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合同之法律问题探析

更新时间:2024-04-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3493 浏览:107516

【摘 要】环境行政合同作为一种创新的环境行政管理方式,为环保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其在发展进程中存在诸多的法律问题.本文将对环境行政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逐一分析,并提出解决的对策,进而完善环境行政合同体系,从而改善社会环境管理状况.


【关 键 词】环境行政合同;环境行政管理;法律问题

随着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现代福利行政、给付行政理念要求行政机关的职权扩及社会领域.随之便产生了体现民意、加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环境行政合同.环境行政合同具有弥补环境行政立法之不足、便于法律法规的灵活执行等功效,所以,其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方式被广泛应用于政府活动之中,但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一、环境行政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首先,缺乏与环境行政合同相关的立法规范.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已有三十多年的历史,目前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但是,问题在于,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多为原则性规定,而环境保护具有技术性、长期性、国际性、公益性等特点,所以现阶段所形成的体系过于抽象化,而且在立法技术上也显得不够成熟,容易造成环境执法困难,最终导致法律的形同虚设,达不到环境保护的目的.此外,已经颁布的环境保护法中,只有《清洁生产促进法》中提到了环境行政合同,可见环境行政合同在立法上非常欠缺.

其次,与环境行政合同相关的法律规范滞后性、专权性明显.在环境行政合同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主体本身就具有国家所赋予的一定权力,因此,在签订环境行政合同时其专断性尤为突出,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面对日益五花八门的环境问题,这种法律上的滞后性与专权性与环境保护格格不入,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公众参与环境的热情.

第三,环境行政合同执法困难.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在环境行政合同中,污染者对其生产过程、生产技术、排污状况的了解比政府执法部门要了解的多,受个体经济利益的驱使企业在实施排污行为时往往会隐瞒相关信息,实施污染行为.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环保部门要对其进行惩处,就必须举证,这加大了环保部门的执法难度.

第四,环境行政合同的实施上缺乏相关的激励机制.环境问题的出现与经济利益有密切联系,环境退化主要是各种不适当的经济活动的结果.而在环境行政合同领域由于没有相关的激励措施去引导民众,导致公众参与热情不高,无法达到环境行政合同实施的法律效果.

最后,环境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不完善.当下针对环境行政合同的理论研究甚为匮乏、肤浅.在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关理论的支持,在发展完善的民法理论的影响下,环境行政合同纠纷被当作民事案件进行处理,这种做法忽略了环境问题的特殊性,缺乏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也达不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二、环境行政合同之解决对策

认知到环境行政合同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就要对症下药,治标治本.下面从五个方面来分析解决环境行政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首先,完善环境行政合同立法规范.日本在“公害防治协定”方面完备的法律规范告知我们有法可依的重要性在环境保护领域尤为突出.立法机关应该将环境行政合同纳入到《环境保护法》这一基本法中,加强环境行政合同的权威性.此外,还要就环境问题的技术性和长期性,加大相关条例和政策地适时出台,从法律、政策两方面来完善环境行政合同,达到实施后的立法效果.

其次,加强公众参与环境行政合同的力度.面对环境行政合同专断性的问题,要改变环境行政合同中格式化条款一统天下的局面,采用平等协商的原则与行政听证制度,充分调动大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拓展民众的知情权,并从保护环境这一基点出发,双方协商一致,在信息对称之情形下签订环境行政合同,从而真正贯彻执行“执法为民”理念.

第三,加强环境行政合同双方的信息披露.信息的披露可有效地缓解甚至消除环境行政合同中因双方地位的不对等产生的误解与矛盾.信息披露对于行政主体而言,时刻能掌握最新的环境技术、相对方的排污状况与生产状况.而相对方也能适时地了解到行政主体的最新动态,参与到听证会等政府活动之中,推动环保执法行程,进而融入到社会环保队伍之中.

第四,加大环境行政合同经济激励机制的实施.环境保护的实践经验告诫我们,它需要从环境税收、环境贷款、环境抵押、环境保险、环境收费、环境认证等措施去鼓励和推动环境行政合同的有效落实,在自愿、平等、协作的基础上去完成环境行政合同,用市场以外的手段调处,让环境行政合同良性发展.

最后,完善环境行政合同救济制度.对于环境行政合同的救济要两手抓,一方面要采用传统的司法救济路径去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以确保救济的权威性与有效性;另一方面也要采纳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法,通过仲裁、调解、协商等司法外的途径去弥补司法救济的不足,从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环境行政合同自诞生以来,在我国有了空前的发展,但是现实生活中由于环境法治的不健全,环境行政合同并未发挥其最大功效,因此,要深刻认识环境行政合同在发展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完善法律体系,为环境行政合同在我国实现“共赢”的局面创造良好条件,从而将和谐、可持续的发展理念真正贯入平民社会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