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荣中的中国民法学

更新时间:2024-03-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153 浏览:14660

【摘 要】民法,简而言之,就是关于一国公民之法律.民法的发展,代表着国家的文明进步与国家的进程.本文主要探讨了我国民法学的繁荣发展史:首先概述了我国民法学的发展历程,其次探讨了我国民法学具有哪些重要成就,然后对我国民法存在缺陷的部分加以分析,最后根据我国民法现状对民法以后的发展情况做进一步总结和眺望.

【关 键 词】民法;探讨;发展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在政治、经济、文化的呢各方面都取得了突出的成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以确立并获得了繁荣的发展.在这种良好的社会背景下.中国民法学也获得了难得的发展机遇,迎来了其繁荣发展的历史阶段.在此期间,民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得以确认,其各方面都取得了值得瞩目的成就,不仅推动了国家的法制建设进程,同时也促进了国家的文明进步.

二、我国民法发展简要概述

我国自从在1949年10月新中国成立以来,就意识到法律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尤其是事关老百姓日常生活的民法通则.因而前后两次分别起草拟定了民法草案,分别是在1954年大改造期间和1962整风运动期间,但当时因所处时间较为特殊,民法草案受这两次运动的影响而未能正式修订,此事也是一拖再拖,没有任何进展.直到1978年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提出改革开放的口号,纠正以往过于左倾的政治路线后,伴随着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商品交易和物质需求,党决定于来年正式对民法草案进行起草修订.民法通则的草案于1979年在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始了其第三次的修订工作,直到1982年,受到经济变化的影响,国家又对民法制定采取了不同的措施,先是通过制定民事单行法来试行一段时间,等到时机成熟之后,再正式确定民事通则.此后,我国根据这一立法宗旨,前后制定了许多民事单行法,并沿用至今,例如《合同法》、《商标法》、《婚姻法》、《著作权法》等[1].由于民法通则中关于总原则和总制度的法律条款不能通过单行法来规定,因而于1986年代表我国民法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开始正式施行,并随后依次依照民法通则规定出台了不少民事单行法.

三、我国民法学的重要成绩

自改革开发以来,我国关于民事立法方面一直在不断提高,不断修订,尤其是关于经济发展方面的民事单行法,规范了我国经济市场的秩序,为我国经济快速增长提供了重要参照和保证.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民事、商业立法初显成效

改革开放的三十年间,我国在这一阶段陆续颁发了诸多与人民日常生活与商业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的民商事法具有一定的规模,涉及的内容极为广泛,并在此前立法的基础之上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法体系.虽然我国当前颁布了不少民事单行法和民法通则,在处理国内人民日常生活纠纷和商业活动纠纷方面取得重要成效,但截至目前为止仍尚未出台真正法律意义的民法典,还有小部分内容未收录民法之中.从我国现有的民法来看,《民法通则》、《合同法》、《商标法》、《婚姻法》等已涵盖大部分民事、商业方面的法律规范,基本满足我国人民在民事、商业活动需要,使我国在民事领域内做到有法可依的要求[2].

(二)满足我国商业活动需要

我国在制定民法初期就已经意识到市场经济需要依靠民法的规范和约束才能保证其正常运转.通过民法做到规范市场经济目的,满足在商业活动和市场运作中的法律需求,从客观上反映并完善市场经济制度.我国不仅在新颁布的民事单行法中体现这一需求,并据此多次修订完善现有民法细则,比如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本法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又如在现有的《合同法》中加入新出现的市场经济现象和规定,并及时修订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以使其更好地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怎么写作[3].

(三)保重权益保护

我国在立法初期阶段一波三折,走过不少弯路,从而总结出不少经验教训.目前的民事立法更加注重对人民的权益保护要求.正如《民法通则》在其基本原则中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加以侵犯.”并且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所具有的民事权利,以及因侵犯他人民事权利所受到的民事责罚.就像某位著名法律专家所言,“《民法通则》从某个方面来看,基本上就是一部关于民事权利的宣言.”而在数量众多民事单行法中,其主要是对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侵犯他人该项权利所承担的后果进行规范,例如《婚姻法》专门规定了婚姻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及侵犯他人该项权利所承担的后果,《合同法》则是专门规范合同签约方的权利及侵犯这项权利所承担的责罚,《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等无一不是如此.从这些方面我们能看出,我国民法对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进行保护的有效举措[4].

(四)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

我国民法立法在保障民事主体权利的同时也为我国民法理论的发展研究提供了重要依据,并且民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同时也为民法立法的健全奠定了扎实基础.近二十年来,我国在民法理论领域的研究获得了卓有成效的结果,许多具有高技术含量的民法理论研究如雨后春笋般涌出,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则是由梁慧星教授所主编的《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系列.这一系列丛书更是被司法部作为我国高等学校当做民法教科书,至于其他民法教科书也据此为模板,从以往只是对法律条款进行注释到后来这类如专著般的教材,正是从民法教育到民法研究的发展进步,使得我国民法立法日趋完善[5].

