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教育到法律制裁

更新时间:2024-02-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4201 浏览:15076

摘 要: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对农村偷盗的治理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是集体化时期,在这个时期,国家的治理表现为一种身份的治理,这种身份的治理建立于革命话语之上,国家在农村偷盗的治理实际上是政治运动在农村的延伸.第二个是改革开放以后,在这个时期,国家的治理表现为一种行为的治理,这种行为的治理建立在法治话语的基础之上.这种治理方式的变革其实是国家对乡村渗透两个阶段的不同表现.

关 键 词:政治教育农村偷盗身份法治话语革命话语

一、引论

偷盗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广泛存在于农村和城市当中.对于偷盗行为的治理,构成了国家进行管理的重要方面.尤其是在农村,偷盗行为是一种广为存在的现象,对于这种行为的治理,构成了村庄管理和基层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对于农村偷盗行为的治理,国家分别采取了两种不同的策略,政治教育和刑法制裁,在大部分时期,这两种策略交互使用进行偷盗的治理,但是,在不同时期,这两种策略分别占据了不同的主导地位.在改革开饭以前的集体化时期,国家对于农村偷盗的治理,主要采取了政治教育附加刑法制裁的方式;而在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将建设法治社会作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进而将偷盗行为纳入到这种法治化的进程当中,对之采取一种法律制裁的手段.这种策略的转变,主要是由于国家在治理话语上的转变,这种转变影响到了对农村偷盗行为的治理,可以看出,这种转变,从整体上来说,是和自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对乡村的不断渗透是相关的.本文将结合具体材料,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首先,文章将对集体化时期对农村的偷盗治理进行描述;其次,将对改革开放以后农村的偷盗治理进行描述;再次,文章将对这种转变进行分析,研究其中的原因,并对原因进行解读;最后,文章将提出结论.

二、集体化时期的农村偷盗治理

集体化时期是对新中国前三十年的另外一种界定,时间主要从新中国成立之后到1978年的改革开放,在这段时期,国家对农村的偷盗治理采取政治教育的方式,这种方式是和国家在其他领域展开的其他政治活动相互一致的,是政治活动、革命活动在乡村的一种延伸.同时,在这段时期,集体化导致了乡土社会中财产所有结构的变革,在以往的乡村中,私有财产占了主导地位,而在集体化时期,国家通过采取没收地主财产等多种手段,建立了共有财产在乡村的主导地位,农民的私有财产反而占据了次要地位.而集体化时期的农村偷盗治理就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展开的.

在集体化时期,农民的偷盗行为广泛存在,尤其是在人民公社时期,甚至当时流行一句话“社员个个都是贼”.农民的这种偷盗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偷盗的客体.在集体化时期,农民偷盗的对象主要是粮食、蔬菜和生活物件,其中,粮食是主要方面.另外,生活物件包括锅、盆、铁锹、耕牛等.1二是偷盗的对象.在这个时期,农民所偷盗的粮食、蔬菜和生活物件等财产大多属于国家财产,这些财产或是集体所有,或是国家所有.这是该时期的偷盗行为和现阶段的偷盗行为最大的不同点之一.2在现代社会,偷盗主要是针对私人所有财产.这其中的原因主要是乡村财产所有结构的变化.在集体化时期,集体所有的财产是乡村财产的主要来源,集体财产包括土地上所种的蔬菜、粮食,和村庄、乡镇的公共设施和用品,比如电视机、收音机、电线等等.这些财产广泛存在于农村社会当中,成为了农民日常生活中接触的主要对象.但是,在1978年以后,国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往农村土地上所产的农产品就成为了私人的财产,同时,随着其他措施的展开,集体财产在乡村社会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少,导致在乡村社会中,农民日常所触及到的大多是其他农民私有的财产,而且,这种财产处在其所有者的严密监控和保护之下.三是偷盗的主体.在这个时期,偷盗的主体主要是农民,在这之中,包括村庄干部、贫农、中农、富农,甚至还包括了插队进行农村成为农民的城市知识青年.在这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村庄干部和富裕农民、城市知识青年也参与了偷盗行为,同时,作为偷盗治理者的村庄干部,同实施偷盗行为的农民形成了某种程度上的共谋.四是偷盗的规模.从乡村角度来讲,在集体化时期,农村的偷盗行为是广泛存在的,正如上文中所说“社员个个都是贼”,大部分的农民参与了偷盗行为;3从农民角度上来讲,则分为两个主体,一个是惯偷,另一个是非经常性偷盗者.在这里,惯偷是乡村群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这类群体当中,偷盗和其本业形成了一种混合经济,形成了其收入的主要来源.4而且,这类群体在乡村社会中是公开的,村民对这类群体的成员都了解.同时,这类群体大多受到了国家的制裁和政治教育,但是,这些方式并未对其偷盗行为产生影响.其实,惯偷和非经常性偷盗者构成了一个链条,惯偷处于这个链条的端点之上,大部分的农民都分布在这条链条的不同点之上.

