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更新时间:2024-03-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6344 浏览:70667

摘 要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对社会引起了很大的震动,给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更是带来强大的冲击,提出了更多的挑战,突显了诸多问题.为解决这一系列问题,一方面要加强关于电子商的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工作,其中既要通过制定新的公约加以协调,又要求各国知识产权法做出相应的调整;另一方面要研制网络技术加强网络设施建设,从而更好地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让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市场更加繁荣,更好地发挥电子商务在丰富方便人们的社会生活交往、购物、学习、医疗中的重要作用.


关 键 词电子商务;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我国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可谓少之又少,目前直接对于电子商务的立法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11条对于电子合同合法性的承认以及第33条涉及的电子合同生效的要件,部分条款也有涉及到电子合同要约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及合同成立地点等问题,此类立法虽然对于电子商务的合法性予以了肯定,仅为电子商务定义上的立法,电子商务的操作管理的法律制度仍是空白.[1]

本文将讨论在电子商务的范畴内,所衔接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主要包括的电子商务中的著作权问题、电子商务中的专利问题、电子商务中的域名和商标等方面未受到足够重视的众多问题.

一、电子商务中的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基于特定作品的精神权利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经济权利的合称.著作权是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2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