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计算机模拟证据问题

更新时间:2024-02-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3388 浏览:57303

摘 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将证据的种类规定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八大类.对计算机模拟证据并无明确规定.伴随时代飞速发展,计算机模拟证据将逐渐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对计算机模拟证据进行定性,并从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三方面入手对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展开具体判断很有必要.其中关联性主要强调计算机模拟证据是否与案发情形相吻合,真实性判断包括相似条件选择和实验反复程度两环节,合法性判断则涵盖取证主体合法与取证程序合法两部分.

关 键 词:

计算机模拟证据;刑事诉讼;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D915.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13)05004104

计算机模拟证据多指在某些案发真实很难还原的情形下,通过计算机特定程序产生的模拟图像、场景来推断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之总称.在刑事诉讼中,计算机模拟证据同时兼具电子数据和辨认、侦查实验之色彩——一方面它要依靠虚拟的“0”和“1”二进制数字形成,无疑有着电子数据性质;另一方面它又非案发实情的先天客观化记载,而系为确定和判明某些与案件相关的事实是否发生或如何发生,由特定专业人员将数据输入计算机,再用计算机遵照专门程序输出的后天动画模拟演示结果,故还有着辨认、侦查实验属性.

伴随高科技手段日益走进人们的现实生活,借助计算机模拟图像、场景来推导、还原某些案发实情在审理部分疑难案件上有着不小帮助.如美国上世纪的AkeV.Oklahoma案和我国2008年的周正龙案等等①,计算机模拟证据都功不可没.何况2012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已明确认可了“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电子数据”乃法定证据种类.如此一来,兼具电子数据和辨认、侦查实验色彩的计算机模拟证据之合法地位亦非常明显.不过,计算机模拟证据终究并非案发时自然形成之证明材料,存在很大后天人为因素,故笔者特就刑事诉讼中的计算机模拟证据相关问题展开初步探讨,以求能对信息时代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些许帮助.

一、计算机模拟证据的定性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认可的证据共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八大类.在这其中,并无计算机模拟证据的明确规定.那么,对计算机模拟证据我们该如何准确定性呢?

笔者认为,现行刑事诉讼法未就计算机模拟证据作出明确规定并不意味着它不属于我国法律认可的证据范畴,毕竟最广义上一切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此不作规定,这同计算机模拟证据自身属性有着密切关系.一方面,计算机模拟证据具备电子数据性质,既然是电子计算机程序运作形成,那它自然为一类人无法直接触摸感知的电子信息流,但计算机模拟证据又不能草率归入电子数据之列,因为一般证据法意义上的电子数据仍是案发时自然形成的,如合同诈骗中当事人双方借助订立的电子合同等等,而计算机模拟证据则系案发后相关人员根据具体情形用特定程序推演得出,后天人为因素浓郁;另一方面,计算机模拟证据还具备着辨认、侦查实验属性.因为辨认、侦查实验跟计算机模拟推导一样均是后天人为借助专业知识判断得出.但它又不完全等同辨认、侦查实验,毕竟传统意义上的辨认、侦查实验很少会以现实世界难感知的电子信息形态存在.所以,正因为计算机模拟证据无法清晰将其纳入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中去,我们就只能在学理上对其进行归类定性.陈瑞华教授对此便指出:“立法者在成文法中要想穷尽证据的所有表现形式,这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目标.”[1]

在学理上,很明显计算机模拟证据当属一类辅助证据[2].因为同物证、书证等证据相比,靠特殊软件程序形成的后天动画演示图像来证明与案件相关的事实,这终究没有在案发时就已经自然存在的物证、书证更加可靠.何况计算机程序设定还有可能出现本身不够科学合理甚至被人为篡改失真的现象,而物证、书证即便被伪造,专业技术人员也相对较容易进行甄别.大众话语通常所说的“铁证如山”,更多的便是指代物证、书证.所以从这点上看,计算机模拟证据不能视作主要证据.不过,它不能成为主要证据并不意味着其本身证明力微乎甚微.毕竟随着时怎么发表展,人类社会电子化、信息化趋势愈发加剧,且很多案件因主客观条件限制,要全面完整地收集到物证、书证等传统证据并非易事.兼之伴随科技不断进步,计算机模拟推导的程序设计亦日益科学,有缺陷或存在篡改失真情形的模拟证据也更容易被技术人员发现.因此,计算机模拟证据作为一类辅助证据,其发挥作用的空间还是非常广阔的.

