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定义辨析

更新时间:2024-03-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9858 浏览:43770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 要】本文对当前各种关于经济法定义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简要介绍,并集中对《法边际均衡论》中对经济法的定义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和评析,提出该书的相关提法仍有一定的片面之处,最后在全面考察前人研究结果及结合经济法实际的基础上利用属加种差的方法对经济法进行了新的定义,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公共权力组织为了整体经济利益对经济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

【关 键 词】经济法;定义;整体经济利益;监管;公共权力组织

在我国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名称的历史已近30年,在这些年来,经济立法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可以说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包括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国有资产法在内的多层次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在理论研究层面上经济法存在的现实性与必要性及其与民商法、行政法的独立性已不是问题,但是经济法学最基本的问题―经济法的定义却仍然是众说纷纭、争论不已,在如此不牢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经济法理论注定无法得出统一、自足的结论,这严重制约了经济法立法司法实务、教学和理论研究的发展.可以这么说,如果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的定义都无法取得共识,那么肯定对于其他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系列问题,如经济法主体、经济法责任、经济法本质等,永远处于争论之中,遑论其他更为深入和微观的研究.更有甚者,目前我国经济法学界正是根据其对经济法定义的表述不同而分门别派,造成山头林立、众说纷纭的局面,严重阻碍了正常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反而助长了敝帚自珍、拉帮结派、因人定论的不良风气.尽管十分困难,但很有必要对经济法定义进行深入的探讨以得出能够被经济法学界普遍接受的定义表述,进而建立统一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刘少军教授所著的《法边际均衡论》对此做出了重要贡献,该书从最基本的法理念和法价值出发重构了经济法理论体系,并进而对经济法主体、客体、程序、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为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开拓了一条新路.本文即依托该书,结合有关研究成果,对经济法定义进行探索和审视.一、有关经济法定义的研究综述

不夸张地说,有多少个经济法学家,就有多少个经济法的定义.对于经济法的定义,德国、日本、法国、前苏联各有数种说法,在中国较有影响和代表性的也有“国家协调和调整关系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纵横统一说”、“国家调制论说”等定义,还有“增量利益生产和再分配说”、“规制说”等其他学说.分久必合是事物发展的规律,以上的各派学说需要统一,但统一是建立在对各派学说的深入分析研究和综合考察并结合实际的基础之上的,所以必须对前人的研究结果进行充分的学习和研究.(一)国外经济法定义介绍

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部门发生在19世纪和20世纪相交之际,此时正是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垄断发展的阶段,市场的调节作用发生了扭曲和缺失,需要政府介入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和市场秩序,其标志就是美国的《谢尔曼法》和德国出现的大量经济立法.经济法的理论学说与此相对应,先后经历了一战期间的形成期和二战后的成熟期,形成期以德国学说为代表,成熟期则以日本和法国学说为代表,美国由于其法律传统的原因一直未能形成统一的经济法理论.

德国是经济法学说的发源地,先后出现了不下十种有关经济法的学说,其中最早的是拉德布鲁赫在《法学导论》中将经济法定义为“从国民经济生产率的角度观察经济关系”①,其他较有代表性的包括集成说、方法论说、世界观说、组织经济法论、企业管理法说、社会法学论、机能说.集成说认为经济法就是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规范之整体;方法论说和世界观说则认为经济法不过是一种用于法学的方法论或世界观;组织经济法论和企业管理法说则从经济法对象角度出发进行定义,认为经济法就是组织经济固有的法律或企业管理的法律;社会法学论认为经济法就是将社会作为规制对象的法;机能说则侧重从法的机能出发得出定义,认为经济法就是国家统制经济特有的法律.当代德国经济法学界认为经济法就是所谓的“经济公法”,他们认为所有与经济生活有关的法律都是经济法,经济法可以分为经济公法、经济私法、经济刑法,经济私法实际上就是民商法,经济刑法则属于刑法的范畴,经济公法包括经济宪法、经济行政法和竞争公法,指的是所有调整经济的法律规范.

日本的经济法理论则较为成熟,但仍是众说纷繁,从大的方面来说可以分为《禁止垄断法》中心说和非《禁止垄断法》中心说,《禁止垄断法》中心说以《禁止垄断法》来界定经济法概念,认为经济法实质上就是反垄断法;非《禁止垄断法》中心说则不以反垄断并进而维持自由竞争秩序为唯一着眼点,而是对整个经济体制进行协调,包括国民经济约束说、维持经济体制说、社会协调说和后现代法说,其中影响最大也是最为我国学者熟悉的是金泽良雄的社会协调说,金泽良雄在其《经济法概论》中认为“经济法也就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为了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的,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之法.”②

法国的经济法学说包括企业法说、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说和普遍经济利益法说,企业法说和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说实际上在德、日已有人提出并详细论述,普遍经济利益法说认为经济法是旨在保证特定时刻和特定社会中国家和私人经济写作技巧人的特殊利益和普遍经济利益之间平衡的规则的总称.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如意大利、比利时和荷兰均有自己对于经济法的定义和学说,但和以上介绍学说又重复之处,故不再一一介绍.

