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比较与

更新时间:2024-02-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480 浏览:17630

摘 要:加拿大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发展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至今其涉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法规不计其数.加拿大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主要是《加拿大环境评价法》,该法明确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目的,归纳为谨慎行事、预防污染、重视合作以及鼓励公众参与.而加拿大环评制度的主要内容也很好地体现了这一原则.《加拿大环境评价法》第19条规定了环境评价的主要内容,其中的可替代性方案、缓解措施以及研究委员会的报告都是该部法律中比较有特色而且值得研究的内容,这些严格谨慎的规定使加拿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更好地预防污染,保护环境.本文以介绍和分析加拿大环境评价制度的对象和内容为主,并对比分析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旨在为完善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所启示和借鉴.

关 键 词:加拿大;环境评价制度;环境评价内容;制度比较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4)04-0099-04

收稿日期:2014-02-22

作者简介:李醒(1988―),女,北京人,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田瑶(1960―),女,北京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宪法.

加拿大于1973年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但并没有以法律的形式确认,而是以内阁的政策加以规定.同时,加拿大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名称有所改变,即环境评价制度.加拿大最初的环境评价,是以自我评价为基础,政府各部门制定并采用内阁部审查程序,如果条件许可,还会安排集会征询公众意见,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还要向加拿大环境部提交评价小组审查申请,审查小组由环境署的官员组成.[1](p42)1984年,加拿大出台了“环境评价与审查程序指南命令”,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环境评价制度.之后,加拿大部分省份也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环境评价制度.1992年,加拿大颁布了《加拿大环境评价法》,详细规定了环境评价适用的条件、评价程序、评价方式、公众参与方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1999年,在《加拿大环境评价法》的基础上,加拿大制定了《加拿大港口管理局环境评价规则》.涉及加拿大环境评价制度的其他法律法规还包括2006年制定的《加拿大境外项目环境评价规则》、《原住民石油天然气环境评价规则》以及2006年实施的《联邦授权的合作项目的环境评价程序和要求规则》等等.

加拿大在《加拿大环境评价法》中确立了环境评价制度的目的即谨慎行事与预防污染、重视合作以及鼓励公众参与.①尤其在环境评价的内容上,严格遵循了谨慎行事与污染预防的原则.同时,谨慎行事的原则在1999年的《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案》中也得到正式认可和体现.

一、加拿大环境评价的对象

加拿大环境评价的对象主要规定在《加拿大环境评价法》第13条至第15条以及其他涉及环评制度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如《包含目录规章》和《排除目录规章》等.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⒈法案明确规定的拟定项目.根据《加拿大环境评价法》第13条至第15条的规定,环境评价的对象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是由《加拿大环境评价法》直接规定需要做环境影响评价的拟定项目,即《加拿大环境评价法》第15条(a)-(c)项规定的内容:⑴由加拿大核安全委员会拟定的计划,即在核安全管理法案规定下的活动,或与核安全委员会相关的活动;⑵与加拿大国家能源部相关的拟定项目,即是由国家能源部法案及加拿大油气操作法案规定下的拟定项目,或是由加拿大能源部规定的相关拟定项目;⑶有关联邦授权的拟定项目,即联邦机关的有关项目或根据联邦规定的某些活动;①⑷有关环境评价署的拟定项目,即根据《加拿大环境评价法》第84条(a)规定进行的拟定项目.所有上述涉及的拟定项都必须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⒉环境部长指定的需要做环境评价的拟定项目.《加拿大环境评价法》赋予环境部长的权力之一就是制定某些拟定项目来进行环境评价,但此类项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该物质工程可能造成重大的环境影响;其二,公众对于这项活动所造成的环境影响可能引起部长做出制定环境评价的命令.但部长的这项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当所涉及的活动已经开始施工,由此引发的周边环境已经有所改变,或是该项目已由联邦机关根据议会的法案行使部分或全部职权时,部长无权指令该项目再进行环境评价.[2]可见,《加拿大环境评价法》在赋予部长一定职权的同时,也限制其行使这项权力,以保障环境评价的指令没有被环境部长滥用,从而使拟定项目申请人的权利得到保护.

⒊其他物质工程.其他拟定项目中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根据加拿大《包含目录规章》中列举的特定领域的相关物质工程,如国家公园及保护区的施工行为,野生动物,渔业,垃圾处理等等;另一种就是除此之外的其他物质工程.这两种情况下的物质工程的环境评价不是必须进行的,而是要根据有关机关的初步审查后,才能决定是否要做环境影响评价.另外,加拿大还制定了《排除目录规章》,其主要列举了不需要做环境影响评价的物质工程.②加拿大并没有在《加拿大环境评价法》中包含战略环境评价,但这并不表明加拿大忽视了战略环境评价的部分.在20世纪90年代,随着加拿大环境评价制度的发展以及对环境问题的重视,加拿大各种战略环境评价的规定也逐渐明朗,其战略环境评价的程序作为非法定程序与其他拟定项目环境评价立法相分离,并明确规定了战略环境评价的对象,即有关政策和规划的提案.[3](p194)1999年,加拿大还制定了专门针对战略环境评价的《政策和规划的环境评价程序》及《政策、规划和提案的环境评价内阁指导方针》.从2004年开始,加拿大所有联邦部委及机构在实施全面的战略环境评价后均需提交环境影响报告.目前战略环境评价虽没有完全法律化,但其立法的趋势指日可待.

二、加拿大环境评价的主要内容

加拿大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主要规定在《加拿大环境评价法》第19条中.笔者认为,在加拿大环境评价内容中有三点值得研究,即环评报告中的可替代性方案、拟定项目的缓解措施以及研究委员会根据拟定项目所做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