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探析

更新时间:2024-03-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981 浏览:17592

【摘 要】“行政垄断”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80年代,是为区别经济垄断而创设的概念.在中国,行政垄断的形式多样,且具有行政性与经济性的双重色彩,学界对行政垄断问题的解决方案也是众说纷纭.本文通过研究行政垄断的内涵、形成原因,希望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提出有效的建议.

【关 键 词】行政垄断;法律规制

关于行政垄断的研究可谓汗牛充栋,但学界对“行政垄断”的内涵与外延并未达成共识,“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地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①基于此,本文将从行政垄断的概念与内涵着手,结合其成因与本质分析“行政垄断是什么”,并在法律的视野下探讨规制行政垄断的途径.

一、行政垄断之内涵分析

《反垄断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尽管学界对行政垄断的外延与内涵仍存在分歧,但从社会利益平衡、改革的循序渐进与立法的科学性的角度考虑,这一定义是比较恰当的.

由上述定义,可将行政垄断的内涵主要归结为四个方面.其一,实施主体的行政性.一般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二,行为的多样性.行政垄断主体以行政权为依托,通过滥用行政权力阻碍商品自由流通、排斥或限制招标投标、强制从事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和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等方式实施行政垄断行为.其三,实施目的的争利性.利益因素是导致行政垄断行为泛滥的源头.其四,行为的违法性.行政垄断具有经济与行政的双重违法性,且违背了现代法律提倡的公平竞争、社会整体利益、经济自由与经济等基本价值取向.②

二、行政垄断的成因

学界对行政垄断的成因进行了探索和分析,将行政垄断的成因主要归结于:体制改革不彻底;经济结构不合理;利益驱动;法律制度不健全等.但是,对行政垄断的成因依然没有统一的说法,没有形成层次分明主次清楚的系统理论.③行政垄断作为一个历史与时代的产物,必然有其特殊的成因,源于长期官本位思想的积弊,与中国当前的法治现状和利益因素也密切相关.基于以上认识,可以将行政垄断的成因归结于利益配置不合理的社会经济原因与有效法律规制缺失的法治原因.

(一)利益配置不合理的社会经济原因

改革开放突破了我国先前模仿苏联的单级权力结构,经济权力由政府向地方政府转移,使得不同层级的地方政府成为辖区内经济利益的真正索取者和控制者,导致了行政性分利集团的产生.④然而我国的行政性分利集团的利益分配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这些制度缺陷正是导致行政垄断泛滥的根本原因.

(二)有效法律规制缺失的法治原因

长久以来,政府干预主义的行政意识盛行,行政权力过度的介入社会经济生活,而行政权力没有受到法律的有效制约,是行政垄断的内因之一.在《反垄断法》出台以前,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处于一个总体分散、缺失的状态.不仅形式散乱、内容疏漏,而且始终缺乏有效的制裁措施和运行良好的监督体制.


三、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迄今为止,目前学界提出的反垄断对策可以从微观与宏观两个层面予以总结,微观层面的对策立足于法律规制,具体言之,就是加快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完善反垄断立法,其中后者是学者公认的规制行政垄断的核心举措.宏观层面的对策立足于“综合治理”,既要深化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强化竞争机制,也要加强法治建设.虽然,综合治理的目的在于从制度层面根除行政垄断的土壤,但缺乏现实性和可操作性,忽略了当前规制行政垄断的紧迫需求.而微观层面,即法律规制,却能够在一定程度抑制行政垄断,在“综合治理”未见成效之前,是具有现实意义的途径.

所谓法律规制,远非仅仅出台一部法律那样简单,而是作为一种实现手段在原则和技术层面有相当广泛的选择.对规制制度、规制主体、规制结构和规制程序的思考有助于进一步解决行政垄断问题.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应以反垄断法规制为基石,加以行政法规制为补充.在规则的制定方面,《反垄断法》有了一定的进步,而在监督与检查,执行与制裁方面,需要在行政法领域作进一步的深化研究.

反垄断法规制

对行政垄断进行反垄断法规制,如同对其他市场垄断的规制一样是非常困难的.“除了实体规则的难度之外,反托拉斯领域还为救济和执法的问题所困扰着.”⑤而我国《反垄断法》的起草人对这一问题也有清醒的认识,对现阶段反行政垄断的实施效果实际并不抱过高希望.时任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曾经直言:“《反垄断法》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⑥.”行政垄断在中国的普遍性和严重性是公认的,然而这种处分方式的法律性质属于内部行政行为,上级机关与违法行为人有利益趋同性,且司法权无从介入,受害人无权知情,缺乏透明度和针对性.因此,仅仅依靠反垄断法尚不足以规制行政垄断,需要行政法领域的有益补充.

行政法规制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的本质特征,就是逐步放宽和改善国家权力对于经济的管制,而让社会经济本身固有的机制即市场机制能够发挥其调节作用,这也必然是一个控制权力的过程.在行政垄断问题上,主要也体现在对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进行控制.我国《反垄断法》确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向上级机关提建议的处理方式符合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为上级机关规制下级行政部门的行政垄断提供了可能性.虽然这在实践中效果仍不十分显著,但在此基础上规制行政垄断还是具有可行性的.有效的行政法规制应当注以下三个方面:

1.行政垄断权力的限制

行政法的本质是“控权法”,施瓦茨曾明确指出,“行政法是控制国家行政活动的法律部门.”市场经济下的行政权应以社会本位为核心,其职能应由管理、控制向怎么写作转变,强调依法与适度,遵循“一般禁止”原则,避免对经济领域的过度干预.具体到行政垄断的问题,主要体现在:首先,彻底实行政企分开,划清利益界限,政府的主要任务应当放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上;其次,确立行政权市场活动中的良性运行规则,明确涉及市场竞争领域的行政权的边际,严格遵守“依法行政原则”,避免政府对微观经济领域的过多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