前苏联的经济法研究非常繁荣,但其相关理论和学说基本上是和计划经济体制配套使用的,如前苏联经济法学家拉普捷夫在其主编的教材《经济法》中将经济法定义为“是规定领导经济活动和进行经济活动的方法、调整社会主义组织及其所属内部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并使用各种不同的法律调整方法以保证内部合理的进行社会主义经营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③,表现出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二)国内经济法定义介绍

明确的经济法概念及相关学说引入我国自1978年开始,在此基础上经经济法学界的努力逐步形成了自己的各种经济法的定义.总体而言,1991年作为我国经济体制从有计划商品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折之年,关于经济法的研究也以这一年作为转折点.1991年之前,经济法的定义以计划经济为立论基点,身上有明显的前苏联理论烙印,其特点是将“计划法”作为经济法的核心进行研究,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全面管理和控制,将经济法定位为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其调整对象涵盖一切经济关系,形成了大经济法的格局,甚至一度将民法贬斥为无足轻重的法律部门.1991年后,“权利本位”、“制约权力”成为法学界的主导理念,经济法的研究也更多地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接轨,进行了新一轮的理论重构,淡化了“计划”和“统制经济”的色彩,基本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宗旨在于矫正市场失灵,主要调整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目前较有代表性的经济法定义主要有协调说、干预说、纵横统一说、调制论说四种.协调说侧重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干预说侧重经济法的机能,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纵横统一说是在苏联的同名学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认为经济法是在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但纵不包括非经济的行政管理关系,横不包括自由的不受国家干预的流转和协作关系.调制论说认为经济法是一种现代法,与民商法等传统法存在重大区别,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除此之外,程宝山教授提出的“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说”与《法边际均衡论》中对经济法的定义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故特介绍如下.该说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实质标准是利益,而不是调整对象和方法,利益与调整对象和方法是本质与形式的关系,只有从利益角度去划分才能反映法部门的根本属性.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是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以前的经济法定义将其调整对象限于经济关系的某一部分违反了经济法的根本属性.经济法是公私混合的新法域,是对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民、综合调整的法律部门.哪里存在市场经济缺陷和失灵,哪里就需要国家干预,经济法就在哪里发挥作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复杂性、模糊性、动态性的特点,不宜过于限制.④二、对《法边际均衡论》中经济法定义的评介

《法边际均衡论》与以前种种经济法的定义都不同,甚至颠覆了以前的整个部门法体系,对于法按照新的标准重新进行了分类,采用纵横两种分法,纵向上划分为本体法、责任法、程序法,横向上划分为市民法、行政法、部门法,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包括经济本体法、经济责任法、经济程序法的新经济法定义和体系.

该书中对于“法”的定义就不同以前,引入了价值和经济学上均衡的因素.《法边际均衡论》对自古至今的法学家理论作了科学的梳理,从而高度概括出实证价值、道义价值、功利价值这三大法价值范畴.在此基础上,从理论和现实生活两个角度出发对法进行了界定,认为理论上的法是一种不同法价值均衡的状态,即“有效边界内,不同法价值的组合边际均衡倾向为零时”⑤;认为现实生活中的法是一种有执法权人员做出的以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理论法为依据的由强制力保证实施并能够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裁决,即“在有效边界内,以不同法价值组合综合社会效果的最大值为基本目标”⑥.

该书认为以前以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调整方法划分法部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进行法部门划分的主观和客观要求,但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部门划分的基本矛盾,不能满足当代社会对法部门划分的基本需要.为解决这一矛盾,应以法的价值目标为起点研究法部门的划分.依据不同的法价值目标,可以从总体类型上将发划分为本体法、责任法和程序法,本体法就是以最大限度公平正义的满足社会每个成员的合理需求为价值目标而确定的本源性法规范;但本体法自身难以保障其施行,故有了责任法规定发主体应承担的违反本体法的责任;进而言之,程序法就是确认主体违法责任程序的法规范.如上所言,法本体是各种价值的边际均衡,其保护的是应被社会承认的合理需求,因此研究本体法类型必须从需求满足的角度出发.需求满足可以分为个体基础性需求与整体公共性需求,整体公共性需求则可划分为整体生活环境需要和整体财产性需要,故可由此将本体法划分为市民本体法、行政本体法和经济本体法.

