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之沉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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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8-925X(2012)11-0049-01

摘 要我国现阶段刑事诉讼中,虽未明文规定,但事实上已实行“部分沉默权”制度;展望未来,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将最终确立完整意义上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什么是沉默权?建立沉默权制度与遏制刑讯逼供有什么关系?沉默权制度是否会成为打击刑事犯罪的障碍?本文拟就上述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 键 词沉默权;意义;刑讯逼供

沉默权制度作为保障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已为许多国家和国际公约所普遍承认和接受,成为一条刑事诉讼的国际准则;沉默权制度与无罪推定原则、辩护权制度、举证责任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其他一系列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原则相互联系,彼此补充;我国现阶段刑事诉讼中,虽未明文规定,但事实上已实行“部分沉默权”制度;展望未来,我国在刑事诉讼中将最终确立完整意义上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什么是沉默权?建立沉默权制度与遏制刑讯逼供有什么关系?沉默权制度是否会成为打击刑事犯罪的障碍?本文拟就上述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1沉默权概述

所谓刑事诉讼法中的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刑事被追诉人或刑事被追诉方)针对司法、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沉默权制度最早源于罗马法中关于“不得迫使任何人进行反对自己的诉讼”这一古老的法律原则.但这一原则长期以来一直未得到真正认可和适用.在黑暗的中世纪,口供主义盛行,被追诉人有罪的供述被视为“证据之王”,具有最高之证明力,伴随而来的是野蛮的刑讯逼供现象.在此情形下,被追诉人几乎没有任何权利保障,完全沦为追诉活动的客体.

2我国确立沉默权制度的意义

实行沉默权制度有如下几点积极的意义:

2.1实行沉默权制度有利于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的保障.二十世纪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人权问题日益为社会所重视,尊重人权已成为一项各国普遍承认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1998年10月,中国正式签署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内容之一为“受刑事追究的人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者强迫承认犯罪.”这是有关沉默权原则的规定.我国加入了国际公约即表明在国际刑事司法活动中是支持沉默权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更意味着全面融入国际社会,刑事诉讼中,对人权的保障着重体现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而强调尊重和保障受讯问人的人格尊严和意志自由,沉默权就是一个体现.沉默权的确立是实现控辩双方地位平等的重要条件.刑事诉讼中,因为控方拥有强大的国家强制力做后盾,诉讼双方地位在实践中是不平等的.如果要求犯罪嫌疑人在实际的法律帮助不到位的情况下承担如实回答的义务,只能使控辩护双方的不平衡状态更加严重,与程序正义要求的诉讼主体地位平等更加背道而弛.从诉讼规律分析,“谁主张,谁举证”是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一般规律.在刑事诉讼中,追诉方必须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对被追诉人的指控,被追诉人尽管可以出于良心发现或者道德觉悟而供述、坦白,但作为一方当事人却不应当被强迫为追诉方的指控提供不利于己的证据.


2.2实行沉默权制度有利于遏制刑讯逼供行为.所谓刑讯逼供就是办案人员通过使人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迫使其做出某种供述的行为.究刑讯逼供行为屡禁不止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的现象屡禁不止,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社会各界反应强烈,它确实已成为一项久治未愈的痼疾,我们无须回避这个问题.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我国有一些学者坚决主张引进沉默权制度,期望由此而对刑讯逼供现象加以有效的遏制.这是一个良好的愿望,问题是: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究竟能否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这个问题有待于论证.

2.3实行沉默权制度有利于提高口供的可信度,增强口供的证明力.在实践中,我们也不宜机械地理解这一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保持沉默的权利,同时应告知其有放弃沉默而坦白被从宽处罚的权利和制度上的保障,并积极鼓励其运用这一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以其真实意愿表示放弃沉默权向司法机关如实陈述其罪行,这种陈述可以被采纳为诉讼证据;相反,如果不是其自愿,而是被以诱导、欺骗、强迫等手段迫使其放弃沉默权而获取的口供,则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而应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同时对有关的司法、执法人员的违法取证行为进行制裁.这就使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可以落到实处,有效遏止刑讯逼供的发生.为了保障供述自愿性,有必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决定是否需要在自己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立即聘请律师介入,并以有效的措施保证他的这项权利能真正的实施.一旦赋予律师讯问时在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被告知有关权利,是否自愿放弃沉默权利而坦白陈述或者不放弃这项权利而保持沉默,侦查人员是否使用了刑讯逼供等强迫手段获取供述,这些问题就能够得以公开化,律师在场可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证实.同时,律师在场可以极大地减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心理压力,以避免违心供认产生的不实口供.在此种情形下所取得口供,不但可以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且可以防止其在庭审阶段的口供翻复,也增强了其作为诉讼证据的效力,提高了其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