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实习学生纳入工伤保险范畴的法律

更新时间:2024-02-0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8943 浏览:83619

【摘 要】现实生活中,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能否形成劳动关系,特别是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受伤能否认定工伤的问题,成了企业、学校、学生和学生家长各方都日益关心的问题,企业和学校也迫切地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有效地规避或减轻自己的责任.本文通过对把实习学生纳入工伤保险范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探讨,呼吁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法律.

【关 键 词】实习学生;劳动关系;工伤;工伤保险

随着教育改革的进行,国家对职业教育越来越重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职业教育要“以怎么写作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坚持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并重.”由此可见,职业学生的毕业实习是培养职业技能型人才的一个重要途径.

那么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如何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呢?到底是应该由实习单位承担责任还是由学生所在的学校承担责任?还是学生本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目前我国法律对此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不同的案件判决结果存在差异性.笔者认为,尽快统一认识,把实习学生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适用工伤保险的赔付,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一、把实习学生纳入工伤保险范畴的必要性

我们每一个人心里都清楚,实习单位实习的学生所从事的工作与其他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说是毫无区别,发生伤亡事故的可能性也不比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少.

孙某某是一职业院校的学生,在某汽车零部件厂实习期间,机床上的模块飞出,砸到孙某某的腹部,造成肝破碎,构成八级伤残,孙某某向厂方和学校双方提出赔偿要求,最后法院判决汽车零部件厂对孙某某在管理过程中存在瑕疵,未对孙某某尽到充分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厂家承担了90%的责任.孙某某在毕业前不是合法的劳动关系主体,因此与汽车零部件厂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孙某某受伤的事实充分说明学校方未尽到充分的教育和管理义务,对孙某某所受到的伤害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院的判决存在着误区,法院认为孙某某与汽车零部件厂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其原因有二:一是孙某某在毕业前不是合法的劳动关系主体,与汽车零部件厂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孙某某在汽车零部件厂劳动是实习的延续.二是孙某某与汽车零部件厂之间的网上签约,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形式要件,因为《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后,孙某某的赔偿得以解决,应该说孙某某还是幸运的,该获得的赔偿厂方和学校都如数支付,笔者还办过的一个案子,也是一个实习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构成六级伤残,实习单位是学生自己确定的与校方没有任何关联,所以最后完全由厂方负责赔偿,而厂方没有支付能力,所以最后厂方只支付了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一分钱都没有执行回来.

随着学生顶岗实习的加强,在实习中,学生受伤害事件也不可避免地增加,所以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用工关系,势在必行.

二、把实习学生纳入工伤保险范畴的可行性

日本的企业在接收实习学生时,并没有人为地把实习学生单独地划分出来,而是等同于其他劳动者,享受同样的待遇,要交付同样的保险,包括劳灾保险、健康保险、雇佣保险、厚生年金,其中劳灾保险相当于中国的工伤保险,健康保险相当于中国的医疗保险,雇佣保险相当于中国的失业保险,厚生年金相当于中国的养老保险.


其实目前我国的法律对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未明确规定,不形成劳动关系,虽然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年8月4日)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我们不难看出,该意见的规定与学生的顶岗实习并非一回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但该规定仅仅是说“可以”,而且随着《工伤保险条例(2004)》的颁布,该条例业已废除,今后也不可能再适用.法律的不明确造成的现实中法律适用的混乱,但如果推动立法把一定条件下的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为劳动关系,很多问题都可以理顺.

刑法中有一个重要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同理现行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而认为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是一种错误的思维模式作怪造成的.《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那么我们还有什么理由认为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由此可见,公民只要达到法定年龄(劳动法规定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就应当具备了合法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也有人曾以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领取的实习津贴不属于工资来否认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劳动关系,其实是一种借口,所谓实习津贴只是一个名称而已,我们也完成可以把他叫成劳动报酬,因为它和工资并无本质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