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培养路径探究

更新时间:2024-01-0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1243 浏览:144718

摘 要: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和形式,是一种非职业性法律思维方式.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除了需要大学生付出艰苦的努力之外,还需要教师有针对性地传授法律知识,并从实际出发组织法律实践教学,指导大学生参与法律实践.在法治校园与法治国家中养成法律思维的取向和习惯.

关 键 词:大学生;法律思维;培养途径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4107(2012)10-0004-03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能否顺利推进,在一定程度上要看社会主义法律思维能否深入人心.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本文试图通过对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是什么、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的路径等问题的研究,结合教学实践,探究如何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

一、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内涵的解读

所谓法律思维方式,编写《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教材的专家指出,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和取向[1].思维是指理性认识或理性认识的过程,是人脑对客观事物能动的、间接的和概括的反映[2].方式是说话、做事所采用的方法和形式[3].

法律思维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和形式.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和形式,是一种非职业性法律思维方式.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是指要使大学生养成法律思维的取向与习惯.

(一)法律思维方式是一种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形式

法律思维方式不是一种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习惯和取向,而是一种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形式.作为一种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形式,法律思维具有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等四个方面的特征[4].使大学生养成法律思维的取向和习惯,属于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的内在要求.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就是使他们养成法律思维的取向和习惯.需要指出的是,在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的过程中,首先养成的是一种取向,取向成为人们的下意识后,法律思维才会成为大学生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习惯.易言之,先有取向,后有习惯.

(二)大学生法律思维是一种非职业性法律思维

大学生法律思维与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思维相比,在需要了解和掌握的法律知识等方面具有很大差异.湖南省执业律师每月都会收到省律师协会收集整理一本厚达188页的《湖南律师业务学习资料》.一名律师需要掌握或了解这些法律知识,而一个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不可能,也不需要了解和掌握这些法律知识.正是基于二者之间的差异,“非职业性法律思维”又被称之为“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思维”、“相对较低层次的法律思维方式”、“基础法律思维”与“公众法律思

维”.

二、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路径

《基础》指出,大学生可以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和参与法律实践等途径,在日常生活中逐渐养成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维习惯.毫无疑问,教材为如何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指出应该努力的方向,但是也存在值得商榷的方面.例如,法律方法应包含在法律知识之内.《基础》指出,基本法律方法有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认定事实的方法等.前三种方法属于法理学范畴,最后一种方法属于诉讼法学与证据学的领域.

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思维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也不可能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完成其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除了需要大学生艰苦努力之外,还需要教师、学校与国家管理者为之付出.只有通过大学生、教师、学校与国家管理者的共同付出艰苦的努力,才能完成这一人才培养工程.

教师的教学实践

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是培养法律思维的前提;脱离具体的法律生活与法律实践,不可能养成法律思维.除自考生以外,大学生学习和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参与法律实践离不开《基础》课与法律课程教师(非法专业的法律课程)的教学实践.

1.传授和指导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基于《基础》课法律知识的有限教学课时,教师应该探索如何传授和指导大学生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研究大学生在成长成才过程中所需要学习和掌握的法律知识.易言之,《基础》课教师应探索《基础》课法律知识教学的针对性.

《基础》教师指导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应针对不同专业的职业需要.仅仅学习和掌握《基础》提及的《公务员法》与《劳动法》,远远不足以应对他们职业生活的需要,教师应研究不同专业的职业法律知识需求,指导大学生学习与专业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应对以后职业生活.土木工程专业学生应学习和掌握建设活动主体法、建设活动市场法、建设活动技术法、建设产品物权和房地产交易法、建设活动宏观调控法、涉外因素的建设活动法等国内外建设法律法规知识.上述法律法规显然不适合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学生学习.需要指出的是,对这一针对性问题研究,这既是《基础》教师研究的课题,也是非法律专业法律课程教师应予以关注的领域.

