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号的知识产权保护

更新时间:2024-04-0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5094 浏览:117572

[摘 要] 目前,由于我国缺乏对商号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造成了对企业良好商号信誉的损害.商号与商标矛盾冲突,源于二者本身的相似性及商号本身的知识产权属性,商号与商标的混同,让许多消费者产生误认,使其在司法实践中也很难认定.有效保护我国商号知识产权,政府应加快完善商号的知识产权立法,加强权利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对驰名商号的保护.特别是通过将商号登记和商标注册申请为同一名称,获得法律的双从保护,才能防止他人的恶意侵权,保护企业利益.

[关 键 词] 商号;驰名商号;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 F830[文献标识码] B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在1995年2月,台湾弘奇食品有限公司就将“永和”在中国内地注册于第30类(豆浆、茶、乌龙茶、豆花、冰淇淋)商品商标.2001年12月,该商标被许可上海弘奇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独占使用.上海永和此后在全国收纳了众多加盟商,“永和豆浆店”在各地随处可见.然而在进入宁波市场时,却发生了困难.在它取得独占使用权前,宁波企业家已经将“永和豆浆”注册为企业字号,并开出了6家永和豆浆店.为了争夺市场份额,2005年,上海永和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宁波永和告上法庭,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宁波永和使用字号在先,不构成对上海永和的商标侵权.2006年,宁波永和有反击,将上海永和宁波加盟店告上法庭,认为上海永和侵犯了宁波永和的字号权,拉开了豆浆官司的第二阶段战役.此案最终以上海永和败诉而告终.

案例二:杭州张剪刀厂成立于1958年,2000年改制后成立杭州张集团有限公司,拥有“张”图形与文字商标,该商标为全国驰名商标.上海张刀剪总店成立于1956年.早在1999年杭州张就以上海张刀剪总店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4年7月,上海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杭州张的诉讼请求,但该判决同时要求:上海张刀剪总店今后应在商品和怎么写作上规范使用其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此后,杭州张发现对方并未按照上述判决内容要求,仍在其产品及包装、标牌上直接使用“上海张”字样标志.2004年12月,杭州张将上海张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2月,市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上海张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刀剪产品及包装标牌上使用侵犯杭州张的“张”注册商标专用权标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在《浙江日报》上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从上诉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案例一,中法院的判决依据是:在先商号的效力优于在后商标,该种效力的认定与知识产权中商标之间冲突解决模式相同,但是我国却没有将商号与商标利益冲突进行立法规定,造成各地法院判决不一,判决缺乏法律根据等现象.而案例二,中法院明显的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的保护,而忽视对老字号的保护,该案例与案例一均反映出我国商号与商标保护之间的冲突,但是因为冲突主体的性质(在先商号与知名商号)之间的差异,造成判决结果的截然相反.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缺乏对商号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商号种类的优越性,造成对企业良好商号信誉的损害.

二、商号的知识产权保护之必要性

(一)商号与商标之冲突

我们必须承认,商号与商标的矛盾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从各自的利益出发,为取得较好的产销条件、获得更多的市场资源而竞争.通过竞争,实现企业的优胜劣汰,进而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随着当今企业法律意识的提高,商号与商标的法律冲突问题越来越明显,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在实践中,一些企业为了获取自身利益,利用其他企业努力奋斗创造出的并享有一定市场美誉的注册商标,作为自己企业的商号进行注册登记;也有一些企业以别人的著名商号,作为自己的商标进行注册.因此,造成市场上商号与商标的混同,这种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形式,让许多消费者产生误认,造成其利益的损害.

(二)商号与商标本身的相似性

商号与商标本身的相似性是指二者在区别或者怎么写作进而对消费者的引导上作用相似.如,生产商将商号突出标示于产品、说明书、广告及宣传册、包装物及营业场所等地,在这种情况下,商号和商标是很难区分的.消费者根据这些标志,同样可以区分不同企业的产品及怎么写作,企业也可以通过对商号的使用,引导消费者的选择.伴随着商号与商标区分越来越小的趋势,商号与商标专用权之间的冲突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此外,二者的相似性也决定了法院判决的随意性.法院在判决过程中对知名商号和商标的效力把握不清,造成为了保护其一而使另外一个撤销或者负赔偿责任,使知名商号的企业多年心血付诸东流.

(三)商号本身的知识产权属性

关于商号的法律性质未在知识产权中规定,而是放在民法通则中加以规定,笔者认为实属不妥.商号应当属于知识产权范畴,这主要是由于商号本身的属性决定.

葡萄牙、巴西的工业产权法,英国、美国、德国的商标法,都分别对商号做了相关规定.目前,为了解决知识产权之间的权利冲突,许多国家的最新立法都将商号权统称为商业标志权,纳入到同一部法律加以保护.商号作为传统知识之一,具有某种特定的科学性和创造性,使不少商号在一定范围内得以长期传承和使用.这些商号不仅得到了公众和市场较高的信赖与认可,而且还形成了良好的商誉.商誉是特定商事主体在长期的商事活动中因其产品和怎么写作的技术含量以及良好的售后怎么写作等诸多因素逐渐形成的,是一种可以长期利用并能为企业带来额外商业价值的无形财富.而这种商誉,则依附在企业的商号上.因此,如何保护企业的商号直接影响了企业的收益.商号是公司名称的核心内容,它能把不同的商事主体及其产品和怎么写作区分开来,企业为提高其竞争力,必须投入智力劳动、资金和时间,努力使其产品或怎么写作形成良好商业信誉.因此从某种角度讲,商号的保护实质上只是保护商誉的一种间接方法.笔者认为,商号是商事主体的经营、怎么写作质量在公众心目中的一种信誉,商号应被视为具有商业价值的知识产权,应受到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三、我国关于商号保护的立法现状