经济本体法是经济责任法和经济程序法的逻辑出发点,而经济本体法的核心则在于整体性财产需要.该书指出,整体性公共需要是得到社会普遍承认的通过法规范在整体社会范围内组织起来的、依靠整体力量通过特定手段提供满足的需要,其核心价值目标是满足人的他足性公共需要.整体性财产需要是得到社会普遍承认的,只有通过社会整体性力量才能得到更好满足的社会创造财富能力的需要,其核心目标在于为每个社会个体提供相对充足的生活消费品.简而言之,经济法就是保护整体经济利益的法,即促进社会整体创造财富能力的法.

《法边际均衡论》中对于经济法的定义无疑是一种以全新的视角观察的结果,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整个法学的革新,抓住了法和经济法的本质,把握了经济法的社会功能,同时向依据调整对象划分法部门和界定经济法定义的传统思维提出了挑战,对于从事经济法理论研究的人来说是一种新的启迪,自成一家之言.但同时该学说也有一定的缺陷.首先,该说的核心“社会整体经济利益”这一提法较为笼统,不够确切.在现代社会本位的观念下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和个体利益是辩证统一的,个体经济利益也是整体经济利益的折射和反映,因此即使在崇尚个人利益的市民法中也蕴含着对整体经济利益的推崇与尊重,具体表现如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由此可以看出任何部门法均要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很难说是经济法的根本属性;其次,作者界定社会整体需要时提到“通过法规范在整体社会范围内组织起来的、依靠整体力量通过特定手段提供满足的需要”,这本身就存在一个同义反复的问题,提出社会整体需要是为了界定法及其目标,但在对此进行界定时却仍要使用法的提法,造成了循环解释,也就是“法是满足社会整体需要的――社会整体需要是通过法规范满足的”;再次,作者用以界定经济法定义的“整体经济利益”、“社会整体性力量”、“整体财富创造能力”本身就是一种需要界定的新概念、新提法,对此的理解可以说是人各不同、众说纷纭,以此来解释经济法非但不能平息对于经济法定义的争论,反而会引出更多的争论.最后,该书对经济法的定义本身也背离了从价值出发界定法的本意.该书对于经济法的定义的界定出发点是从法的目标出发进行界定,其路线是目标――需求――利益,依据是个体利益、整体环境利益、整体经济利益,并未和该书在前提到的法的三种基本价值――道义价值、实证价值、功利价值对应起来.其定义没有能够揭示经济法是哪几种法价值的边际均衡,背离了价值指导的观点,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利益法学”,是和德国的耶林的法学思想一脉相承的.三、经济法的再定义本文在以上介绍了各家价经济法学派对于经济法定义,并对《法边际均衡论》中关于经济法定义的理论进行了整体的介绍和评析,以下就在综合各派学说并力求切合实际的基础上对经济法进行再定义.

本文的引言部分对于经济法定义的必要性已有了充分的论述,但值得注意的是现在经济法学界盛行的一种“搁置论”的观点,认为关于经济法定义的争论浪费时间、精力且造成理论混乱,而目前的经济法独立法律部门地位已经确立故没有必要在目前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继续争吵,并以美国没有经济法的定义和体系但仍然有先进的符合市场实际需要的经济立法为例,认为还是应暂时搁置争论而把精力更多地放在实际问题的研究上,可以说该观点在当前彻底颠覆了经济法定义的问题.我认为该观点有相当的合理性,但在实际中却大有危害,甚至有导致经济法学分崩离析的危险,一大例证就是作为经济法下级部门的税法欲借此搁置之机分离独立,如按此趋势发展下去则在将来只有财税法、金融法、产业法、反垄断法等小部门法而没有了经济法,从这种意义上说经济法的概念问题关系到经济法的生死存亡,非但不能搁置而更应当下大功夫去研究探讨.

在正式对经济法定义进行界定之前,让我们对定义本身及其标准和方法进行考察.定义是通过列出一个事务或者一个物件的基本属性来描写或者规范一个词或者一个概念的意义,总的来说就是给一个东西一个概括.传统逻辑认为定义是揭示概念所反映的事物本质的较为简短而明确的命题.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在《论辩篇》中论述了什么是定义和应该怎样下定义的问题,他把定义规定为“表明事物的本质的短句”.一个成功的定义以满足以下要求:(1)应相称,即定义概念和被定义概念的外延相等;(2)不应循环;(3)一般不应是否定判断;(4)应清楚确切;总的来说应揭示被定义对象的本质.定义根据其方法和形式可分为内涵定义(实质定义)、外延定义、列举定义、实物定义,最有代表性的是实质定义中的属加种定义,即把某一概念包含在它的属概念中,并揭示它与同一个属概念下的其他种概念之间的差别,即“种差”,这种定义的公式是:被定义概念等于属+种差.鉴于经济法现象的复杂多变,采用外延或列举的形式显然不能满足需要,而且也可能会限制经济法理论的发展,故本文拟采用属加种定义法进行界定.具体路径是首先确定经济法的上位概念,其次探求经济法与其它同属概念的区别,最终揭示经济法的本质特征.

