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资本的法律规制

更新时间:2024-01-2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837 浏览:31461

【摘 要】我国公司资本的法律规制承载着广大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实现与公司行业的良性有序发展,除需要公司的自律与社会网络的监管外,也需要法律法规的有效规制.本文试图通过从多元视角梳理与分析我国现行公司资本制度正在或已经面临的一系列现实困境,并借此寻求我国公司资本法律规制的路径.

【关 键 词】公司资本;利益相关者;资本信用;法律规制

一、我国公司资本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1993年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典型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模式.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实践凸显出了一系列需要认真面对的问题:资本三原则之间发生脱节,虚检测出资或事后抽逃、抽回资本现象严重,强制划一的资本额设定严重限制公司自主灵活经营的自治空间,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保障严重失衡,这些问题已致使无法真正实现公司资本制度的良性发展.比较域外的公司资本法律规制经验、执法与司法实践,我国的公司资本的法律规制也必须寻求多元化路径.我国新《公司法》也对资本三原则做了回应:在公司设立一章中第23条、第59条和第77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应当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这就是公司资本形成的开始,也是资本形成原则的体现;在公司增资、减资一章中第178条规定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虚报注册资本、虚检测出资和抽逃出资作了惩罚规定,这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对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的严格贯彻.这些规定都是传统公司资本严格管制的延续,严格限制了公司资本的效率化经营和运作,必须以赋权型立法思维放松资本三原则对公司资本的严格管制.在资本形成阶段进一步拓展公司资本出资渠道和形式,在资本维持阶段进一步放松增资、减资的形式,在资本不变阶段进一步放宽最低法定资本额度.通过赋权型规则寻求资本三原则对公司资本的效率化运作路径,提升公司参与利益者的自主经营和自治空间.二、我国公司资本的法律规制路径(一)加强公司资本信息及时公开,启动信用罚


在公司资本违规事件的发生和监管过程中,建立公司资本信用档案,建立全程信息整合公司资本信息的法律制度系统,确保公司资本违规信息及时公开迅速进入社会公众的认知系统.构建公司资本信用信息公开长效机制和共享机制,保障公司资本信用信息的全面透明和明确性,以及时准确地为社会公众认知.面对我国公司资本信用信息现状呈现出极端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社会多方主体之间存在着诸多信息不对称的社会现实,通过立法赋予和明确普通公众、新闻媒体等享有通过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平台或渠道发布公司资本信用信息的权利,公司资本信用法治创设的威慑充分虑及公司的长期发展,借助社会联动的监督机制深入作用于公司资本发展的重要阶段,因而能够有效阻吓公司放弃潜在的违规行为,分担政府的一部分监管负荷,也是一种颇有效率的治理形式,顺利推进公司资本信用问题的有效监管.必须通过信用立法切实赋予和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法律权利,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在整个公司资本信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二)创新公司资本风险化解的法律机制

加强和创新公司资本风险化解机制,从根本上预防和阻却潜在公司资本的机会型违规行为.第一,转变公司资本治理方式,由一元治理转向多元治理.避免单纯的依靠行政机关的监管形式,完善公司资本的法律惩处机制.构建社会公众多元力量对于公司资本违规操作的监督.第二,强化公司资本认定程序设计,尤其通过公司资本依法公正认定由社会多元力量推动公司资本的公平合理.第三,构建以专家论证、社会听证、医疗机构审查为核心的公司资本科学认定架构,形成社会公众共同组成的外部监督机制,进而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本风险.第四,强化社会公众一旦受到损害而诉诸法律的意识,围绕公司资本的问题、听证和事后监督所展开的各种信息收集,通过与公司及其责任人的各种沟通与对话,实现对公司资本的实质性监督,最终借助强制性措施使公司资本制度的赔偿决策受到潜在的奖惩约束,从而降低公司资本决策的风险系数.如果在社会公众参与公司资本监督、论证、听证过程中发现公司资本具有违法行为,不仅严格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将会使社会公众对公司信用度产生质疑,进而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对公司资本信用的公信力和形象产生负面影响.借助公司资本信息公开,公司资本问责必定会对公司资本监督产生深远影响.如果社会公众退出公司资本问题的监督机制,那么公司资本信息的公开过程就难以有效审查,其赔偿决策的有效性也难以正确评价.没有健全的联动公司资本监督―问责―追责机制,公司资本制度不仅不完备,而且有可能走向异化.通过将社会公众监督力量聚集起来,加强联动公司资本监督―问责―追责,能够在公司资本监督、论证、听证、审查过程中对公司资本决策构成有效约束.在这一过程中,也应当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组织化力量,以既俭省又经济的方式推进公司资本制度的构建.立法者应坚守利益衡量理念来整合与协调公司资本法律制度设计中多元主体间的利益博弈,正确处理和协调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实现我国公司资本运作和发展过程多元主体之间的利益认同.在公司资本违规事件的发生和监管过程中,建立公司资本信用档案,建立全程信息整合公司资本信息的法律制度系统.转变公司资本治理方式,由一元治理转向多元治理.避免单纯的依靠行政机关的监管形式,完善公司资本的法律惩处机制,构建社会公众多元力量对于公司资本违规操作的监督,实现我国公司资本的法律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