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要不要全面公开裁判文书?

更新时间:2024-02-1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5777 浏览:118503

常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宁歆

应当全面公开裁判文书

笔者认为,全面公开裁判文书不但是必须的,而且还具有许多积极意义.

一是从法律规定而言.我国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不论是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宣判都要公开,而裁判文书其本身是审判权运作的结果,公开裁判文书是审判公开的重要内容,便于公众对法院判决结果、理由、依据、推理过程的了解和监督.

二是从司法属性而言.现代司法是的产物,司法的性必然要求司法公开,否则民众无法参与司法.就诉讼纠纷来看,任何诉讼纠纷即使是主要涉及私权的民事纠纷,只要诉至法院,就不再是私人间的纠纷,而将通过法院的裁判成为社会产品,任何一名公民都有权了解审判运作的过程和裁判文书记载的内容.

三是从积极意义而言.公布裁判文书就是将司法裁决置于阳光之下,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促公信,促使法官谨慎而规范地制作每一份裁判文书,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社会公信力.同时,通过全面公开生动的实际案例,普及法律知识是怎么样被应用到实际的纠纷中,增强公民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意识,对培养社会的法律文化有促进作用.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滕修福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笔者认为,裁判文书上网应有限公开,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始正式实施,随即中国裁判文书网集中公布了第一批生效裁判文书.就《暂行办法》以及第一批上网裁判文书等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应该覆盖到所有案件,而不允许根据案件类型、影响大小和文书质量高低进行取舍和选择性公开.该负责人同时也指出,《暂行办法》也针对一些特殊情形规定了不上网公开的例外情况.首先,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下,生效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布;其次,以调解、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的民商事案件,生效裁判文书一般不在互联网公布;再次,当事人如果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不在互联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另外,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前要进行技术处理,隐去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或组织的.

基于这个《暂行办法》,笔者认为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首先要遵循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不能违背国家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要遵循对未成年人、妇女儿童、老年人等特殊人群保护的原则.如对未成年人,就不得披露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第三,要遵循不公开审判案件不宜公开的原则.诸如涉及个人隐私,以及以调解、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的民商事案件,其裁判文书是否公开应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第四,要遵循隐私保护的原则.即网上公开裁判文书要将当事各方包括证人的姓名、等可识别的隐去.诸如涉及当事人隐私的婚姻纠纷、财产纠纷、私生活等民事裁判事项,应事前征求当事各方的同意;刑事案件裁判文书公开还要注意保护受害人及其家人的隐私权.

松阳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钱明龙

全面公开无须担心被披露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上网全面公开生效裁判文书,并不意味全部公开,完全不必担心裁判文书中的及案件当事人的隐私被披露而得不到保护的问题.

全面公开生效裁判文书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势在必行.我国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三大法律体系均确立了审判公开原则,全面公开生效裁判文书则完全是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的具体表现和结果.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更为生效裁判文书公开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实际上,在全面公开生效裁判文书的同时,也保护当事人的个体信息和隐私.首先,全面公开生效裁判文书,是从一般意义上说的,并非所有案件生效裁判文书全部公开.我国法律对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有明确规定,这类案件的裁判文书自然也就不会被轻易公开.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对不应公开的裁判文书作了进一步明确,即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当事人明确请求不在互联网公布并有正当理由,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等四大类案件裁判文书不应公开,这是对公开的限制规定.所以说,对于上述四大类案件是不会也不应被公开的.其次,对当事人的个体信息和隐私也采取了保护措施.即规定对涉及当事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银行、商业秘密等信息,证人等诉讼参与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以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内容,公开时应通过相应的技术处理及上网前的领导审核等措施.有了这些严格的保护性措施,完全没有必要担心个人有关信息、隐私被公开,甚至可能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的问题的.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崔厚元

既要公开又要适度

笔者以为,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是加强司法透明度和保障民众知情权的重要举措,在具体实施时应根据不同案件区别对待,既要依法进行,又要适度有序.

一是对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等,对于此类案件以不公开为原则,特殊情况为例外,对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公布的,应报请有关部门审核决定.

二是除法定不公开审理的几类案件之外,其他可以网上公开的案件,由于裁判文书含有姓名、家庭住址、联系、等涉及当事人可识别性的,对当事人隐私和,如果予以全部公开,将不利于保护案件当事人隐私,甚至可能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这类案件的裁判文书在公开时应予以技术处理后,再予以公开.

三是除了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对于公开审理的诉讼案件,在不影响当事人可识别性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前提下,或者虽含有个人相关信息,但经当事人同意许可后,裁判文书可以悉数公开,以实现最大程度的司法透明,接受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