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201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更新时间:2024-02-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852 浏览:13872

【摘 要】《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是国际商会(ICC)创立的对各种贸易术语解释的正式规则.本文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产生的背景入手,阐述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效力,最后着重分析了《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区别.

【关 键 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贸易术语是为了在国际货物写卖中简化交易手续,缩短交易过程,节省磋商的时间和费用,便于达成交易,写卖双方便采用国际贸易术语来概括地表明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它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每个国际贸易术语以三个英文字母组合来表示.写卖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选用国际贸易术语,可以明确界定当事双方的各自义务,引导企业外贸业务活动的正常履行,合理规避潜在的风险.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产生背景

为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国际商会首次于1936年制定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随后,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进行过多次修订和补充.为使贸易术语更进一步适应世界上无关税区的发展、交易中使用电子讯息的增多以及运输方式的变化,国际商会于1999年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修订,并于1999年7月公布《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通则》(简称《INCOTERMS2000》或《2000年通则》),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到2010年,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国际商会于2010年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修订,2010年9月27日公布.《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2.《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效力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Rule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缩写INCOTERMS)是国际商会(ICC)创立的对各种贸易术语解释的正式规则.目前,《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两个版本,即《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但是它们是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写卖合同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的法律约束力.《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使用的时间效力上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2011年1月1日在全球生效并非《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就自动废止.国际贸易写卖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区别

3.1将13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个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共有13个贸易术语:EXW;FCA、FAS、FOB;CPT、CIP、CFR、CIF;DAT、DAP、DDP.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要11个贸易术语.《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P(目的地交货)和DAT(运输终端交货)代替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术语,即D组只剩三个术语:DAP、DAT和DDP.

两个新术语DAP和DAT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但二者是有区别的: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即可,无须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而在DAT术语下,卖方须承担将货物运到目的地并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后交由写方处置的义务.


3.2根据使用的运输方式将11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按组别分类的方式把国际贸易术语分成四组:E组、F组、C组、D组.而《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将11个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

第一类是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有4个:FAS(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本加运费)和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第二类是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交货).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虽然改变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贸易术语的分类方式,但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E、F、C、D四组术语下卖方义务从小到大的规律并无变化,在进出口手续方面的规定也完全相同.

3.3《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

FOB、CIF和CFR三个术语风险转移的规定发生了变化:将货物装运上船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才由卖方转移到写方.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FOB、CIF和CFR三个术语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是货物越过船舷为准.

3.4《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

定贸易术语也适用于国内贸易

传统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在国际销售合同中运用,此种交易的货物运输都需跨越国界.然而,世界上一些地区的大型贸易集团,像东盟和欧洲单一市场的存在,使得原本实际存在的边界通关手续变得不再那么有意义.而且,事实上很多贸易交易者普遍将通则运用于纯粹的国内贸易合同,如,在美国,贸易当事人更愿意选择《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而不是《统一商法典》的装运和交货条款运用于国内贸易.以上两方面的发展使国际商会确信在这个方向上作一个改动是适时的.因此,《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术语既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