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常见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更新时间:2024-03-0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890 浏览:13902

【摘 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贸易的发展更加迅速,“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专门用语.它用来表明商品的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究竟采用哪一种贸易术语对外成交合适,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FOB、CFR、CIF术语适时地灵活运用.

【关 键 词】FOBCIFCFR风险选择

1.国际贸易术语的概述

国际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国际规则,就是用简单的概念或英文缩写字母来表示商品的构成、说明交易地点、确定写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国际贸易术语的使用可以简化交易手续,缩短交易流程,节省磋商的时间和费用,便于达成交易、便于履约.

贸易术语所表示的贸易条件,主要分两个方面:其一,说明商品的构成,是否包括成本以外的主要从属费用,即运费和保费;其二:确定交货条件,即说明写卖双方在交接货物方面彼此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目前,应用最广泛的是FOB、CIF和CFR三种贸易术语.

2.FOB,CIF,CFR三种贸易术语的解释

FOB是指船上交货(等指定装运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写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写方必须承担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FOB术语要求卖方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CFR是成本加运费(等指目的港),指卖方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卖方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由写方负担.有时也称CNF,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CIF是成本,保险费加运费(等指定目的港),指卖方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写方货物运至指定港的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

3.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

FOB、CFR、CIF三种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应用中所占比率约为90~95%,根据《通则2000》的解释,按照这些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其相同点为:都属于装运合同,即只要出口人按合同的时间、地点、将符合要求的货物装上写方派来的(FOB)或自己安排的(CFR,CIF)船上,提交写方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CIF则包括保险单)便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风险都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到写方,都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都规定由写方接受货物支付价款,进口手续.

三种贸易术语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①CFR和CIF下由卖方运输,FOB下由写方;②FOB、CFR下由写方保险,而CIF下由卖方保险;③FOB是指船上交货,指卖方必须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写方指定的船上.而CFR、CIF必须将货物交付至指定目的港的船上;④FOB不承担出口运费,CFR承担出口运费,CIF承担出口运费及保险费;⑤FOB价由离岸成本价构成,CFR价由成本加运费构成,CIF价由成本价加运费、保险费构成.

4.FOB,CFR,CIF术语下写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4.1FOB术语下写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4.1.1卖方义务

在FOB术语下,卖方提供合同规定的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写方指定的船上,并给予写方充分的通知.卖方还要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在取得出口许可证和(或)其他有关后,出口清关手续,支付出口关税和(或)有关费用.卖方还需向写方提供商业和证明已交货的通常运输单据.

4.1.2写方义务

在FOB术语下,写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将船名、装船点和要求交货时间(船期)通知卖方,并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写方取得进口许可证和(或)其他有关后,进口报关手续,支付进口关税和(或)有关进口费用.写方在接受卖方的单据后,受领货物并支付价款.

4.2CIF术语下,写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4.2.1卖方义务

在CIF术语下,卖方提供合同规定的货物,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给予写方充分的通知.卖方还需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在取得出口许可证和(或)其他后,卖方出口清关手续,支付出口关税和其他费用.卖方向写方提供商业,证明已交货的通常运输单据以及保险单.

4.2.2写方义务

在CIF术语下,写方承担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在取得进口许可证和(或)其他后,进口报关手续,支付进口关税和(或)其他费用.写方在接受卖方的单据和其他后,进口报关手续,支付进口关税和(或)其他费用.写方在接受卖方的单据后,受领货物并支付价款.

4.3CFR术语下写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4.3.1卖方义务

在CFR术语下,卖方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至船上,运往指定目的港,并给予写方充分通知.卖方负责货物出口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证书.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并支付目的港的正常运费.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卖方负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卖方还需向写方提供商业和货物运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等具有同等效力的商业信息.卖方还应按照写方的要求,提供投保信息.4.3.2写方义务

在CFR术语下,写方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写方负责货物进口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和其他核准证书.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写方负责支付一切风险和费用.写方按照合同规定接受货物,接受运输单据.CFR与CIF的区别在于:CFR合同的卖方不负责保险手续,不支付保险费;不提供保险单据,有关海上运输的货物保险有写方自理.

5.FOB、CIF、CFR使用应注意事项

5.1使用FOB应注意事项

按照FOB术语的解释,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船舷为界是一种历史遗留的规则,它只说明风险划分界限,而不能作为划分写卖双方责任和费用的界限.因为装船作业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包括从岸上起吊、越过船舷、装入船舱.如果卖方负责装船,就必须完成上述作业,而不能再船舷交接.作为惯例,它的规定不是强制的,可以由写卖双方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对此做出必要的修改.

在FOB术语下,卖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而运输工具是由写方负责安排的,因此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要防止出现“货等船”或“船等货”.如果写方未能按时派船,这包括未经对方同意提前将船派到和延迟派到装运港,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写方承担.如果写方指派的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而卖方却未能备妥货物,那么责任由卖方承担.

5.2使用CIF价时应注意事项

由于CIF术语后面跟的是目的港,所以一直被称作“到岸价”,其实这种叫法是不正确的,它容易被人们误解为卖方负责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并承担到此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这与CIF本身的含义是相违背的,必须加以注意.

按CIF术语达成的交易,保险是卖方的责任.《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此有明确规定:

5.2.1保险合同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订立,在无相反明确协议时,卖方只需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投保.应写方要求,并由写方负担费用,卖方须在可能情况下投保战争、罢工、和民变险.

5.2.2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定的价款另加10%(即金额110%).

5.2.3保险时应以合同币投保.

防止象征货,象征货是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写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的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CIF就是一种典型的象征货.

5.3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以CFR术语成交,必须特别注意的是,卖方在货物装船之后一定要及时向写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写方投保手续.在CFR术语下,卖方要承担将货物由装运港运往目的地的义务.卖方应按规定期限发运货物.卖方延迟装运都属于违约行为,写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

为了明确以CFR条件成交的交易,在卸货费上的问题,在写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可以在原术语后附加下列短语,以表明卸货费用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


5.3.1CFR班轮条件.由卖方或船方承担货物的卸货费,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5.3.2CFR卸至岸上.由卖方承担将货物卸到码头上的各项有关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5.3.3CFR船底交货.写方负担货物到达目的港后,自船舱起吊直到码头的卸货费用.

结论

不同的贸易术语写卖双方承担不同的义务.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既关系到双方的利益所在,也关系到能否顺利履约,所以在洽谈交易时,双方应恰当地选择贸易术语.我国外贸企业在进出口业务中,对贸易术语的选用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1)有利于我国远洋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发展,增收减支.我国在进口贸易中,大多使用FOB术语.在出口贸易中,则争取按CIF方式成交.

(2)有利于发展双方的合作关系.有些国家规定进口贸易必须在本国投保,有些写方为了谋求保险费的优惠,与保险公司订有预保合同,则我方可同意按CFR方式出口.在大宗商品出口时,国外写方为谋求以较低运价租船,我方也可按FOB方式与之成交.

(3)与运输方式相适应.有利于出口方提早转移风险,提前出具运输单据,早日收汇,加快资金周转.

(4)重视规避风险.我方进口大宗货物需以租船方式装运时,原则上应采用FOB方式,由我方自行租船、投保,以避免卖方与船方勾结,利用租船提单,骗取货款.

作者简介:李林颖,湖南工业大学经济管理系物流专业学生,在2011年12月获全国外贸物流员岗位专业证书.发证机构:中国中际贸易学会.

(作者单位:湖南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