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如何完善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

更新时间:2024-02-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8726 浏览:83079

【摘 要】在经济发展和腾飞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非常严重的一个问题就是环境资源收到了越来越严重的破坏.伴随着这些环境问题的不断产生,世界各国有关部门也开始运用一些措施进行控制,我国虽然在这方面的法律出台的有点晚,但是也在不断的完善有关法律.自从1989年我国制定了《环境保护法》之后,我国的环境资源保护方面去的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经济发展的速度不断加快,原有的法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时代的需要,也出现了许多缺陷和不足,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完善,接下来本文就从有关方面对于完善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提供一些建议和意见.

【关 键 词】环境资源保护法律完善

前言:

改善环境恶化和资源破坏问题,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我国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制定的虽然晚了一些,但是到现在也已有二十多年的历程了,在这些年中,我国在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之上又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也基本上形成了保护环境资源的法律体系,对于改善环境恶化的情况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法律体系也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来进一步的完善.

1.制定环境资源保护法的意义

国家制定环境资源保护法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是自然环境不受或者是少受破坏,来保持人类的生命维持系统和物种遗传的多样性与持久性,保证生物资源能够持久永远的被人类利用.因为我国自然环境和资源情况十分复杂,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类对其的破坏程度也越来越大,所以从我国现在的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情况来看,制定环境资源保护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说来包括以下的三个方面:第一,我国的自然环境比较复杂,生态环境十分脆弱,资源种类和储备量虽然不错,但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状况不容乐观,而且人类对于环境和资源的破坏程度不断加剧;第二,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是一个以农业为基础的国家,农业的生产水平直接影响到真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水平,农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对于我国来说有着很重要的意义;第三,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我国的人均资源占有量十分贫乏,远远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再加上资源消耗量不断加大,这就对环境和资源的压力越来越大,所以制定环境资源保护法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从1989年制定实施的,至今已经有二十多年时间了,这些年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和变化,这部法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时代的需要,也显示出了许多的不足和缺陷,下面就对这些不足和缺陷做一个详细的介绍.

2.1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不够准确

《环境保护法》中的一些立法观念和指导思想不符合时代的要求和规范,需要进一步改正.比如说其中的第一条就出现了要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作为一项立法的目的和方向,这明显是要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于现在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是相违背的,通过资源的高消耗和环境的高污染在短时间内是可以达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目的,但是这显然是传统的经济发展的模式和思想,在现代的市场经济相对健全和完善的经济制度之下,是不允许这种的生产模式和思想存在的,所以说《环境保护法》把这种思想作为一项立法的目的和方向是不科学的,原有的立法思想应该和时代的要求相一致,与时俱进,进行重新的定位和规划.

2.2现行《环境保护法》的法律地位较低,而且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

依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所有由我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可以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法律,也称为“基本法”,另一类是由全国人大常委制定的除基本法以外的其他的法律,也称为“一般法”.虽然说这两类法律都是由国家规定的立法机关制定的,但是二者的地位确实不相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宪法赋予的特殊权利和地位,所以其制定的法律在其效力上也就高于了其常委会所制定的地位,我国在保护环境这方面虽然也制定了许多的法律,但是并没有形成以宪法为基础,基本法和一般法为辅的完整的法律体系,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立法形式上属于是一般法,所以当其与其他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就不能够占有有利地位,也就不能凸显出环境保护的效力,所以我国制定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还要进一步提高这类法律的法律地位,使其真正能够显示出环境保护的鲜明主题.

2.3现行《环境保护法》执法过程受到阻碍

随着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制定和实施之后,我国已经陆续建立起了覆盖到国家、省、地、县四级的环境监测和执法机构,已经拥有环境监测机构3000多个,在职人员4.5万人左右,我国整体的环境监测水平和执法能力也在不断上升,尽管如此,但是在具体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障碍也是相当多的,执法不严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具体分析产生这方面问题的原因大概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有关环境保护和检测部门不受重视,虽然已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检测体制,但是许多地方的环境监管部门往往只是形同虚设,因为这些部门都归地方政府所管辖,而现在好多地方政府都把发展经济作为第一要务,在环境保护上往往要放松要求,导致一些环境监测部门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甚至是在人员配备和资金上也是困难重重,这些部门也就难以行使自己本该有的权利;第二,我国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权利很有限,国家有关法律所赋予这些部门的权利只有检察权、建议权和罚款权,并不能独自行使更多的执法权;第三,对于环境保护部门的人员要求不够严格,在许多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都是一些不受重视的部门,对其的管理也不是十分严格,有关人员渎职之后也没有切实追求其责任,这也纵容了更多的渎职行为的发生.

3.变换立法思想,提高立法水平

对于制定法律来说,立法思想是立法者的意识在法律制定上的最高表现,也是以后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参考,所以立法思想一定要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先进性,这样才能使所制定的法律能够真正适合时代的要求和需要,真正的发挥其应有的效力.《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性法律,是所有相关法律的根本,必须能够契合时代社会实际,响应时代的要求和号召,为促进时代的发展和怎么写作.实行可持续发展是现在时代的潮流,发展循环经济是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方向,所以《环境保护法》在制定和修改时候也要紧密围绕这两个主题展开,紧跟时代潮流,约束社会和人员行为,也为社会发展而怎么写作.

提高公民在立法中的参与度

要想提高公民在立法中的参与权首先就是明确公民的环境权,公民应该了解环境权是所有的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基础和人权表现,是每一个公民所拥有的在环境保护领域的相应权利.虽然从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中可以看出对公民环境权的一些表述,但是并没有铭文说明,所以应该进一步明确共鸣的环境权.

明确公民的环境权之后就是要加大公民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力度,环境保护对于每一个公民来说既是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对于立法来说,公民对于现实中我国环境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缺陷是最有发言权的,能够为国家有关立法部门在制定法律时候提供很有价值的参开意见和建议.

结语:

近些年,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于此带来的却是环境和资源的破坏,经济水平提高了,但是环境资源的污染和破换程度也越来越严重了,我国已经不能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了,不能为了发展经济而牺牲环境和资源,所以一定要运用法律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虽然我国自1989年就制定了《环境保护法》,但是这部法律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定出符合时代要求并且真正能够为保护资源和环境怎么写作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