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探析

更新时间:2024-03-2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0304 浏览:43416

【摘 要】计算机软件的迅猛发展促使各国逐渐加强了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目前存在的保护模式有:版权法保护、专利法保护、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保护等,版权法保护成为了各国普遍采用的保护模式.木文主要结合我国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探讨,从而研究其必要性和迫切性,并在版权保护优缺点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意见,希望能对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有所帮助.

【关 键 词】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方法

随着知识信息时代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的地位不断提升,计算机成为我们不可或缺的获得信息的手段,它在给我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版权保护就是一个很难以解决的问题.对软件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保护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在我国也受到了高度重视.因此,研究创新有效的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模式模式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1.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现状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软件应给予法律保护,是各国都肯定的,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软件保护法律机制,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商业秘密法等构成了软件保护的法律体系.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活动及司法活动的趋向是,按照现有的版权法条文或在此基础上作适当修改,以保护计算机软件.对计算机软件给予版权保护已成为世界的主流.

在我国,很长一段时期以来由于无法可依,未经软件开发者的许可任意复制、使用他人软件的行为时有发生.随着我国科技进步和计算机事业的发展,软件的法律保护已是一个急待解决的向题.一方面.软件保护关系到我国切身利益,如果对软件保护不力将会打击投资开发软件的积极性,影响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又是重要的软件进口国,如果对外国软件产品任意复制使用,将影响外国先进软件技术的引进和国际间经济技术的正常交流,也将严重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我国在全球软件产业中所占的份额很小,水平较低,需要的保护模式应该是:保护的准入门槛低,保护范围广,保护及时,能保护好软件商的利益.事实上,现阶段我国软件主要的侵权方式是非法复制,采用版权法保护模式能最大程度上抵制和制止这种软件侵权.版权法保护作为一种相对较弱的保护模式有利于我国软件行业对国外高水平软件的学习和利用,加快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


2.计算机版权保护的优缺点;

2.1版权保护的优点:

2.1.1计算机软件具有的表现形式以及易复制性,使计算机软件容易成为版权的保护对象.大量的人主要通过复制、抄袭等方式侵犯软件权利,因此,从保护版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把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法的保护范围是合理的.

2.1.2版权法具有自动保护原则,使得软件不需要经过申请等法律程序,就可以得到保护,节约了软件开发者的时间和成本.

2.1.3版权对软件的保护标准在我国还不是很严格,然而它的保护范围又比较宽,所以对软件的内容含金量并没有特殊要求,只要软件具备了形式上的独创性即可,这使得几乎所有独立开发的计算机软件都能满足软件的独创性条件进而获得法律对其的版权保护.

2.1.4版权只保护软件的表现形式,有利于其他软件开发者利用、借鉴已有的软件思想,促进软件的创新、优化和发展.

2.2版权保护的弊端:

2.2.1版权法不能保护软件的构思、设计方案和功能,保护范围无法满足对软件的全面保护,在软件权利人所应有的权利范围中出现了空白的区域,给真正的原创者造成了一些负面的影响.

2.2.2版权的保护期过长无法适应计算机软件更新速度快的特点,由于技术的差距和计算机上没有统一全面的版权标准,这就使得他人在此软件之上的继续开发会遇到障碍,不利于软件产业的整体快速发展.

2.2.3只要软件是独立创作的,同他人开发的己有的软件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在避免开发人员同原软件接触的情况下独立开发新软件,虽与原软件实质上相同或近似等,这些都不是侵权,造成了计算机版权保护的混乱和软件质量差的问题.

2.2.4仅以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为目的使用软件,属于版权法允许他人“合理使用”情况,这就导致越来越多的人利用该原则获得无偿使用,使得软件权利人利益严重受损.

3.完善我国计算机版权保护的几点思考

3.1要保持保护权利人个人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平衡,使其在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保障作者及其他主体利益、实现社会公平等多重价值目标的过程中,必须统筹兼顾,平衡协调各种可能相互冲突的因素.我们应该遵守以下的原则:保护公众的合法复制权;坚持保护竞争、鼓励创新和对创造者予以奖励的原则,以促进版权保护的健康全面发展.

3.2一部法律的诞生和推广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就像一场革命,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也需要借助现存的合理的力量.所以,从务实的角度出发,对软件专门立法的建议必须与软件保护的现状相结合,不能脱离实际,要在软件保护现存问题的基础上建立相关法律,并不断改进和补充完善,正真促进对版权人利益的保护和我国软件版权事业的发展.

3.3应借鉴国外技术方面有关立法和判案的宝贵经验,一方面,立足于我国软件保护的具体情况和我国独特的文化情况,对国外版权法思想坚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原则,有选择的将国外的版权法原理纳入我国的版权法体系,不断补充和完善我国的版权法理论,为实际操作提供强有力的依据.另一方面,司法审判者也应借鉴国外软件案件判例中的判案原则和相关的较为成熟的判定方法,促进我国软件案件判决的进一步科学化、技术化.

3.4确定专门立法所要保护的客体.首先就应当将计算机程序的算法纳入到保护的客体中来,通常在版权法以及专利法中都排斥对于计算机程序中的算法的保护.事实上,算法是计算机程序的基础是一种特别的构思,是一种技术内容而不仅仅是运算规律,一项计算机程序作为计算机软件的核心基础才真正应该予以充分的保护.这也正是软件的原创性所在,其价值含量更高.

3.5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行政、民间监督等版权保护方法,我国当前在实践中国家版权局对版权人要求的程序过于烦琐,使版权人无法在很短的时间内制止版权侵权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应加速版权侵权案件的调查过程,简化程序,在必要时发布特定行政命令或由版权人向法院申请禁令,及时制止侵权行为,使得版权人的损失得到有效的控制;另一方面,版权所有人应组建广泛的反盗版联盟,和有关国家的民间组织一起成立国际间的版权保护组织.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盗版行为,与国家的行政版权机关几时联系,协同其促进我国软件保护的进一步发展.

3.6在保护软件作者的合法权益时应兼顾效率和公平.立法、司法、执法机关应增强对软件版权的保护,以使软件作者可以开发出更好的软件,使国外的版权所有人放心的让其软件进入中国市场,促进中国计算机技术的进步.同时出于对社会整体效率和公平的考虑,版权法在适当保护软件版权所有人的前提下,应该使得公众能够以适合的方式获得软件,在提高社会的整体软件技术水平的同时使得高质量的软件能够在法律范围内得以广泛传播和高效率的运用.

结语

软件保护越来越成为一个国际性话题,在全世界不停探索的过程中我们认识到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独特性,尤其是在科技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更凸显了知识的重要性.对于智力成果这种无形财产的保护在任一领域都成为首要问题.特别是我国的版权保护法,仍然存在很多的漏洞,希望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能够不断得到完善,真正从立法上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大跨度发展.

※黑龙江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课题骨干高职院校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的应用研究课题编号:GZC121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