二、计算机模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运用的具体判断

计算机模拟证据的运用究竟该如何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判断,这是决定其价值的关键环节.毕竟倘若某计算机模拟证据根本达不到证据标准的要求,那它自然无法成为证据在案件审理中得到法院的认同.而具体来说,这种判断参照传统证据对关联性、真实性与合法性之要求,它也可从以下三环节展开.

(一)计算机模拟证据关联性的判断

所谓关联性,通常多指证据应当同待证事实息息相关,具有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本质特性.关联性的判断不仅仅是分辨证据是否拥有可采性即是否具备证据能力之重要前提条件,对证明力大小而言,它同样至关重要.毕竟倘若某证据与案件待证事实关联不大甚至并无任何干系,那其证明力自然较小或者根本不具备丝毫证明力.计算机模拟证据亦同此理,美国法官就曾借1985年发生的AkeV.Oklahoma案清晰指出,一个计算机模拟动画所形成的证据必须明确表述出其背后侦查人员、技术专家的科学结论,即建立在权威性、不产生司法偏见和具备证据相关性基础之上[3].那么,司法实践中又如何就计算机模拟证据的关联性逐一展开具体判断呢?笔者认为,计算机模拟证据和传统书证、物证等证据相比,最大特点便是虚拟电子化与后天形成性.要就其关联性进行评价,主要就在于技术处理手段的灵活运用,譬如空间频域变换、灰度图像分析、二值图像处理、模式识别甚至虚拟现实系统等等[4].通过技术处理手段的运用来确定模拟证据是否与案发情形相吻合.当某一计算机系统遵照专门程序形成的动画模拟演示结果经过专业人士借助二值图像处理等方式判定它与案发基本情形不符,即同待证事实缺乏必要联系纯属臆造时,譬如要查明的案件是故意杀人,计算机设备借助工程动力学程序模拟推导重建出的却是交通肇事,这就明显和案发基本事实大相径庭,该计算机模拟证据自然不具备关联性,缺乏相应证据能力.

(二)计算机模拟证据真实性的判断

证据真实性通常多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而非主观臆造[5].考虑到计算机模拟证据带有很大侦查实验属性,其真实性评判自然也体现于相似条件选择和实验反复程度两环节.

首先在相似条件选择上,侦查实验原理要求我们必须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原有条件,那么当利用计算机动画演化推导时,相关技术人员事先设定的参数(条件)也应尽量逼近甚至等同案件原有情形.譬如借助计算机图形产生器、位置、多功能传感器和控制器等有效地模拟案发实际场景,就能令观察者宛如身临其境般地了解案件真相.但这必须建立在参数(条件)设置科学合理的基础上,而对计算机模拟证据来说,即确保电脑程序推导参数(条件)与案件待证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自然条件(光线、风力、温度、湿度、声音分贝等)完全吻合,且尽可能将各类影响推导结果的因素考虑在内.小到待证事实相关物体结构、纹理属性、反射属性以及运动时的几何形体变化,大到采用激光扫描获取整幢建筑物、道路的三维数据等等,均需符合参数(条件)相似性.倘若此类参数(条件)相差甚远,证明力无疑微乎其微.另外,由于电子证据难免牵涉到图像处理软件运用,借助它进行数据操作很容易造成最终模拟图像识别度变化甚至直接破坏计算机模拟证据所要表述之具体内容(即人们俗称的“PS”),专业技术人员选择相似条件时还应最大程度排斥图像处理软件运用的负面影响.

