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的信用原则

更新时间:2024-02-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2308 浏览:55279

【摘 要】信用原则,原本只属于道德中的一类.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信用原则成为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必要原则.由于信用原则能够保障市场经济有序的开展、稳定市场贸易交流.因此,我国便将信用原则纳入民商法的范畴内.而当前,社会对信用原则的维护和理解还存在着许多的不足.民商法中的信用原则,其概念和内涵一直存在有争议.本文就此对民商法的信用原则进行分析,阐述了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之内的体现,以及信用原则自身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原则的相应措施.

【关 键 词】民商法;信用原则;道德

信用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中的恶意诉讼.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德国、法国等国家都将信用原则纳入合同履行准则之内.瑞士是最早将信用原则纳入民法内的国家.时代的发展,使得信用原则逐步的被世界各国的民商法所认可,成为了民商事的基本原则.

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主旨,也是市场经济灵魂.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素质的提高,促进了信用原则的产生.我国自古就注重信誉,君子讲求“一诺千金”.但是,我国自实施市场经济体制以来,诚信状况就不容乐观.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们不能把握好信用原则的功能特点和法律本质.因此,对民商法信用原则的内涵和概念进行详细的说明,让人们认识和了解信用原则,才能让信用原则真正的在民商法之中发挥作用.

一、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体现

(一)债权法领域

信用原则在债权法领域中,主要在四个方面对债权法产生作用.即变更原则、合同义务扩张、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和归责原则.

变更原则设立在债权法之中,能够消除履行合同时因为突发的变更而出现不公平的结果.变更原则在英美法系中称之为合同落空原则.它的真正含义是,合同生效以后,不归责当事人的合同,出现了突发的变更.如果再依照合同规定,则会出现不公平的效果.法律为了保障每一个人的利益,避免合同的一方获得意外收益,而另一方受到不应承担的损失,则会特许解除或者变更合同.并且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免除.

合同义务扩张,是随着经济体制的发展而改变了合同的理念.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合同义务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扩展.例如附随义务、缔约过失责任、从属义务、后合同义务等.合同义务的扩张,能够达到信用原则的目标,即利益平衡.

目前,我国立法中采用的归责原则是三元并立,即公平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归责原则三元并立.侵权法内,过错侵权最能体现出信用原则.过错侵权实质上是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规范来价值判断.该原则不仅可以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而且便于公正决定损失和责任分配.

(二)物权法领域

信用原则在物权法领域中,主要在三个方面对物权法产生作用.即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以及相邻权.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在物权法中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它共包含公示、公信两大原则.公示,即向社会公示设立和转移物权的事实,让其他人知道物权已经变更的事实,保证信息公开.公信是指维护第三人的利益,保障交易的安全和秩序.物权法是一种对世权,取得公示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善意取得制度即财产的占有人把财产转给第三人,倘若第三人是善意取得的,那么第三人便有了财产的所有权.而财产的原有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赔偿,只能让转让人赔偿.善意取得制度,是民商法内保护财产所有权和保证交易便捷所作出的决定.

民商法内的相邻权,指的是不动产拥有者和使用者处理相邻的关系时有的权利.该权利要以不损害相邻人利益为前提.倘若伤害了相邻人的生命和财产,那么就必须停止侵害并加以赔偿.相邻人的每一方,都有权利要求对方提供便利和受到规定限制,但必须是合理的,而且是所有权者.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权延伸和限制,形成了相邻权.


二、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缺陷

无法明确界定信用原则的概念和内涵

目前,我国学术界有四种界定信用原则概念和内涵的学说,即“立法者意志说”、“语义说”、“双重功能说”、“条款说”.立法者意志说认为,信用原则的订立是立法者的意志所决定的.立法者为了维护三方利益,也为了保证社会和谐发展和经济的稳定运行,而订立了信用原则.双重功能认为信用原则有着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能力,因此让民商法更有弹性和生命力.条款说认为,信用原则是强力的条款,能够正确的指导当事人开展民事活动,并能填补法律中的空白.四种观点,都有其理论价值,也揭示了信用原则中的不同内涵,有着借鉴的意义.我国尚未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因此无法准确的运用信用原则的内涵和概念.

缺乏保障信用原则的法律制度

我国民商法中,规定信用原则并将其作为指导原则的法律法规超过一百部,覆盖面比较广.但是,在实际考察中发现,信用原则还存在着下位原则.例如变更原则隶属于信用原则,我国合同法内规定了变更原则,但合同内的正式文本中却没有变更原则.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发展阶段,因此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市场经济比较混乱,近年来,、地沟油事件都和社会缺乏信用原则和缺乏保障的法律制度有联系.

三、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完善措施

信用原则之所以在具体实施中出现诸多问题,最重要的就是执行力不够.需要强化信用原则的执行力度,并具体化和细分信用原则的衡量标准.将其细化到每一个部门和单位,严惩违反信用原则的单位,让整个社会行业高度重视信用原则.物权法、债权法都需继续深入的贯彻信用原则,加大执行力度.

四、结束语

社会文明发展促进了信用原则的产生.而信用原则能够维持社会经济正常的交往.在实践中发现,信用原则能够维持市场经济的平衡运行.但是,我国民商法规定的信用原则还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我国需要逐步的完善社会的信用体系.同时,民事主体需要提升自己的道德修养,注重诚信,讲究信用.信用原则转变为法律化,是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所决定的.因此,只有良好的信用道德品质才能发挥其中的内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