在集体化时期,国家对农村的这种偷盗行为采取了一种独特的治理手段:政治教育,同时,这种手段是建立在一种分类治理的基础之上.首先,依照国家的意识形态,农民被分为几个类别,其中包括干部、贫农、中农、富农和地主.其中,关于贫农、中农、富农和地主的划分,主要是依据关于农民的论述,在其思想当中,依照革命态度、财产结构和村庄地位,农民可以被分为上述类别,进而,国家对不同类别的群体采取不同的治理方式.其中,富农和地主被认定为村庄的“坏分子”,而成为的对象.5另外,作为村庄的管理者,在国家发动的对干部的革命中,干部也极易被作为村庄的“坏分子”.6其次,对于这些“坏分子”的偷盗行为,国家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政治教育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写检查、通报批评和进行批斗,其中批斗的方式主要有拘禁和殴打等措施.其实,偷盗只是导致政治教育的行为之一,在此处,偷盗被作为“破坏行为”的一种,政治教育的措施主要是针对“破坏行为”的.与此相对的是,对于其他偷盗者,国家则采取了一种模糊的态度,对于那些大量实际中存在的偷盗行为,国家并未进行追查,对于现场发现和抓获的偷盗者,国家仅仅采取轻微的政治教育措施,比如写检查、通报批评等.再次,国家的这种治理随着历次政治运动呈现出一种此起彼伏的状态.在平常时期,对村庄偷盗行为的治理,大多采取比较轻微的政治教育措施,同时,在这种治理中,对于村庄“坏分子”的治理也不会过于严厉.但是,在政治运动期间,偷盗行为被作为进行政治整肃和批斗的一个重要依据,进而被作为对村庄的破坏行为而受到严厉的政治教育.同时,相对于其他人,“坏分子”也受到相对严厉的教育措施.7最后,国家司法在此处扮演了一个十分特殊的角色.自从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设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多级法院、检察院体系,对犯罪行为进行司法制裁;同时,在基层设立了局和派出所,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强制和处罚.但是,这种正式的国家治理只是扮演了一种“最终制裁者”的角色.只有那些政治教育措施已经无法匹配其“破坏行为”或是无法终止这种行为的偷盗者,才会被移交到法院,进行更为严厉的国家制裁.而进入这个环节的人,大多是村庄的“坏分子”.8

三、改革开放以后的农村偷盗治理

在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分给农民,同时,将人民公社废除,在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委员会对村庄进行治理.在这些措施之下,农民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导致农村的偷盗行为也发生了变化.一是偷盗主体.在改革开放以后,偷盗行为的主体主要是惯偷和部分青少年.集体化时期的惯偷此时依旧从事自己的偷盗行为,并成为村庄实行偷盗的主要人群,而在集体化时期进行偷盗的其他农民,此时已经不再从事偷盗行为.不过,由于教育的缺乏等原因,青少年成为了实行偷盗的另一群体.二是偷盗的对象.在这一时期,偷盗的对象大多是农民的私人财产.集体财产已经不是偷盗行为的主要对象.三是偷盗规模.在这一时期,广泛的偷盗行为在村庄已经不再发生,广泛的社员偷盗已经变成“小偷小摸”.在集体化时期,在对集体财产进行偷盗时,农民之前形成了一种相互竞争的关系,偷盗者都在“你争我赶”,偷盗在农民之间,成为一种公开的行为,甚至成为农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但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偷盗成为“地下行动”,同时,也成为受到村民集体谴责的越轨行为,村庄作为一个社区,对偷盗行为进行了另一种层面上的治理.