《基础》课教师传授法律知识应针对现实热点问题的需要.在“5.12”期间,针对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笔者在讲授第五章公共生活中的相关法律规范时,着重讲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与《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15条①,使大学生了解地震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发布地震预报的规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发布地震预报.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是一种违法行为.总之,以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需要为出发点,《基础》课教师针对时事热点问题讲授大学生应该了解的法律知识.

药家鑫事件是当下现实的热点问题.药家鑫之所以杀死张妙,是因为“害怕农村人难缠”.这位西安音乐学院的大三学生认为,交通肇事后,他和他的家庭从此陷入被害人张妙要求无穷无尽的赔偿阴影中.、学位证、计算机二级、英语四级与驾照是大学必考五证.汽车已经走入中国百姓寻常家庭,很多大学生有机会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就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或轻或重的交通事故.从药家鑫事件来分析,大学生没有准备好如何应对交通事故.为此,针对这一热点问题的现实需要,《基础》课教师应讲授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与赔偿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懂得任何赔偿都有法可依,没有“难缠”一说,“撞伤不如撞死”是对法律的误读.《基础》课教师传授法律知识,应针对大学生的知识基础.给大学生传授法律知识,不是在一张白纸画图,而是以中学知识为基础.不同录取批次、不同类别大学生的文化成绩差距很大.根据2011年湖南省普通高校录取控制分数线,音乐、美术、体育等类别考生文化成绩达到170分便有望被大学录取,170分仅占总分的23%,而一本文史类分数线583分,583分意味着失分不能超过总分的23%.《基础》课教师应通过随堂调查等形式了解教学对象法律知识的积累状况,调整自己的教学实践.

即使通过《基础》课教师有针对性的传授和指导,大学生也不可能在课堂上掌握其应掌握的法律知识,但要使大学生对法律产生认同感,感觉法律不仅是有用的、必要的,认可法制教育是他们成才的内在需要,以激发他们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教育家布鲁纳说:“学习的最好刺激,乃是对所学材料的兴趣.”

2.组织法律实践教学,指导法律实践.所谓实践,是指人类有目的地改造世界的活动.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能动的活动,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基础和动力,也是认识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动力[5].法律实践就是依据法律的实践.大学生要参与法律实践,必须首先拥有一定的法律实践能力.法律实践能力是指以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为基础,运用法律知识思考、分析问题的能力.运用法律知识思考、分析问题等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通过法律实践教学来实现.

(1)组织法律实践教学.如何组织法律实践教学,学者提出很多有建设性的方案,但有一些方案不太切合实际.例如,旁听庭审与模拟法庭.这是法律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内容,法律专业学生旁听庭审一般安排在大学二年级,大学一年级非法律专业新生旁听庭审纯属外行看热闹,由他们来组织模拟法庭更不切合实际.《基础》课教师应根据实际组织法律实践教学:

课堂法律实践教学.正如有学者指出,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教学不应该仅仅停留在“走出去”的社会实践层面,它实质上是与课堂理论教学相对的一个概念[6].言下之意,实践教学可以在课堂上展开.课堂法律实践教学可以课后作业的形式,每个学生提交一个亲身经历的问题,依据法律,写下自己对该问题的思考、分析的结论.教师挑选出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在课堂上与学生共同进行讨论,引发他们依据法律思考、分析问题.此外,时下热点问题(如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亦可是作业的内容.总之,所有能引发大学生依据法律思考、分析的问题都可以作为课堂法律实践教学的内容.至于问题的载体,可以是作业本,也可以是视频等.

课堂之外的法律实践教学.就近参观监狱、全国法治示范村或者省法治示范社区等法制教育基地.我校《基础》教研组曾组织学生参观湖南省武陵监狱、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罐头嘴镇张家汊村与常德市武陵区城东新东街社区.高墙内的同年龄人以舞台剧的形式现身说法,使大学生对法律有了直观的认识;法治示范村、小区的法治建设成就,使大学生感受到法治的力量,提高他们依据法律思考、分析问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指导法律实践.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能动的活动才是实践.法律知识应该用来指导实践,并在实践再认识、再实践,以致无穷反复.《基础》课教师还应根据实际指导大学生参与法律实践,用法律来指导实践,并在实践中检验并发展认识.