(一)民法相关规定

在大陆法系国家,用民法的相关规定来保护企业商号权是主流.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法律制度,主要也是通过《民法通则》来对商号权进行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对商号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企业名称权的相关规定上,从民法理论上来讲,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是对“人之为人资格”的保护.商号作为企业人格权的重要标志,对其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法人的企业名称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专门立法规定

我国在适用《民法通则》、《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对商事登记名称进行保护外,还专门制定了保护商事名称权的专项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对商事登记名称的争议和保护从行政救济角度作了详细规定.

我国只是将商标列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内,所谓的商号依旧按照《民法》中的有关规定加以保护,因此法院的一些关于商号与商标冲突的判决结果,即使我们觉得显失公平,却因为未将商号列入知识产权的保护领域,无法判定商号与商标在同一法律体系内效力的大小.由于法律上的无依据,使得一些企业多年来为商标所做的努力成为了其他企业的“便利车”,这样既不利于企业之间的竞争,同时也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四、完善我国商号知识产权保护的路径

(一)完善商号的知识产权立法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对企业商号进行了保护,但这也是造成商标与商号在各自领域内有冲突的主要原因.也有学者建议:由于我国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商号权法,所以造成了这种纠纷的大量存在.因而需要商号立法的出台,不仅保护商号权利人,也规范商号权利人的行为,并在登记核准时就规范其行为,使其没有侵犯他人商标权利的机会.而笔者认为,如果要彻底解决商号和商标之间的冲突,必须将二者纳入同一步法律中加以规定较为适宜.首先,必须将商号列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之内保护商号在先权.保护商号在先权是指在先权对世权属性的必然要求知识产权权能上的独占性和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绝对性,也必然要求必须保证在先产生的知识产权在法定的时间、空间维度内不受羁束,要求在后权尊重在先权;否则,在先的知识产权就无法利用其绝对权属性并实现知识产权的制度功能.知识产权等在先权利表征的是既定权利秩序,这种秩序体现了立法者的权威性安排或认可,是不允许在后权利随意打破和搅乱的.保护在先权,也是对大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取得的在后权利的否定.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领域的帝王地位决定了保护在先权在解决冲突时的普遍适用性.商标权的在先权利已被人们广泛接受,但是商号权的在先权利确一直被现存的企业名称注册制度制约而得不到发展,特别是在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时候,因对商号权的在先权利保护的缺失而得不到有力的保护.我们应该清楚,商号权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人身是不可分离,它是商品生产经营者法律人格的化身,相对于商标权、专利权等具有更强的人格性.与此同时,商号作为企业经营能力、生产状况的象征,是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商号权也因此具有财产权属性,这也是商号权与一般民事名称权的根本区别所在.因此,从商号权的内容所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上来看,在权利类型上应该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因此,应当将其独立立法,更有利于对商号和商标的保护.

(二)加强权利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法律诉讼被称之为是当事人解决权利冲突、寻求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无论诉讼结果如何,原告与被告均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事先加强权利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实行商标和商号一体化,以获得法律的双重保护.这也是我国许多学者所倡导的.在实践中,将知名商号注册为商标,这无疑是对商号的最佳保护措施.而把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一则有利于扩大商标的知名度;二则可以不断扩大商标保护的领域,增加企业利润的同时又能加强对商号的保护.但是,在我国许多企业的权利人对自身权利没有保护的意识,这也是加剧了商号与商标冲突的一个因素.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权利人更要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利,防止他人恶意利用自己商号与商标的意识.因此,最好的做法是将商号登记和商标注册申请为同一名称,这样即可以既能够提升自己企业的知名度,也可以防止他人的恶意侵权.

(三)加强对驰名商号的保护

驰名商号在消费者认定商品的优劣和树立企业信誉上发挥重要作用.驰名商号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号.对于消费者而言,驰名商号代表着良好的商品质量和商业信誉;对于厂家和商家而言,驰名商号意味着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经济利益.所以,随着驰名商号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它的保护成为国际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

我国拥有许多历史悠久、家喻户晓的老字号,如全聚德、同仁堂等,由于这些商号无论是对企业还是消费者来讲都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由于驰名商号具有的特殊商业地位,可赋予驰名商号跨区域、跨行业的特别保护权,即驰名商号无条件地适用权利在先原则,驰名商号权人有权在全国范围和所有行业内,禁止他人以其商号和同或近似文字进行商号登记.

商号在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中越来越显得重要起来,它们为客户提供识别标记,引导消费者的选择,扩大自己的市场优势,为企业管理和经营怎么写作.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商号与商标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产品,表现出自己独立的价值,可以说商号与商标是架立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桥梁.

综上所述,只有重视此类现象的存在并且加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力度才可能更好的协调处理问题.任何方法都必须放到现实的土壤中才可以看到其优越性与不足,在实践中我们还必须进一步完善各方面的规定,才可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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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