其次在实验反复程度上,侦查学原理告诉我们,客观条件改变或某些偶然因素巧合,都可能影响侦查实验之最终结果[6].有鉴于此,若能根据事先较客观准确的程序设定多次反复得出相同或基本相近的结果,则该计算机模拟证据证明力较大.总体而言,实验反复又包括为避免计算机程序推导结果偶然性进行反复模拟和为寻找待证事实偶然性进行反复模拟.毕竟程序模拟过程内任何一个需要描绘的场景中的对象和元素都有自己传达之信息,根据人工智能、图像处理等技术对表意性二维或三维图像进行多次重复性论证,其结果重复出现几率愈高,该计算机模拟证据就愈可靠.当然,考虑到计算机模拟证据最终大多将以动画图像形式出现,而图像在程序编码过程内特别是非可逆编码非可逆编码,通常多指允许一定程度数据丢失,不能完全恢复原先电子数据的编码形式.时难免造成自身损坏或数据丢失,实验反复程度并不宜过分苛求每次计算机程序推导都绝对化完全相同.


当然,在计算机模拟证据可靠性判断上还有一点须着重指出的是,由于计算机模拟证据主要系通过极富真实感的二维或三维动画模拟画面和逼真炫目的动态光学效果来实施案件待证事实的视觉与听觉重现,这较之侦查人员或技术专家所作的艰深纸面推导或枯燥实验分析更加鲜明和形象,但极具视觉震撼力和听觉冲击力的动画又很容易令法官、陪审员于不知不觉中产生心灵共鸣.故计算机模拟证据也可能在悄无声息中加剧了司法偏见,形成证据可靠性悖论.在日后的司法实践中,这必须是人们要刻意避免的.

(三)计算机模拟证据合法性的判断

证据合法性即指证据的使用与采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明文规定,否则便不能当作证据使用.计算机模拟证据在此方面也不例外[7].由于对传统证据的合法性展开判断主要从取证主体和取证程序两部分着手,计算机模拟证据同样也可如此.

首先在取证主体上,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取证主要由具备法定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实施,自诉案件取证由自诉人自行承担,故计算机模拟证据取证主体要求也必须符合此等规定[8].但是,鉴于计算机模拟证据需要通过专业技术人员利用特定程序推导实现,绝大多数普通人甚至包括侦查人员都不具备相关技术水准,且计算机模拟推导成本也相对较高.以当前司法科技最发达的美国为例,从当事人聘请技术人员收集必要数据开始,到凭借计算机曲线曲面造型技术和实体造型技术模拟动画生成,再至律师和技术专家证明它是客观可靠的为止,其制作成本往往在5万~10万美金之间[3].更何况万一法官不认可该证据,这笔费用就等于完全做了无用功.所以在我国日后司法实践中,检测如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经济较困难又非用到计算机模拟证据不可时,笔者认为可酌情由自诉人向法院申请,法院作为取证主体来进行取证.

其次在取证程序上,计算机模拟证据具体取证流程也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严格按照合法性要求进行.譬如侦查人员配合技术人员事先设置程序参数要了解某些必须的案发现场事项时,侦查人员到现场也必须出具搜查证;若他们要扣留某些电子设备获取计算机模拟的参数,相应扣押手续同样必不可少;检测如计算机模拟推导过程违反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证据就不具备合法性要被排除.此外,计算机模拟推导同侦查实验一样应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以确保计算机模拟的文明与安全.虽然计算机模拟推导是一个虚拟过程,它很难造成对人、物品、场所的直接伤害,但在信息时代,虚拟动画展示某些时刻仍可能出现对人精神上之侮辱、损伤,以致带来现实世界中的创伤.所以,保证计算机模拟推导的文明和安全也是取证程序合法的基本要求.

三、结论

21世纪是电子时代和信息时代,伴随信息社会高科技电子手段的迅猛发展与广泛应用,虽然计算机模拟证据仅仅是一类辅助证据,但它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法律的首要和主要的目的是公共幸福的安排”[9],面对这样一个生机勃勃的科学证据时代,通过对计算机模拟证据给以定性,明确其具体运用的判断方式,就能一定程度跟上时代变革之步伐,顺利推动它的更广泛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