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勘单位国外风险勘查项目管理

更新时间:2024-03-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3396 浏览:106756

【摘 要】地勘单位正在探索“探采一体化、产业有形化”的发展路子,坚持“省内、省外、国外”三线联动的发展思路.随着国外风险勘查项目逐年增多,国外风险勘查项目管理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阐述我国设立国外风险勘查资金的三个原因,重点分析国外风险勘查项目管理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地勘单位加强国外项目管理的几点建议,以期对有国外风险勘查项目的地勘单位或矿业企业有所启示.

【关 键 词】地勘单位国外项目风险勘查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走出去”矿产资源战略,鼓励、引导地质勘查单位和矿业企业进行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开发,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修订了2005年颁发的《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于2010年制发《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0〕173号).经过近年来的贯彻实施,风险勘查资金调动了地勘单位“走出去”的积极性,取得一些成果,但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地勘单位必须认清国际形势,厘清国外风险勘查项目中存在的不完善地方并加以应对.

一、设立国外风险勘查资金的原因

1.矿产资源勘查自身特点是决定因素.

矿产资源勘查具有高投入、高风险、投资周期长的特点.矿产资源勘查往往需要较高的资金投入,没有强大的资金作支撑,商业性矿产勘查是无法进行的.因此,我国设立了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凡具有甲级地质勘查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以矿产资源勘查为主营业务的矿业企业,都可申请国外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经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组织项目审核论证后,给予项目一定比例的经费补助.

地质作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矿产资源的隐蔽性和不确定性,使矿产资源勘查具有高风险性.一个地质勘查项目从项目论证、考察、野外踏勘到提交成果报告至少需要3~5年的时间,而且要想发现具有经济价值、适于开采并获利的矿床又很难.据统计,世界各国矿产勘查成功率大多只有1%,也就意味着矿产勘查的风险程度高达99%.因此,商业性矿产勘查单位不会有很高的积极性参与到如此高风险的勘查项目中来.


2.矿产资源供需矛盾的客观要求.

我国的矿产资源具有总量大、人均占有少、禀赋条件差的特点.在已发现的171种矿产中有159种已探明储量,占世界总探明储量的12%,位居世界第三位.而我国矿产资源的人均探明储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58%,位居世界第五十三位.我国重要矿产资源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背后矿产资源匮乏,这已成为国土资源部门十分关心的问题.《2011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我国大宗矿产品对外依存度居于高位.其中,石油、铁矿石对外依存度均达56%以上(何世久,2012).随着国内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刚性需求越来越大,新形势下解决这种现状的途径就是在增加国内资源供应的同时,走出国门进行风险勘查.

3.先导性资金支持的国际惯例.

按照矿产勘查风险承担的国际惯例,多数国家的政府都会提供先导性资金支持.近年来,国际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出现了全球化趋势,资金涌向了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为化解高风险的勘查特点,多数国家采取给予一定比例的专项补助经费,如美国、日本、加拿大、德国、法国等都设立了勘查补助金支持矿产勘查.

二、国外风险勘查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

1.项目实施主体与申请补助资金主体分离.申请财政补助的地勘单位大多为事业单位,受体制上境外投资的制度限制约束,地勘单位都是以国内子公司的名义成立境外公司或境外合资公司.也就是说,以事业单位的“帽子”申请补助资金,实际却由子公司来实施国外项目,存在转包的嫌疑.申请补助的地勘单位应具有甲级地质勘查资质,但项目实施单位是否具备条件尚待探究.

2.资金用途的改变.当前国外地勘项目管理模式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境内地勘单位在境外设立公司,并登记取得或购写取得矿权;二是地勘单位与境外公司合作成立分公司,地勘单位以、技术出资,境外公司以矿权折价出资;三是地勘单位利用技术优势在国外承揽地质勘查项目,或以劳务换取一定比例的股权.目前,地勘单位项目管理模式多采用第二种方式,资金往往也是以投资款的方式汇入境外成立公司或境外合作公司.而这实际上违背了《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为补助性资金,非投资基金的原则,改变了资金的使用用途.而且,这些单位还存在对国外资金的监控力相对薄弱的问题.

