大差异,男性集中和女性集中是现在普遍存在的现象,职业性别隔离在世界各国都是存在的.目前职业性别隔离主要包括横向隔离和纵向隔离,横向隔离也就是行业的性别隔离,纵向隔离就是职位上性别隔离.一般情况下,女性集中的行业的工作往往是女性家庭角色的延伸,主要表现为没有较高的个人能力要求、薪资水平比较低、缺乏社会影响力等,而男性集中的行业其薪资水平和社会影响力明显比女性高.纵向隔离主要是指女性进入高层管理职位难度大大高于男性,通过调查研究就可以了解到女性在高层职位中的比例明显较少,而对于升职来说,有很多无形的条件认为困难阻碍了女性的职业发展.

1.3就业待遇上的性别歧视

就业待遇上的性别歧视主要是指劳动合同中,在男女职工创造同等价值的基础上,其薪资待遇和职位晋升的机会是不同的.但是在我国《消除就业歧视和职业歧视公约》中已明确规定.男性和女性在创造同等价值的情况下,应当享有同等的薪资待遇、培训晋升、工作条件.这样的规定也是同工同酬的重要依据,但是从实际的情况来看,同工同酬并没有得到彻底的贯彻和落实.通过近几年的薪资调查数据可以了解到,随着教育程度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也有了一定的提升,但是相对而言女性的收入仍旧低于男性,而且有逐渐扩大的趋势.而在晋升机会方面,用人单位在选择的时候更加倾向于男性,其主要原因还是女性特殊的生理特征,例如女性在生育期间就需要停止工作,因而会对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所以女性晋升的机会就相对较少,相应的薪资也得不到提高,女性和男性的差距逐渐加大.

2我国女性平等就业的法律制度及缺失

2.1女性平等就业的相关规范

我们国家已经有许多关于女性平等就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制定的基本前提就是男性与女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专业导致我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时候更加注重消除妇女歧视,实现男女平等保护性的立法,主要是对于女性的保护,而在实质上缺乏了男女逐渐的平等权利和平等的机会等方面的立法.也正是这样的规定反而增加了社会上对女性的性别偏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女性的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现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女干部.而实质上中国宪法仅仅是在原则上对女性的平等就业进行保护.在《中华人们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的时候,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妇女的录用标准.但是在其中对性别歧视的概念没有具体的界定,因而在实际操作中难以进行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的综合性保护女性权益的法律,但是其中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很多规定缺乏明确的操作性,同时在很多内容上与《宪法》和《劳动法》没有实质上的差别.而在其他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上都或多或少的存在一定的缺陷.

2.2维护女性平等就业的相关监管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能是比较广泛的,而且相关的管理事物极为复杂,但是在这些机构中没有专门设置就业平等的机构,因而在遇到就业性别歧视等问题的时候,其他的机构对这些问题进行监管,所以就业性别歧视的问题得不到有效和及时的解决.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国务院妇儿工委主要负责的是有关妇女和儿童相关事宜,但是其在维护女性就业平等中主要是协调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却没有实质性的权利.各级妇联、妇女联合会的实质是社会群众团体,其主要工作是政府和妇女进行沟通的桥梁,妇女联合主要是为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的怎么写作,但是无法维护女性就业平等的权利.其他的相关监管机构和部门也无法针对性的解决女性平等就业的问题,女性平等就业的权益也无法真正得到保障.3实现女性就业平等的行政法律保证的有效对策

3.1完善女性平等就业的立法保护

首先需要将性别平等的观念应用到立法中,由于受到传统性别文化的影响,女性平等就业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因而要想实现女性就业平等需要,就需要改变传统的观念,树立正确的平等性别观,才能从根源上解决女性不平等就业的问题.加大对平等性别观念的宣传,这样用人单位才可能减少对女性的歧视,逐渐实现女性和男性就业机会上的平等.其次就是根据实际需要逐渐完善立法内容,其中首先需要完善的内容就是明确就业歧视的标准,给予司法部门应有的执法依据,也防止用人单位不合理的就业性别歧视的行为,除此之外还需要明确侵害女性平等就业的相关法律责任,给予女性应享有的就业权益保障.

3.2完善女性平等就业的司法保护

司法救济可以说是实现女性平等就业的最高形式,同时也是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通过建立宪法诉讼保护是保证女性平等就业的重要途径,完善的法律法规是实现平等就业的重要基础,同样也是惩罚侵犯女性平等就业权的重要依据,可以为女性平等就业的问题提供明确的法律性保护.强化劳动仲裁委员会也是重要的举措,现阶段我国劳动纠纷案件的基本形式就是先裁后审,劳动仲裁也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因而为了减少女性劳动纠纷诉讼的成本,防止用人企业恶性行为,需要增加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职能.因而取消先裁后审的形式是有必要的.为了实现女性平等就业,还需要制定相关制度和法律要约束用人单位性别歧视的行为,逐渐消除女性不平等就业的现象,而作为仲裁委员会,当女性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时,还可以帮助女性提出诉讼来维护其平等就业的权益.

3.3完善女性平等就业的监管机制

任何法律的实施都少不了有效的监管,在实现女性平等就业的过程中,加强对现行法律的监管是必不可少的,因此需要逐渐完善我国女性平等就业的监管机制.首先需要建立平等就业的监督机构,其主要工作内容是对女性平等进行管理和监督,因而可以设置专门的平等就业的监督机构,或者是在原有监督机构的基础上设置专门的监管部门.在设置平等就业监管机构需要得到法律的肯定并且授予其法律权利来全面解决女性就业中存在的不平等就业的问题,但是在实际建立监管机构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其可行性,所以建立专门的女性平等就业监管机构尚在讨论中,而在原有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设置专门的女性平等就业的监管部门相比较而言有较强的可行性.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选择哪种形式,其根本性的要求就是实现女性的平等就业,保障女性平等就业的基本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