四、我国民法存在的不足

我国民法在经历这短短不到一百年的时间,就已经取得了重大成就,更是促进了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这是任何国家都无法比拟的.然而,美中不足的是我国民法在一些方面依然存在着一些瑕疵,并限制了我国民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典化进一步发展,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从立法体系而言,我国民法目前仍尚未制定专门的民法典,这也是根据我国现实国情所决定的.我国民法制定初期,国家百废待兴,发展方式和政策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已不适应新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许多行为活动并没有专门法律进行规范约束,因而我国在这种条件下采取了先制定单行法方针,针对各项实际问题颁布相应民事法律法规,使得我国民法形式为诸多民事单行法并存,而没有民法典的现象.这种立法特点从此遗留下来成为制约我国民法发展的一大关键,因为民法法典化代表了国家民法发展水平,是健全的民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民法典的出现,历来都是代表着一个全新的社会面貌,是具有十分深远的影响和意义的,民法典从来都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部分[6].因而,要想建立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首先需要制定出一部足够先进、足够科学的民法典,无论是现实的需求还是历史的必然,这都是我国当前民法进程中的重要一步.从民法内容而言,我国民法当中的有关规定和内容存在着过于简单的问题.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民事单行法,内容并没有包括所有方面,还是有不少遗漏地方没有进行规定.我国民法立法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中国特色,并且由于民法理论研究的限制,制定过程中都有不科学的地方,例如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的规定及物权法中关于物权的规定等,与国际民法理论有一定偏差.其次我国民法在实行过程中具有行政化问题,一般体现在以下两点:(1)民事法的颁布形式主要是通过行政性规定加以实现的,使其缺乏一定的独立性.例如,以《房地产管理法》这一行政管理形式而出现的房地产法,就具有强烈的行政性;(2)在当前所实行的民法中,行政性表现得较为突出,如在《合同法》中经济合同方面的规定,在《民法通则》中,还保留着罚款及扣留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民法其自身的特点,而更倾向于行政法方向,对于民法的施行带来了不良影响[7].最后,关于民法的司法解释太多,这导致民法立法相当于不存在,再加上我国民法的相关条文较为简单,加剧了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以满足司法审判的需求.但司法解释太多的话,会从一定程度上降低现有法律的意义,并影响到立法权威,对执法严肃性造成较大损害.


五、我国民法展望

(一)民法典的体系化与法典模式的科学化方向研究将日益繁盛

关于民法典的模式,采用大陆法系的国家基本上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民商分离原则,另一种是民商合一原则.采用民商分离的国家主要有日本、荷兰、法国等,也就是民法典的制定与商法典的制定是分开的;而采用民商合一的国家主要有匈牙利、意大利、荷兰等,即民商法的制定合二为一.我国目前既有主张采取民商分离制定民法典的观点,也有主张民商合一制定民法典的观点,从我国现实国情和传统文化观念来讲,采用民商合一的制定方式较为符合我国民商法立法现状,但民商合一并不是说将所有的民上官仪统统收容在这一部民法典内,更不是将现行商法的效力全部取消[8].而是通过民商合一模式制定民法典的同时,对于当前的商事关系依然采用单行商法立法方式,补充民法典规定.民法典体系,本就是一项十分复杂多变的工程,每个国家都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选择,而我国在民法典的体系化与法典模式的科学化方向研究势必将日益繁盛.

我国民法进程以国情为本,兼顾外来理念保持科学先进性

纵观我国历年来的民法典起草工作,无一不重视对国外先进民法理念的兼并包容.如《大清民律草案》中提到“注重世界最普遍之法则”,根据国外先进立法原则和民法理论等进行民法典的制定.随后的《中华民国民法》制定过程中同样参照了日本、泰国及德国的立法经验.但无论国外法律理念和立法经验多么先进完善,都无法完全适应本国实际国情,因而只有保持本国立法传统,注重本国实际国情,才能制定出有效规范的民法典.并且从新中国的民法制定过程中我们发现,民法起草与制定都与我国经济发展有密切关系,从世界其他各国民法发展历程中同样能得出民法与经济活动有密切联系,这已经是各国对民法的普遍认识.因此,我国要发展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就必须以民法为根本,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中国民法和民法学,本身是从国外学习得来的理论,因而如何实现民法的“本土化”,是一个重要课题.“法律移植是法律进步、发展的永恒主题”,这是现代法律体系的必然进程,在此之后,对于移植来的法律如何使其适应本国国情,同样是法律发展的必经之路,也是我国法律学者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可见,中国民法研究需要充分洗去国外的先进经验,但同时也不能提偏离中国的国情.

(三)随着我国国民的公民意识的普遍提高,民法学研究者将日益关注民法对于人权的保护以及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方面的重要性

民法是保障民事主体权利的基本法,每个人都依法享有人身权利,因为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先决条件,是依法享有其他基本权利的根本.历史证明,没有民法,则没有人权保障.要充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维护社会公平公正,要协调处理各方利益冲突,就首先必须建立完善的民法制度.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前景.

六、小结

我国目前正面临着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社会制度转型的关键时刻,对于民法制定更应本着为人民怎么写作为社会谋发展的原则,承担国家、人民赋予的使命和责任,结合国外先进立法经验,考虑本国实际国情,站在长远角度,研究民法立法,使我国成为依法治国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