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时效制度探究

更新时间:2024-01-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842 浏览:32289

摘 要:劳动争议时效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争议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仲裁申请或诉讼请求,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限.从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时效制度的法律现状来看,劳动争议时效制度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法律只规定了仲裁时效却并未规定诉讼时效,导致在实践过程中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上出现了很多争议.本文从司法实务的角度对当前劳动争议时效制度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时效制度的建议.

关 键 词: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诉讼时效

一、我国关于劳动仲裁时效的立法沿革

1994年7月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以法律的形式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至此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确定为一年.

二、我国关于劳动争议时效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未规定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导致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适用时效制度上出现混乱.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实行劳动仲裁前置,只有先经过仲裁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和劳动仲裁在程序上相互独立,诉讼程序并不是仲裁程序的“二审”,并不对仲裁结果进行评判,因此劳动仲裁时效只能适用于仲裁程序中,不能适用于诉讼程序,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不能混淆.对此,有学者主张根据《民法通则》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应当是二年,也有人主张为了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应为一年.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也有不同的规定,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一条“对二倍工资中属于用人单位法定赔偿金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适用《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从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由此看出江苏高院将仲裁时效与诉讼时效概念混同,且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适用的时效期间与仲裁时效相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适用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特别规定和民法诉讼时效之规定.对于劳动者追索两年内的劳动报酬和加班工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广州中院将二者概念加以区分,针对劳动报酬和加班工资的诉求适用了不同的时效期间.

2、仲裁机构和法院自设仲裁时效司法审查权,违背司法机构居中裁判的审判规则.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等(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等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对于劳动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而不予受理的案件应主动审查是否超过仲裁时效.以上规章和司法解释构成了我国司法机构主动审查仲裁时效的法律依据,但该规定与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有诸多的冲突之处.首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是人社部出台的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其次,根据2008年9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上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是2001年颁布实施的,已与现行的司法解释相冲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法院不应再主动审查仲裁时效;最后,劳动争议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仲裁时效抗辩权本质上是当事人的一项民事权利,当事人是否行使应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司法不应过多干预,公权力应当给私权利放行,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根本要求,也是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应有之意.

三、关于完善我国劳动争议时效制度的建议

如上所诉,我国劳动争议时效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其根源在于未设立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制度,因此首先应考虑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明确仲裁时效的法律性质和适用规则、范围,规定仲裁时效只能适用于仲裁程序,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应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劳动争议诉讼时效的期间,中止、中断的情形,考虑与仲裁程序的衔接,避免仲裁时效已过而诉讼时效未过情形的发生,诉讼时效的期间和起算时点应与仲裁时效相同,应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其次,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条予以修改,变仲裁时效主动审查制为被动审查制,对《劳动法司法解释》第三条予以废除,法院不再主动审查仲裁时效.根据相关司法精神,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应失效,法院应全面审查,故若当事人在诉讼阶段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时,法院应予以审查,而不必考虑劳动争议是否经过实体仲裁.但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促使当事人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于在仲裁阶段没有提出时效抗辩的,应视为放弃时效抗辩权利,若在诉讼阶段提出时效抗辩的,法院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