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环境保护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23-12-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418 浏览:21996

【摘 要】我国的55个少数民族大多分布在我国自然条件相对较差,经济发展较为滞后的中西部地区.并且,西部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都较差,这是因为其文化素质较低,受法律的渲染少,缺乏环保意识,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的破坏.因此,本论文主要以法律保护为中心,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环境保护展开研究,深入对其环境法律的漏洞和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的解决途径来帮助完善少数民族地区的环境法律保护.

【关 键 词】西部地区少数民族;环境;法律保护

随着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不断快速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同时,西部地区的环境受到了很大的破坏和污染.从目前的情况看来,尽管西部地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比较完善,却在现实中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提出了西部大开发战略,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西部少数民族的经济发展,然而这也使西部的生态环境受到了威胁,使得其可持续发展面临着挑战.尽管这些少数民族地区在关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具体包括其制定和施行两个方面,可是只有不断发展完善环境法律制度,才可以做到真正意义上的从法律方面保障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一、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环境现状及环境保护面临的问题

从一定程度上,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物质精神财富都是依靠生态环境来发展的.然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尽管西部地区的地域广袤,蕴含着大量丰富资源,其生态环境还是较为缺乏保护发展相对滞后的.如今,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环境状况几乎都受到了严重的威胁.由于经济的发展,生态用水被社会经济用水而挤占了,导致天然的河湖等慢慢萎缩甚至慢慢在消失,生态危机及其严峻.植被覆盖率低而导致的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等问题在西部少数民族地区都普遍存在着.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由于人们都缺乏环保意识,随意开发,到最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大多都成为了荒漠地区,严重影响着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人们的生产和生活.


二、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持续发展现有的法律资源与存在的不足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帮助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具体的法律法规有: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6条中,具体明确对环境保护做出了规定,确立了其总方针,提出国家应该实施措施来保护和改善人们生活和生态环境,防止生态环境的污染.二,在1989年12月,国家颁布了一项综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其中也对环境保护做出了规定.三,根据颁布于2008年9年的《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西部地区绝大部分地区的生态都极为脆弱,属于复合交错带,例如农牧、农林、林牧等.在西部地区,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制建设还比较欠缺.因此,要想经济得到可持续发展,要想民族更加团结、实现共同繁荣和促使社会向稳定进一步发展,那么就要努力构建一套比较完整和独立的法律体系来保证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护好环境.于是,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需要制度性的保障,这保障便是法律和政策体系,当然,这体系是通过整合现有的法律资源才能构建出来的.

由此看来,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政策还是有的,不完全是空白的,然而大多都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地方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却十分有限.在实践生活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运用国家制定的具体在西部地区适用的法律条例,对环境保护做出对应的实施,例如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和单行条例.

三、完善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环境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少数民族绝大部分都分布在我国西部地区,这是一个生物多样性比较丰富,然而生态环境却十分脆弱的地区

充分利用西部大开发战略带来的时机,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优越性的体现,也可以加大少数民族地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力度,促使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的保护,这逐渐成为了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措施

(二)少数民族地区的环境法制具有社会责任本位法这一属性

西部地区的环境法制建设广泛性强,综合性强,我们可以依据私法这一重要方法来实行措施,建立起可行的产权制度,实施退耕还林和实行禁伐制度,让公民大众一起参与到关于环境影响的评价中.

(三)采用强制性的直接管辖措施来对生态环境实行保护

从国外的角度来看,发达国家的生态环境保护实践路子可以归结为先污染后治理.在20世纪初至中叶,八大公害事件的先后发生使得人们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全球第一次引起了环境保护的,很多工业化国家都开始限制和管理其境内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为其生态环境的发展做出了实际性的工作和措施.西方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都是综合运用命令控制和市场机制这两种手段的.从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来看,尽管在引用市场机制的同时也对公众的参与程序做出了规定,不过整体来说,西部地区对环境的保护还是以政府手段为主,受到政府强制性直接性的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