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诚信建设应做到“三个结合”

更新时间:2023-12-2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187 浏览:11547

学术失信行為已严重侵害我国学术事业发展的健康肌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已成為当务之急,这需要政府部门、高校、科研机构及学术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需要借鉴与创新的结合、“惩恶”与“扬善”的结合以及他律与自律的结合.

学术诚信建设是我国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领域.诚信是学术事业发展的基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学术研究领域取得了同政治、经济及其他领域一样的长足发展.但是近年来,由于受到价值标准模糊、制度缺位、利益诱惑等诸多不良因素的影响,学术研究中的抄袭、剽窃、欺诈、弄虚作检测等失信行為呈蔓延之势,已严重影响我国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為此,加强学术诚信建设,营造学术研究的良好氛围已成為当务之急.笔者认為,在学术诚信建设中,应当切实做到“三个结合”.

一是借鉴与创新的结合.在学术诚信建设中,我们既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也要立国国情,制订符合我国学术发展现状的学术诚信制度以及监督、教育机制.美国及欧盟国家自上世纪40年代超就开始对学术诚信问题进行研究.70年代的一系列学术查重事件促使这些国家认真思考对策,着手构建学术诚信体系.迄今為止,各国都已普遍形成较為完善并行之有效的学术诚信体系,在学术诚信的立法、监督管理和教育等方面有许多值得借鉴之处:其一是借鉴学术诚信立法.在学术诚信立法上,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较為完善的法律制度.以美国為例,美国目前针对学术诚信有《国家科研法案》、《关于不正当研究行為的联邦政策》、《健康研究附加法案》等多部立法,為学术诚信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二是借鉴学术诚信监管.在这方面,发达国家大多成立专门的诚信监督机构,如美国的诚信研究办公室、荷兰的国家科学诚信委员会以及丹麦的治理科学失信委员会等,专门负责对本国学术研究领域中的各种不道德、不诚实行為进行检查监督.其三是借鉴学术诚信教育.在学术诚信管理与教育方面,欧美高校普遍推行荣誉守则制度、签署学术诚信保证书、针对和抄袭行為建立调查研究机制等.


但是,学术诚信建设不能只靠借鉴,更需要我们自己的创新,唯有制度创新,才能切实解决我国学术诚信建设中遇到的难题.我国对学术诚信问题的关注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1981年邹承鲁等学者在《中国科学报》上发表文章,建议开展“科研工作中的精神文明”讨论,反对科研中的弄虚作检测.此后,学术界对学术规范和学术建设进行了广泛讨论.90年代,我国开始针对学术诚信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关的制度,相继出台了《关于科技工作者行為准则的若干意见》等规定,促进了学术诚信建设的制度化;《科学技术进步法》、《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中针对学术不端和学术腐败问题的规定為学术诚信建设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客观地讲,我国的学术诚信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在制度建设、管理机制还是在社会监督方面都存在诸多不足.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的学术诚信法律法规,这使得我国对各种学术不端行為的治理缺少充足的法律依据.此外,我国学术诚信建设具有特殊之处.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学术诚信建设起步较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学术研究缺少明确的学术规范,导致在20世纪80~90年怎么发表表的学术成果中,有一些学术成果可能达不到现在的学术规范要求.如何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是我国学术诚信建设面临的一个难点.要解决学术诚信建设的这些问题,必须要依靠创新,而不能简单地照搬借用发达国家的学术诚信建设经验.

二是“惩恶”与“扬善”的结合.学术诚信建设的目的就是要為学术研究营造自由而又规范的良好氛围,进而促进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為此,学术诚信建设既要“惩恶”,又要“扬善”.“惩恶”是指要严厉打击各种学术不端行為,净化学术空间.“扬善”是指要积极倡导学术诚信道德,对于恪守学术诚信的研究人员要进行表彰奖励,树立良好的学术诚信风气.学术不端乃是学术事业的大敌.近年来,我国的学术不端事件之所以呈上升趋势,除了目前我国学术诚信制度不健全、缺少惩治学术不端行為的法律依据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对于已有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执行不到位,没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抄袭、剽窃等不端行為没有做到零容忍,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学术不端行為的泛滥.由此,在治理学术不端问题上,要建立和完善学术不端的防范机制,政府部门和高校、科研机构等学术共同体要建立和完善严格的学术监管体系,通过学术不端的危害性教育、公众监督、同行评议等多道关口,力争将学术不端行為杜绝在萌芽状态.同时,要完善学术评估机制,不给学术人员提出过高的学术要求,以至逼迫学术人员进行学术查重,从事不端行為.对已经发生的学术不端行為要严惩不贷,通过立法及建立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学术不端行為的惩戒组织、惩戒程序以及学术不端行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及其他责任.一经认定為学术不端行為,就应当严格处理,决不姑息.