3.缺乏有国际经验的项目管理人员和涉外会计人才.由于对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税收政策、人文风俗了解不深入,无法更好地进行项目管理、纳税筹划等工作.

4.国外项目报销的问题.报销在时间、地域上跨度很大,不利于国内财务部门及时掌握项目开支情况.另外,国外地勘项目所到之处大多人迹罕至或偏远落后,加之语言不通,取得的原始票据很多都不正规、不合法,财务人员很难辨别真伪.

三、对国外风险勘查项目管理的建议

1.建立健全机构,完善管理制度,提高人员素质.要求在国外设立有自己的公司,如条件不允许的至少要有国外项目办事处.招聘、培养有国际经验的项目人员和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加强对国外项目人员的培训,除了语言水平的提高,还要尽可能多的了解所在国的法律法规、会计核算制度、税收政策及人文风俗习惯等.不断完善国外项目管理制度,特别是财务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职责,规范报销流程,强化对资金的监管.使国外项目的会计核算不仅符合国内的会计制度,还要满足所在国税务的要求.

2.加强风险控制.

据统计,矿产勘查的平均回报率高于30%以上,但伴随高收益率的是风险勘查的高风险特点.随着“公益先行、商业跟进、基金衔接、整装勘查、快速突破”的地质找矿新机制不断深化,吸进了不少社会资金投入到矿产地质勘查项目上来.我们要认清国际形势,综合考察、衡量风险,遵循地质工作和市场经济两个规律,选取有潜力的国外矿产勘查项目.结合矿种、环境、政局、地缘等因素,制定以“非洲和周边国家为重点、尝试南太、兼顾拉美”的工作方向.不断探索新的国际合作手段,积累国际勘查经验,促进地勘经济“又好又快”发展.3.严控成本,寻求使领馆帮助.

国外施工费用往往很高,地勘单位要科学设计施工进度、节约开支,充分利用项目所在国的一切资源.因为项目款大多都是通过国内的外汇账户汇到境外,所以财务管理上要特别重视汇率变动的影响.另外,要积极取得我国驻当地使领馆的帮助指导.驻外使领馆往往掌握更加全面的政策、法律、税收等信息,多与使领馆沟通协调,可以节省时间提高效率.

4.纳税筹划.

要选用所在国合法的会计核算制度,掌握减免税税收政策,依法纳税、合理避税,保证辛苦挣得的经营成果不受损失.

200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将劳务判定原则从“劳务发生在境内”调整为“提供或者接受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也就意味着之前境外劳务是免征营业税的,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因为提供劳务的单位在境内,因此不在免征范围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写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明确了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因地勘单位钻探施工属建筑业劳务,可享受此项免税政策,但测量、物化探等工作手段还应按5%缴纳营业税.在商榷项目时可考虑将钻探劳务全部由中方提供,其他的工作手段由境外公司承揽,并在合同中明确出来,以达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5.规范管理核算模式.

对国外风险勘查项目的核算只有2010年颁布的《国外矿产资源风险勘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可供参考,没有配套措施,而且该办法中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最好采用“国内单位投资、国外借款、国内会计核算”的财务管理模式.即地勘单位以对外投资的方式将所需资金汇至境外,境外项目勘查费用从境外的公司开支,在规定时间内或项目结束时回国核销费用.

6.技术入股模式实现共赢.

结合当前国外风险勘查项目的现状,要注意发挥技术、资金的相对优势,在对外谈判中把握主动性,技术入股应占有不低于30%的股份.尊重当地的宗教、文化、习俗,要有社会责任心,不能损害所在国的利益.坚持互利、共赢的对外合作原则,只有这样“走出去”战略才会持续、健康地实施.

(作者王鹏飞为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