在这个时期,国家对农村偷盗行为采取了另外一种治理方式.这种方式治理方式是依靠正式的国家机关,依照正式的国家法律,通过审判对盗窃犯罪进行刑事制裁,或通过行政处罚对偷盗行为进行制裁.这种方式是现代社会治理越轨行为的正式方式,符合现代国家理论的要求,也是法治化建设的必要部分.相对于集体化时期的政治教育手段,这种治理方式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治理的手段.集体化时期的政治教育,其包含的治理手段主要都写检查、通报批评、批斗、游街等,而新时期的治理手段主要是行政处罚措施和部分刑事制裁措施,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等.二是治理的机构.在集体化时期,对偷盗行为的治理,主要由村庄干部来负责,同时,村庄干部也可以实行政治教育措施;而在新时期,国家主要通过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系统和部分政府职能部分治理偷盗行为,村民委员会已经没有权力对偷盗者进行处罚.三是治理所依据的标准.在集体化时期,对于乡村偷盗行为的治理,依据的是国家的意识形态,即偷盗行为是对村庄的“破坏”,这种“破坏”行为是同社会主义相冲突的,在此处,偷盗同其他行为,诸如“投机倒把”、抢劫、杀人、等处在同一层面,国家都把这些行为视为是对政权的反抗.而在改革开放以后,依照传统的刑法学理论,偷盗行为被作为是对个体私有财产权的侵犯,对国家秩序的破坏,进而对偷盗行为进行治理,也是为了维护个体的私有财产权和国家秩序的稳定.

四、话语转变和治理变革

从集体化时期到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对农村偷盗行为的治理发生了很大的转变.这种转变表现在治理手段、治理主体和治理依据多方面.这种转变是由多种原因导致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国家治理话语的转变.在集体化时期,国家对偷盗行为的治理是建立在一种革命话语的基础之上,而在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对偷盗行为的治理是建立在一种法治话语的基础之上.这种话语同治理方式以及偷盗行为的表现形成了一个集合体,分别延伸了两个时代的社会状态.

在集体化时期,国家对农村偷盗行为的治理依据是革命话语.这种话语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两个方面.一个是阶级分析法,即将农村进行阶级划分,相关的治理建立在这种划分的基础之上.具体来说,在集体化时期,农民被分为地主、贫农、中农和富农,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革命态度、政治角色和国家身份,国家对偷盗的治理就是建立在这种身份之上,对不同身份的群体,采取不同的手段.9集体化时期的农村偷盗治理实际上是一种身份的治理.另外一个是政治运动.革命话语将政治生活作为村庄生活的主要方面,所有村庄活动都要围绕政治展开.对于偷盗行为的治理也不例外.具体来说,在集体化时期,通过把偷盗行为作为一种“破坏”行为,进而把对偷盗的治理纳入到村庄的政治治理当中,偷盗只是政治治理的延伸.同时,对偷盗进行治理的手段――政治教育,也是在政治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革命话语影响了国家对于偷盗行为的治理,同时,这种话语也影响了偷盗行为本身.革命话语作为一种国家话语,在进入村庄的过程中,同村庄的习惯、规范和形成了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之下,农民行动具有了不同的依据.在村庄当中,个体财产是一个十分明确的概念,而集体财产则是一种界限模糊的概念.村庄对于大量出现的集体财产,还没有建立行为的基础.所以,在集体化时期,农民对集体财产的偷盗并不会受到村庄的谴责,甚至,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还会受到其鼓动.村庄之下农民的偷盗行为之间形成一种竞争关系,处于落后的偷盗者则会认为“自己吃了亏”.10同样,反过来,这样也可以解释在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偷盗行为的减少.改革开放以后,农民的私有财产重新成为村庄财产的主要部分,对农民私有财产的侵犯,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同时也触犯了村庄.村庄的偷盗行为在受到国家监控和制裁的同时,也会受到村庄的监控、谴责甚至是制裁.村庄在盗窃治理中的角色转变是偷盗行为减少的主要原因,同时,也反映了国家-村庄在不同时代所表现的不同关系,这种关系左右了国家对偷盗行为的治理和偷盗行为本身.

