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中的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24-04-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7313 浏览:129174

日常生活中,人们免不了会遇到向别人借钱或别人向自己借钱的情况,打不打借条,借条如何写,就成了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本文就几起因借条引起的诉讼作了法律解析,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借条只剩复印件,因有其他证据依获支持

2013年3月,刘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因资金周转需要,今向王某借款人民币6万元,3个月内还清.借款人:刘某.2013年3月12日.”还款期限届满后,王某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举证时,原告王某陈述其借条原件已丢失,仅有复印件,另有交付款项时的银行转账凭条和讨要借款时的录音.被告刘某在书面答辩时承认该借款事实,但认为借款已还清.在庭审质证时,刘某的写作技巧律师以原告王某只提供借条复印件而没有原件供核对为由进行否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对于复印件,依照现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属于补强证据,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与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方可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本案中,被告刘某的答辩(承认该借款事实)构成了自认.一经自认,自认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除非有相反证据加以推翻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否则不能撤回.本案所涉的借条系复印件,被告刘某在未见到原件的情况下,认可该借款事实,由此可以推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刘某称已还清,对此应当负担举证义务,因其不能提供证据,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请.法官特别提醒,借条写好后最好复印一份,并将原件和复印件分开保管.

大写小写不一致,借款金额哪个真

2010年8月,王某向胡某借款11800元,约定期限1年,到期不还按银行贷款利率的3倍负担利息.王某给胡某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胡某壹万壹仟捌佰元整,¥1180.00元整,使用期一年,如到期不还,承担银行利息的叁倍还清,借款人:王某,借款日期2010年8月9日”.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某未偿还胡某借款,胡某多次催要,但王某称仅借了胡某1180元,胡某遂起诉王某.

说法:被告王某向原告胡某出具借条,证明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王某未按约定还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人们在书写借条时,因小写金额稳定性差,容易被更改,所以一般会先书写大写金额,再书写小写金额.另外,从书写习惯来看,大写数字的笔画较多,书写难度较大,人在书写时的注意力比较集中,写错的可能性不大.结合本案,原告胡某提交的借条中,借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法官最终认为应以大写金额为准.后经法院调解,被告王某同意返还借款11800元及部分利息.

借条用乳名,讨债遭赖账

2011年3月,张某持两张李某书写的借条向法院起诉,向李某讨要借款2.5万元.两张借条上分别写着“本人向石头借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和“本人向石头借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借款人写的是李某的名字,日期分别是2010年的5月9日和7月11日.但在法庭上,李某辩称从未向张某借过款,而是向一个叫王石头的人借的款,且自己早就还清了该借款.闻听此言的张某一脸委屈,这“石头”本是自己的乳名,李某明显是有意为之.无奈之下,张某又出具了工友和村委会的证明,证明“石头”是自己的乳名.最后,经法官调解,李某同意还款,双方达成了还款协议.

说法:现如今,民间借贷情况很普遍,一些借贷关系常常发生在熟悉的亲人或朋友之间,书写借款或者还款凭证时往往不怎么规范,甚至不写真实姓名,只写乳名、小名或别名,给日后维权带来了很多麻烦.因此,债权人在出借资金时,一定要注意债务人出具的借条是否规范,尤其要注意借贷双方的姓名不要出现误差,双方姓名一定要和上的姓名一样.最好还要附写作流程上或附上复印件,这样才能很好地固定身份信息.

借条有瑕疵,诉求被驳回

2010年5月,吴某手持一张借条起诉某有限公司.借条内容为:因购写设备和资金周转,今借到吴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借条的借款人处有经办人李某的签名,并盖有被告某有限公司的公章,借款日期为2009年5月17日.被告辩称借条上的立具人李某与原告吴某系亲戚关系,对借款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申请法院通知李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借条上的公章以及借条上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后经鉴定,借条上的公章印鉴不是被告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法印章的印鉴,借条上笔迹的形成时间应是2010年1月份.

说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虽然第三人李某作为借条上借款的经办人对原告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但由于原告吴某与第三人李某系亲戚关系,双方存在利害关系,且原告和第三人均未提供证据,以证明借贷双方发生了借条所载钱款实际交接的事实,故该借条的真实性无法确定.由于借条存在瑕疵,而且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最后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父亲替儿子打借条,儿子不认账

2009年4月,许某由于做生意向张某借款2万元.因为是朋友关系,张某没让许某打借条.后张某多次催要,许某一直没有偿还.2011年3月5日,张某和朋友一起找许某催要借款,因许某不在家,张某就通过和许某协商,许某声言不会赖账,由许父以许某名义出具了一张借条.后张某又多次催要,许某均以做生意亏本为由没有偿还.张某最终将许某诉至法院,但许某在法庭上答辩称该款系父亲所借,和自己没关系.

说法: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中,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许父作为父亲对于其以儿子的名义出具借条的这种重大民事行为,应视为已告知儿子许某.而且在张某多次催要时,许某也未作明确的否认,应视为其已同意.据此,法院最后认定许某父亲出具的借条成立并有效,对许某具有法律约束力.

(据《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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