学术诚信建设既要“惩恶”,更要“扬善”.目前,学术界对于学术不端行為的危害性已经形成共识,并倾向于聚焦对学术不端行為的治理.但诚信的学术环境不可能仅仅靠对学术不端的惩治而形成,更要通过学术诚信教育、树立学术诚信典范等措施,发挥学术诚信建设的正能量,在学术界形成一种以学术诚信為荣、以学术不端為耻的良好学术风尚.在学术诚信教育方面,政府部门、高校及科研机构需要加大投入力度,对学术从业者以及高校学生进行学术诚信教育,并积极开展学术诚信的相关研究.高校应当开设学术诚信的相关课程,让学生掌握文献引用、版权保护、抄袭以及剽窃、伪造等判定标准,使其在学术研究的开端即形成诚信研究意识;学术共同体在评价学术人员时应当将学术诚信列為重要条件,必要时应对学术人员进行“补课”,使其掌握必要的学术规范.同时,我国学术界长期以来涌现出了一大批严格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诚信、弘扬科学精神的典范,他们对于整个学术界的示范作用不言而喻.对于这样的学术诚信典范,特别是德高望重、治学严谨的老一辈学者,应当对其进行奖励和支持,在全社会传扬其事迹,以此带动整个学术界良好学风的形成.

三是他律与自律的结合.与诚信建设的其他领域不同,在学术诚信建设上始终存在着如下争论:学术诚信依靠他律还是自律?外治论的观点认為.学术诚信仅仅依靠学术共同体和学术研究者的自我约束机制是远远不够的,学术人员有可能会為了获取研究经费而实施学术不端行為,而学术共同体对学术人员的监督也因為效力不足而无法确保学术诚信和学术产出,因而必须依靠外在的制度保障特别是学术诚信法律法规的监督.内治论的观点则认為,外在的制度约束不足以保证学术研究者从根本上做到诚信研究,只有学术研究者依据学术诚信的内在道德力量来约束自己,学术失信、腐败等问题才能得到根治.这两种观点实际上反映了人们对法律和道德在学术诚信建设中的不同期望:一部分人希望通过法律来保障学术诚信,另一部分人则希望诉诸道德来实现学术自律.自律与他律之争尽管可以作為一种理论上的探讨,但在实践层面上,这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法律的他律与道德的自律在学术诚信建设中各有其作用,将他律与自律在学术诚信建设中结合起来是十分必要的.其中,学术诚信的法律法规和其他学术规范是外在制度保障,而学术诚信的学术自律则是内在道德基础,二者相互配合,缺一不可.就我国的学术诚信建设而言.一方面,我们需要推进学术诚信建设的法律建设步伐,尽快将学术诚信规范纳入立法程序,并针对学术诚信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讨新的解决方案,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并逐步建立起具有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学术诚信法律法规体系.特别是对于学术失信行為的、监督和惩戒要做到有法可依.在这方面,已经有学者建议:在我国刑法中设立“学术欺诈罪”,规定以查重、剽窃等形式进行学术研究产生足以损害他人、社会利益的严重后果时,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学术诚信建设也离不开学术共同体和学术工作者的道德自律.法律在社会治理中存在滞后性,对于法律尚未规定而实际上是学术失信的行為,法律并无溯及既往的能力.在很多情形下,即使学术诚信的法律制度相对完善,也无法完全杜绝学术失信行為的发生.美国和欧盟各国的学术诚信法律虽然健全,但学术不端事件仍屡有发生,如德国前国防部长古滕贝格和奥地利前总统施密特就因為涉嫌论文抄袭而辞职.与法律制度的规约相比.内在的道德自律能够确保学术人员有效地监督、约束自身,不做出违背学术诚信的行為,但法律的外在制约要更為有力.近年来我国学术不端事件之所以频发,除了制度缺位之外,也与学术工作者学术诚信自律意识淡薄有关,个别学术人员违背学术道德,不惜查重以谋取个人私利,例如曾经震动科学界的“汉芯”查重事件.学术工作者如果具有较强的自律约束能力,就能够自觉地维护学术诚信道德,服从学术诚信要求.而且,与外在的法律约束所具有的事后惩罚特点相比,学术诚信的道德自律是事前预防性的,这样就可以避免因為学术失信行為而导致的学术资源的浪费.所以学术从业人员应当增强自身的学术道德意识,努力提高学术诚信素养,做到学术自律,构筑学术诚信建设的内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