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对偷盗行为的治理依照的是法治话语.这种话语产生于西方,在西方强势文化的格局下传入中国,并作为中国“近代史共识”的一部分.这种话语建立在西方传统法学理论的基础上,这个话语的核心命题是以法治国,即将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主要手段和模式.在改革开放以后,这种话语主导了中国的治理活动,尤其是对农村偷盗的治理.在这个方面,这种话语有两个重要的因素.一个是分层治理.依照偷窃数额等情节,偷盗行为被分为犯罪和违法两个层面.违法属于轻微型偷盗,如果偷盗数额1000元以上或者多次偷盗,则构成盗窃罪.对于盗窃罪,依照数额大小,又分为三个级别: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针对不同的级别和层面,分别采取不同程度的惩罚措施.这点构成了同集体化时期下对偷盗行为治理的重要不同.正如上文所述,集体化时期对于农村偷盗行为的治理是一种身份的治理,惩罚的程度不仅依照偷盗的数额,更要依照偷盗者的政治角色和国家身份.而法治话语之下,对于农村偷盗的治理则是一种针对行为的治理.偷盗被作为一种行为,对于这种行为进行处罚则依照该行为本身,如行为的危害性等.第二个是科层体制.法治话语强调对正义、自由和公平等价值的追求,同时,法治话语希望通过建构完整的程序来实现和保障这些价值.由此,就导致了司法领域的科层体制和治理领域的多环节性.国家设立多级的法院体系、检察院体系和政府体系,同时,针对盗窃犯罪的治理,有分为案件立案、侦查、公诉、审判、执行等环节,而且,审判又分为一审和二审.在不同的环节,分别由不同的主体进行治理.可以看出,在法治话语之下,对农村偷盗行为的治理被划分为很多环节,治理被分为很多步,由不同的主体分别完成.法治话语希望通过这种体制来规避由于权力集中于一个主体所产生的恣意,从而采用了这种办法.这种法治话语左右了国家对农村偷盗行为的治理.具体来说,在这种话语之下,农村偷盗的治理成为了一种法制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是主导治理的主要标准.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过程将农村的偷盗治理和城市的偷盗治理放在同等的场域之下,同时,有设置了细致的程序,使得治理成为一种刚性的治理.在集体化时期,对农村偷盗的治理由于革命话语的影响,使得这种治理在具体实践中极度的粗线条,进而这种粗线条使得当村庄在强大的政治冲击下时,国家与村庄形成了一种共谋,这种共谋为村庄广泛的偷盗行为提供了土壤.而在改革开放之下,法治话语导致对农村偷盗行为的治理过于刚性,陷入形式主义,进而使得作为治理偷盗的重要主体――村庄――被排斥,导致了国家在治理面前的无力和苍白.同时,这种话语由于缺少同村庄的密切联系,使得这种治理所赖以生存的国家权威正在村庄逐渐流失,农民在国家权威和村庄的冲突中,坚定的站在了村庄这一边.近年来,综合治理概念的提出,就是希望恢复村庄作为一个重要主体,在村庄治理中的作用,来弥补法治的不足,形成一种“综合为治”的状态.

五、结论

在农村社会,偷盗行为是一种广泛存在的现象,对于偷盗的治理,构成了村庄治理的重要方面.由于时代的影响,中国在前三十年坚持革命话语,并利用这种话语来支配村庄治理,这导致对于农村偷盗行为的治理成为一种身份的治理,在这种治理之下,村庄干部作为唯一的主要主体实施治理,村庄干部掌握的治理的大部分资源、承担了治理的主要实践,同时,这种治理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政治运动在农村的延伸.在国家-村庄格局之下,国家借助革命话语和政治运动进入农村,主导了村庄的生活和结构,村庄和国家形成了某种共谋.表现在农民身上,就是国家被形式得作为个体行为的辩护和借口,村庄借助国家权威实现了重生.在农民偷盗中,村庄成为了这种行为的正当性来源,国家权威则被符号化,成为偷盗行为的附庸.过于意识形态的治理导致了虚无主义.在后三十年,法治话语恢复了其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开始主导了国家对农村偷盗行为的治理.这种治理是一种针对行为的治理.治理围绕偷盗行为展开,从而被分为不同环节,由不同主体分步进行.但是,这种刚性的治理产生了一种形式主义的弊端,使得村庄本身的治理被排斥.同样在国家-村庄格局之下,国家同村庄产生了冲突.总体来说,两种治理同时反映了国家对村庄的渗透,在集体化时期,国家对农村偷盗的治理反映了国家的意识和话语下乡,这种渗透通过发掘村庄自身的潜在力量来实现,使得国家和政治成为了农民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对农村偷盗的治理反映了国家的体制下乡,这种刚性的渗透使得国家将村庄放在了自己的对立面,从而使得治理变得苍白和无力.更为要命的是,这种对立使得前三十年通过某种剧烈的方式在村庄意识中建立的国家权威再次流失,村庄重新作为一个主体,承担功能和治理功能.


注释:

1满永,“反行为”与乡村生活的经验世界,开放时代,2008年第3期.

2高王凌,人民公社时期中国农民“反行为调查”,党史出版社,2006年版,第32页.

3注2第57页.

4马维强,红与黑:集体化时代的政治身份与乡村日常生活――以平遥双口村为中心的考察,开放时代,2011年第8期.

5邓宏琴,反省:集体化时代塑造乡村干部群体的运作机制――以山西长治张庄为考察中心,开放时代,2009年第12期.

6卢敏,湘潭“四清”运动研究,湘潭大学硕士论文,2010年5月.

7注6.

8笔者在法院实习期间,曾经在法院档案室发现很多盗窃罪的卷宗,卷宗中的被告大多符合文中描述的条件.

9,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

10注2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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