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更新时间:2024-01-1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0036 浏览:142525

【摘 要】劳动争议调解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相较于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诉讼,调解能够更简便、迅速地解决劳动争议.其整个过程应都本着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注重调解、自愿、说服的原则进行.应强化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以保证劳动调解制度的规范性,运行的有序性,及执行的公正性.

【关 键 词】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中国传统文化讲究以和为贵,在长期的封建统治过程中,我国劳动人民习惯采取请有威望的亲友、乡邻等第三方调停、劝和的方式来解决矛盾.因此,调解在我国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初途径,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悠久的历史文化.实践亦证明调解具有解决争议及时、彻底、简便易行的特点,尽管当前调解制度不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但其作为解决劳动争议最有效的途径之一,今后将得到广泛的重视和应用.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内涵

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在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主持斡旋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道德规范,在查明事实、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劝说争议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从而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①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预防纠纷发生和化解纠纷的基础性制度,能够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纠纷解决,是把传统文化与现代法制有机结合的产物.其不仅在形式上效仿民间群众性调解、人民调解,而且也被定位于所谓的基层.它具有调解的一般特点,即第三人主持,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劝导协商,在合法自愿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同时还具有调解对象特定、调解组织特定、调解依据特定、调解的过程具有任意性、非诉讼性等自身特点.

劳动争议的社会性较强,并融合了公法和私法双方面因素,所以需要建立公私法融合的新型争议调解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原则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原则是根据我国二十几年来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所总结出来的,对于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要求对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能因人而异.合法原则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首要原则.②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坚持秉公执法,不徇私,保证争议双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③正确处理劳动争议要以坚持公正原则为基本前提.

及时处理原则.及时处理原则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或及时申请调解以至申请仲裁;其次,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在法定结案期限内,尽快处理完毕,以避免案无定日、久拖不决的现象;最后,对处理结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要及时采取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以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最终落实.④

着重调解原则.调解既是一道专门程序,也是仲裁与审判中的重要方法.随着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数量持续上升、快速增长,调解做一种便捷途径,对于解决劳动争议的作用越来越大,而且日益凸显出其他争议解决方法所没有的优越性.

自愿原则.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具体体现在三方面:首先,双方自愿选择是否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当事人是否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由争议双方自愿选择.其次,在调解的过程中始终贯彻自愿协商的原则.双方自愿,可以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制作调解协议,也可以不达成调解协议,寻求其他解决方式.最后,自愿执行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不执行的可视为反悔,调解组织不得强制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但法律有规定的可以申请支付令.

说服原则.说服原则是由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性质所决定的.由于调解组织不是国家审判机关,也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因此,既没有国家司法审判权,也没有行政命令权和仲裁权.在调解劳动争议时主要依据法律、政策,运用讨论、说服教育的方法,讲事实,摆道理,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在提高当事人觉悟和认识的基础上,动员其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坚持这一原则,就要反对简单粗暴的强迫命令和利用权势施加压力使其服从的错误做法.

综上,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原则对于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着重调解原则充分体现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基本特点;而自愿、说服这两个特有原则则更能体现出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优越性.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完善

劳动关系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对于稳定劳动关系和社会关系起到重要的作用,这已形成社会的强烈共识.积极防范和制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劳动纠纷的活动,应重点完善以下几方面:

一是建立统一的劳动争议调解规章.应当建立独立、统一的调解规章制度,区别于仲裁和诉讼.包括劳动争议调解宗旨、概念、原则、调解组织、调解员、管辖、时效、申请、受理、调解前准备、调解协议及其效力、不履行的补救措施等等.介于调解行为的及时、快速、应用人群广等特点,在制定劳动争议调解规章时应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

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依法处理争议显得尤为重要.依法处理,就是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和权利、义务要求去解决争议,同时要掌握好依法的顺序,即有法律依法律,没有法律依法规,没有法规依规章,没有规章依政策.另外还可依据依法签订的劳动协议、劳动合同,以及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企业规章.总之,要保障争议双方平等的地位,依法处理劳动争议.

二是明确劳动争议调解员的标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对调解员的标准规定为:“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这样的规定并不明确,以致诸多问题的出现,有必要将调解员的选聘标准明确化.参考《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调解员的标准.


首先,规定调解员基本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十八周岁以上;拥护宪法;品行良好;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其次,规定调解员的考核标准: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考核内容为品德、能力、出勤、实绩和廉洁,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还可以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定期座谈,口头考核.最后,规定调解员要遵守各项法律规定,不以权谋私.做好本职工作,就是要以公平、公正的态度进行调解,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更不能向当事人收取、索要丝毫好处.

三是建立调解组织监督体系.调解组织的责任不明确,一旦问题出现,将会导致责任推脱现象的产生,没人承担责任,问题也就无法解决,而且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缺乏有效监督,将会导致其行为过分自由.建议制定调解组织内部人员责任制,划清责任范围,并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上级监督部门,统一对调解组织进行监督.积极面对问题,勇于承担责任,建立有效监督,才是促进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健康发展的正确选择.

四是完善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结合劳动争议现状,用人单位应不断完善劳动规章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从而推进管理制度建设,强化劳动争议预防机制建立,以不断减少劳动争议,降低劳动关系风险,促进用人单位良性发展,形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和谐、利益共赢的良好局面.⑤

五是完善支付令制度.目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仅规定了三种可以申请支付令的事项.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标的明确、达成了调解协议的情况下,不通过诉讼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尽快解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调解协议的效力,强化调解的作用.

结语

减少劳动争议,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在意识方面有所转变,权衡经济利益和个体的劳动利益的关系,出现问题,应当及时解决.通过对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完善,及时化解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加大调解力度,发挥调解作用,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调解网络,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作者单位:石家庄经济学院)

注释

①杨景宇,李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8年,第41页.

②④姜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专题讲座—原理、制度、案例》,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第34页.

③同上,第32页.

⑤宋朝武等:《调解立法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