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法学理的

更新时间:2024-03-0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4522 浏览:67369

【摘 要】当代法学理论存在共通的特点和缺点,因此需要一个新的学说――新实用主义法学来作为当代法学理论的发展方向.该学说以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和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为基础,同时借鉴国际私法理论中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的理念来构建这一法学理论,可以弥补其他当代法学理论的缺陷成为未来的法学发展方向.


【关 键 词】当代法学理论;新实用主义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140-01

一、当代法学理论的评价

当代各家法学理论皆有两个共通的特点.其一在于当代法学理论的普遍趋势在于以各种形式强调其理论的实用性,解决问题时的有用性.其二在于当代法学理论都是在法制的缓慢前行无法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并造成大量冲突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以上两个共同点使当代法学理论普遍存在三个缺点.一是理论产生具有很大的随机性.二是理论的生命力不强.三是由于存在将其他学科的理论引入法学的趋势,导致学说之间彼此的方法基础差异过大.整个法学理论界纷繁复杂,系统性极差.

二、新实用主义法学

由于当代法学理论存在以上缺陷,因此需要一个包容性极强的学说来汲取各个学派优点,且需要一个具有旺盛生命力的学说来统一庞杂的法学理论界以使法学的实用性更加凸显,以使法学更好地向前发展.基于此,我认为以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和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为基础的发展,同时借鉴国际私法理论中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的理念来构架一个新的理论――新实用主义法学来作为当代法学的发展方向,可以弥补现有学说的诸多不足.

三、新实用主义法学的理论分析

(一)边沁功利主义的运用

我认同边沁功利主义中“幸福”利益最大化的思想.他认为“共同体成员中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共同体的最大利益.”但我并不认同边沁所谓“趋乐避苦”即是幸福.我们应赋予幸福以法律含义.法最重要的两个作用在于治理社会和定纷止争.但法在处理这二者关系时经常顾此失彼,这也正是自然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的互争之地.因此“幸福”利益最大化应是法对这两个作用的边际均衡,即法如何在治理社会和定纷止争中找到一个平衡点以使法得到最佳实践,稳定社会秩序的同时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同,即使法的实用性最大化.这便是我所提出的新实用主义法学的最高价值追求.

(二)霍姆斯实用主义法学的运用

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可以将这一最高价值追求和具体社会状况及其他法律问题结合起来.我认同霍姆斯关于经验和“潜规则”在具体案件中的决定作用大于逻辑的观点.“霍姆斯这里所说的经验是指法官根据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在遵循先例的原则下,赋予先例以新的生命.”他的“潜规则”是指法官们对公共政策的直觉、对具体问题所持有的偏见等.诚然,在具体的法律问题中,教条式的法律解释会将处理结果引向荒谬.为了赋予法律适用以旺盛的生命力,必须引入经验和“潜规则”去矫正不适宜现实社会的旧理论.为了使具体案件得到适当的判决,必须赋予先例以新的生命,必须赋予法律条文以适应社会发展的灵活的法律解释.霍姆斯的学说弥补了实证主义法学的强硬秩序性所带来的法律僵化.并且,“霍姆斯反对逻辑,主张经验在法律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之所以如此,是为了使审判方式能够更好地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如前所述,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是目前法学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这是霍姆斯实用主义的最务实之处也是我之所以认为当代法学理论要以实用主义为基石的最佳论据.但霍姆斯并未指出如何运用经验,在面对法律问题时,经验可能转化为臆想,得不到普遍的认同,最终造成纠纷扩大化.那么便无法实现我所提出的新实用主义法学的价值追求――治理社会和定纷止争之间的边际均衡.因此,我们需要在实用主义法学的基础上继续寻找出路.

(三)凯弗斯“结果选择说”的运用

我认为可以在实用主义法学的基础上借鉴国际私法理论中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的理念,用以确定在具体的法律问题中应如何选择经验,确定经验.凯弗斯认为“冲突问题的解决,应当根据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我认为这一理论可以在整个法学理论中融会贯通的运用.既面临一个法律问题时,首先应当区分此问题与彼问题的区别.接着将可能用于这一问题的法学理论、法学研究方法进行比较找出适宜的学说.这样,我们可以将各种引入其他学科知识的法学理论囊括其中,以此丰富自己学说的内涵也为其他学科在研习法学问题时找到一席之地.不仅如此,我认为还要进行下一步的充分考虑,即评价各种学说的使用可能会产生的结果.我们要选择最能达到新实用主义法学的最高价值追求的学说来进行运用.

简而化之,新实用主义法学的核心思想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追求价值最大化,追求最佳实用性.从而在快速发展的社会中不断确定法学的位置,从而在面临日益复杂化的社会问题时果断找到适宜解决问题的法学方法.这样,新实用主义法学不仅可以起到包容并进的作用,还能延长学说的稳定性和生命力,可谓弥补当代法学理论中普遍存在的极大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