经济法的上位属概念是法,属于同一属概念的其他概念有民商法、行政法、刑法、宪法、国际法等,本文定义的方法就是探求、界定经济法与其听这些同属概念的本质区别.世界上绝无两个完全相同的事物,区别的存在是普遍的,所以区别就有了程度之分,关键在于从什么角度去寻找区别,这个角度就是标准,以不同的标准衡量会发现不同的区别,也就产生了不同的类别,对经济法定义的关键就是找到区别的角度、标准,如《法边际均衡论》就是从价值、需求、利益出发找到了经济法与市民法、行政法的区别并最终界定了经济法,本文中对经济法定义的关键也就在于找到这个标准.区分的标准至少应满足以下两个要求:首先,从该标准角度观察经济法显著区别于其他同属概念的部门法;其次,从该标准角度观察经济法内部的所有次级部门法、法律文件是相同的,也就是说他们都具有这一特征.

《法边际均衡论》中认为作为以往划分法部门标准的调整对象(社会关系)较为机械、不能涵盖非制定法的情况、混淆法律文件和法的区别,且受社会关系的重叠交错、易变的影响而导致分类的含糊不清,这种看法固然有一定道理,但也有其片面之处.法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规范,其所针对的是人和人之间的交互行为,也就是说其必然与社会关系密切相连,在法的长期演化过程中正是因为社会关系的不断复杂及与新的社会现象相对应的新颖社会关系的出现而出现了划分法部门的需要,从而能够规范各类社会关系.加之长期以来法学界一直采用的部门法分类标准都是调整对象加调整方法,如遽行变动可能导致混乱,也难以得到普遍的认可,所以作为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作为区分不同部门法的标准并无不当,所要做的更加清晰的界定.再回到《法边际均衡论》所倡导的利益――价值标准,该标准同样存在表述不够清晰、利益价值存在重叠的情况,如作为区分法部门的单一标准显然不妥,但可以作为区分标准中的一部分而存在,从而使标准界定更为清晰、区分边界更为明确.综上,作者认为应以调整对象为主,辅以价值目标和调整方法作为界定经济法定义的标准.

内涵可以通过对外延的概括产生,对经济法进行定义也是一样,可以从经济法现象、制度、行为的角度去观察、分析并最终抽象出一个较完善精确的定义.公认为属于经济法的产业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市场规制法事实上都产生于政府或其他公共权力组织对经济的各方面进行监管时产生并使用,并且所调整的对象就是在上述监管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可以说它们共同的特征就是调整对象是产生于公共权力组织对经济进行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公共权力组织包括政府,但不限于政府,这个词是以社会为本位的,凡是有权为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对经济进行监管的组织皆属于此,本身是一个开放式的概念,为经济法的发展预留了空间.监管指的是所有除了市场自行调整机制以外的影响资源配置的行为和活动,也即金泽良雄所谓的“国家之手”的影响经济的活动.经济本身就是决定资源配置的活动、行为、现象,就目前而言市场机制(即亚当斯密所谓的“看不见的手”)是其主要作用机制,但随着社会化生产和垄断的出现市场机制出现了失灵的现象,于是政府出面干预经济的运行,即用国家之手作用于经济.甚至在将来还可能出现非政府组织或国际组织介入经济活动以影响资源配置的结果,于是作用于经济运行的除了“看不见的手”和“国家之手”还有“社会之手”.就目前来看这些活动包括限制准入资格、建立市场竞争秩序、协调经济主体活动、处罚破坏市场秩序的主体、以财政杠杆进行宏观调控、指导产业布局等,未来可能还会出现新的样态,故监管的内涵和外延可能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学研究的深入而发生变化.在公共权力组织对经济进行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是多重的,可能发生在监管主体和被监管主体之间,也可能发生在监管主体之间,还有可能发生在被监管主体之间;其性质可能是命令式的,也可能是指导性的,还有可能是禁止性的;其内容更是难以用财产性或人身性来形容.但其共同的特征就是发生在公共权力组织对经济进行监管的过程之中,也正是这一点使得经济法区别于民商法、行政法等同属其他概念.此外,为了显著区别于公共权力组织的其他活动,可以借鉴《法边际均衡论》中整体经济利益的提法,将经济法调整对象界定为公共权力组织为了整体经济利益对经济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综上,经济法的定义应为:调整公共权力组织为了整体经济利益对经济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

注释:

①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80页.

②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7页.

③B.B.拉普捷夫主编.《经济法》.北京:群众出版社,1987年版:第14页.

④程宝山.《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河南: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1页.

⑤刘少军.《法边际均衡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0页.

⑥同上.

1;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11][苏]B.B.拉普捷夫主编.经济法[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