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反思与深化路径

更新时间:2024-01-1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3965 浏览:108334

摘 要:传统的法学本科教学模式在教学目录中列有实践教学课程,但是,来自于司法实务界和社会实践的反馈表明,法学本科重理论说教、轻实践操作运用的教学模式培养出的法学本科生大多都难以适应国家法治建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面对新世纪国家法治建设和经济全球化的现实,本文认为,高等学校法学院应当转变传统的教学模式,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机制,以培养符合时代需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

关 键 词: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目标定位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4)04-0042-05

收稿日期:2014-02-07

作者简介:王建国(1968―),男,河南商水人,郑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司法制度和列宁法学理论.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2年度郑州大学教学改革项目“深化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改革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自20世纪70年代末恢复高考制度以来,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经历了精英化教育、职业化教育和大众化教育等不同发展阶段.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经过了30余年的发展,已经进入大众化教育阶段.与此相伴,对于法学本科的人才培养目标由精英型培养模式到定位于适应国家法治建设和经济建设不同行业需求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问题,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基本达成了共识.然而,由于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扩招,导致了高校对于法学本科的实践教育仅仅停留在教学大纲和教学口号中,由此造成了高校法学本科人才的知识结构、思维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难以适应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经济急遽发展的需求.由于传统的以教为本的应试教育忽视了实践在教学中的作用,其与实践脱节的缺陷愈益明显,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关口.[1]而且,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专业扩招以及实践教学的弱化,也导致了高等学校培养的法学本科人才不能适应当下社会实践的需要,这一现象已经引起了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密切关注并展开了广泛的研讨.因此,如何深化和推进法学本科专业的实践教学,乃是化解法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与国家法治建设、经济建设以及社会发展之间矛盾的重要理论和实践命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缘起及实践教学面临的困境

清末以降,有志之士为挽回清朝颓势,力主变法修律,译介西学和移植西方法律制度;与此相伴,西方的法学教育制度随之传入华夏文明古国.肇始于1904年直隶法政学堂设立,开启了以西学为蓝本作以参照的近代中国法学教育制度.经民国数十载六法全书的法学教育,西方法学教育模式得以在中华立足并成熟发展,如吴经熊、杨兆龙、王宠惠等诸多全球公认的20世纪中国法学名家之思想和著作今天又重新走入了法界视野,便可佐证当时对于西学法学教育模式的推崇程度.1949年新中国成立,废弃了国民党的旧法统,包括法学教育制度亦随之终结,转向全面引进苏联法学教育制度和教育模式.到1957年“反右”运动和十年“”爆发,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遭到极其严重的破坏.此段历史时期,宪法的权威遭到亵渎,法律的价值受到怀疑,法律院校几乎覆灭,[2](p259)法学本科教育的停滞导致了法律人才培养难以为继,此种局面直至“”结束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即恢复高考制度,选拔国家建设人才,法学本科教育随之恢复重建.就此时而言,国家经过拨乱反正,法学教育顺应时代需求,采取了以本科为精英教育与专门的法政学校专科教育相结合的模式,初始几届法学本科学生大都成为当代法学教育领域的精英抑或司法界的领军人物.

至20世纪80年代之后,法学研究生教育虽逐步开展,但当时能够承担研究生层次教育的法学人才可谓凤毛麟角,整个80年代的法学教育仍以法学本科教育为精英教育的主体.由于法学本科难以承担起培养法律职业人才供给的任务,大量的法律实践人才的培训和培养任务由专科学校、夜大和函授学校承担.此时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一般是在本科四年教育的最后一学期开展,实习的模式大都是由学校直接派遣到司法实务部门.由于当时政法机关法律专门人才匮乏的形势所需,大部分法学本科学生一进入到实务部门实习就直接跟随指导教师参与具体案件的.同时,由于当时实行计划分配,没有今天法学本科学生的司考、考研和求职压力,学生都能专注于实习课程,实习结束大都能够圆满完成实习任务.毕业分配至工作单位,大多数毕业生都能够成为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结合应用的人才和单位的业务骨干.延至20世纪90年代,市场经济建设成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法律规制成为市场经济建设背景下的迫切需求.伴生而起的是国家法治建设,于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法学界倡导下先后进入执政党的纲领性文件和宪法当中,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当代的治国方略,有力地促进了中国法学教育的繁荣.与此同时,法学本科教育步入了“大跃进”时代.与建国初期法学教育制度不同的是,改革开放之后恢复的法学教育制度逐渐反思苏联法学教育理论和制度模式,虽然苏联法学也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但这一时期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制度已经有了“去苏化”倾向,开始转向以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为蓝本加以建构,将法学本科学生定位于通识教育.这一时期,不论是财经院校、师范院校、农林院校、理工院校都相继成立法学院系,设置法学本科专业,导致了20世纪90年代后期法学本科教育的“泡沫化”现象.法学本科教学模式主要集中于法学理论学习和理论素养的培养,虽有实习课程但由于扩招导致法学本科人数不断增加,司法实务部门难以大量接受法学本科学生进入实习,即使进入司法部门实习的法学本科生也只是做一点辅助工作,根本不能达到法学本科实习课程所要求的提高司法实践能力的目标.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法学本科教育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矛盾日益凸显.司法考试制度设计固然有助于司法职业化的人才选拔和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但也有其负面效应.由于法学本科毕业要从事法律职业就必须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即使是本科毕业后考取硕士研究生的学生要想获得司法资格考试证书也只能作为面试加分的依据,由此造成了司法考试决定法学教育的倾向,形成了以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检测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指标导向.这样,司法考试制度就在某种程度上催生了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出现应试教育的苗头.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不少法学院自发地将如何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作为本科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从而影响了法学本科教育的质量.[3](p126)法学是一门具有实践性的学科,不仅要培养学生具备法学理论素养,而且要注重培养学生养成理性思维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而司法考试作为一种应试考试,其题型设计和知识涵盖难以显现司法实践能力的真实面貌,而且往往注重应试技巧的设计,而这些应试技巧又非大学法学院理论培养所能获取.诚如苏力教授所言:“中国法学院所提供的知识多非法官所需要的,而法官所需要的又非法学院所能提供”.[4]此外,法学本科盲目扩招,司法机关人员更新缓慢,加上法学硕士、博士生源充足,法学本科生就业几率曾经弱化到了千人一位的竞争局面,这就使得法学本科就业率下降到各类院校的末尾.此种局面使得法学教育者不得不深思的一个问题就是,法学本科教育如何培养适应国家社会经济急速发展的人才需求类型.为了解决司法考试与大学法学院实践教学不足的矛盾,一些法学院在法学本科教育上更加开放地面向全世界吸收、引入不同法系的教育模式并展开法学实践教学的实验和推广.比如:美国的法律诊所教育模式、澳大利亚的双学位法学教育模式都被部分法学院校引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法学本科教学与实践脱节问题,但就目前而言,尚未形成一个体系化和科学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