参与立法讨论.和地方很多立法都要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信息时代,网络是了解民意最便捷的途径,而大学生是网民的最大群体之一,应鼓励他们通过网络参与立法及有关法律问题的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中国人大网(http://.npc.gov./)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就是一个很好的平台,该系统的网页有正在征求意见法律草案的名录.2011年4月25日至2011年5月31日该系统就《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向公众征求意见,有82707人提出了237684条意见.

用法律来指导大学生活.法律知识只有用来指导实践才能彰显知识的价值,法律知识也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检验和发展.大学生应该用所学的法律知识来指导大学生活.这既是大学生参与法律实践的内容,也是大学生生活的内在需要.大学生应用法律来规范其大学生生活,以大学生撰写论文为例,高校或科研院所大多规定大学本科生必须撰写毕业论文,研究生、博士生要发表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才准予毕业授予学位.大学生撰写论文应以《著作权法》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指导.不得剽窃他人作品,否则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2009年7月15日西南交通大学副校长黄庆就因博士论文第四章抄袭,被取销博士学位,撤销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学校与国家管理者的管理实践

掌握了法律知识的大学生,并不意味着会依据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一个人面对一件棘手的问题,是选择法律思维,还是取向于其它思维方式,首先要看哪一种方式可以有效地解决问题,使利益最大化.如果人们认为依据法律解决问题不如走关系,甚至依据法律解决不了问题,他必然会放弃法律.正如有学者指出,我们不能寄希望于人人都是捍卫法律思维的斗士,明知法律思维不可行还坚持法律思维.如果法治的实施最终要靠个人的自我约束,不就是另一种版本的德治吗?[7]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宣言》中指出:“人们的观念、观点和概念,一句话,人们的意识,随着人们的生活条件、人们的社会关系、人们的社会存在的改变而改变.”[8]借用鲁迅先生的名言:“没有天才得土壤,哪有天才”.没有法治的土壤,哪有选择法律思维方式的大学生.要培养选择法律思维的大学生就必须有法治环境.法治校园是培养大学生选择法律思维的小环境,法治国家是培养大学生选择法律思维的大环境.法治校园与法治国家的建设需要学校管理者与国家管理者付出艰苦的努力.

学校管理者应依法审视管理学生的各项规章制度,清理不合法的管理条例.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高校管理者必须清理与该《规定》内容相冲突的各项规章制度.例如,《湖南文理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例》第6条,参与直销,情节较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规定,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七种情况不包含参与直销②.更为重要的是,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直销管理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直销是合法的,参与直销何错之有?学校管理者还应依法审视管理制度之外的管理行为,不得侵犯大学生的名誉权、财产权、公正评价权等权利.据新华社报导,山西临汾联通公司与临汾职业技术学院连手在该校推出一种联通手机卡.该卡与学校的多功能卡捆绑,可以使用该卡在食堂吃饭,还能做宿舍门卡、图书馆借阅卡.如果不办该卡,将在校园里“寸步难行”[9].校园里不应有这种强制消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只有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原则与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使学生在潜移默化中感受法治精神,选择法律思维才会成为一种取向,乃至习惯.

如果说营造培养大学生选择法律思维的小环境需要学校管理者付出艰苦的努力,那么营造培养大学生选择法律思维的大环境,即建设法治国家之路无疑更加艰辛.只有在法治校园与法治国家的土壤中才能培养出选择法律思维的大学生,法治校园与法治国家又会为培养大学生法律思维提供条件.法治校园与法治国家又会要求大学生选择法律思维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

注释:

①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

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

下罚款.

②(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

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使用通讯设备

及其他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情节严重的;(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

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

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