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来我国法学教育的

更新时间:2024-01-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247 浏览:19335

摘 要:本文试图以法学教育与我国政治及现代化建设之间的关系为视角,对我国六十年的法学教育历程进行总结和反思,以期为当今法学教育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关 键 词:法学教育,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工具论,法律职业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10)-04-0015-3

一、建国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阶段

1.1949-1957年建立新法学阶段

1949年2月22日,发出《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宣布废除六法全书,[1]摧毁旧法制.《指示》从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观、法律观的角度,阐明了法律的阶级性质和本质,其中指出:“法律是统治阶级公开以武装强制执行的所谓国家意识形态.法律和国家一样,只是保护一定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指示》中所体现的法律工具论,对我国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根据这个《指示》中所体现的精神,旧大学法学院从1949年至1951年开始对各大学法学院系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同年,教育部制定的《法学院法律系课程草案》明确规定:讲授课程有法令者根据法令、无法令者根据政策,如无具体材料可参照,则以马列主义、思想为指导原则,并以苏联法学教材及著述为讲授的主要参考资料.

2.1957-1966年艰难发展阶段

1957年,在开展整风运动的过程中,反右斗争被严重扩大化,法学和法学教育领域受到了很大冲击,许多正确的东西被当成错误进行批判,学术问题被当作政治问题来对待,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院审判独立”等正确观点被视为反革命论而受到批判,法律和法学教育被高度意识形态化,许多老师因学术观点被扣上反革命的帽子进行批斗,并且人为地在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上设定了种种禁区.

1958年9月,《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提出,“党的教育工作方针同资产阶级教育工作方针之间的斗争,按其性质来说,是社会主义道路、资本主义道路两条道路之间的斗争.”第一次在正式文件中将教育领域的某些问题提到了两条道路斗争的高度.文件要求,“在一切学校中,必须进行马列主义的政治教育和思想教育”,“必须把生产劳动列入正式课堂”,把“学校办工厂和农场,农场和合作社办学校”作为今后的发展方向.

1964年9月,发出通知指出:我国高等学校文科脱离实际的倾向十分严重,资产阶级和修正主义思想相当普遍,这种情况必须改变.通知要求组织高等学校文科师生参加社会主义教育运动,政法系二年级以上的学生都参加到了这次运动,以社会教育代替了部分专业学习.1965年11月,教育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全国政法教育工作会议,明确要求政法学院要办成党校性质的学校,而且还要逐步过渡到半工半读.

3.1966-1976年名存实亡阶段

“文化大革命”爆发后,在“砸烂公检法”口号的鼓动下,高等教育遭到毁灭性的摧残,1966年,政法学院停止招生.1971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确定的《关于高等教育调整方案》撤销了106所高校,中国人民大学、湖北大学及四所政法学院皆在撤销之列.综合性大学中只有北京大学和吉林大学保留了法律系.1973年和1974年,北京大学法律系和吉林大学法律系又开始招收工农兵学员,但目的是培养无产阶级人才,法学教育实际上被阶级斗争所代替.

4.1978-2008年由正规走向繁荣阶段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字方针.同志强调,建设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要大力发展法律院校.由于党对法律作用认知的转变,法学教育的发展得到了空前的促进.同年,批转了《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会议纪要》其中提出了“恢复法律系,培养司法人才”的要求.

1978年至1979年,西南、北京、华东、西北4所政法院校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陆续恢复招生.在普通法律高校迅速恢复中,国家也开始着力发展成人法学教育.为了满足当时司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国家安排了复转军人和其他一些没有受过法律专门教育的人走进司法系统,以弥补司法工作人员数量上的不足.

1983年以后,教育部、司法部在原有的政策基础上更加着重强调“多种层次、多种形式办学”、“全日制教育和业余教育并举”,“除了继续巩固、提高和发展大学本科外,应大力发展大专、中专这两个层次”办学方针,“大力培训在职干部,大力发展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办法律专业”.我国特有的“多层次、多规格、多形式”法学教育的格局在这一时期基本形成.

从1977年的223人到2007年的10多万人,30年间,法律专业本科生增长了448倍.上世纪十年代,80%以上的法学毕业生的主要去向是司法机关.但这两年,每年法学毕业生都以120%的增长率递增,司法机关能够吸纳的法学毕业生的人数越来越少[2].

2009年6月10日,麦可思人力资源信息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可思公司)发布了由中国大学生就业研究课题组撰写的《中国大学毕业生就业报告(2009)》,这本号称就业蓝皮书的报告让诸多媒体得出了一个结论:法学是目前高校中就业率最低、失业率最高的专业.

二、对六十年我国法学教育的反思

1.法学教育要正确处理与政治的关系

由于对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误读,一度造成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反复,甚至停顿,主要表现如下两个方面.

一是关于“法的工具论”.建国初期,由于受到苏联法学家维辛斯基对法的定义的影响,提出了“法律工具论”的概念,这种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认识,没有正确认识法学与政治的关系,结果法学教育“政治性有余,科学性不足,阶级性强烈,真理性不够[3].从当时的专业设置情况来看,法学被当成政治学的附庸,将法理学称之为”马列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法学所应具有的独立性被严重弱化.另外,如果”法律工具论“这个命题是正确的,那么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律虚无主义“大行其道,作为有效的镇压另一个阶级的工具的法律却被统治阶级完全抛弃.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法律工具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破产.

在法学教育大张旗鼓的今天,我们已经修正了以前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错误认识,开始努力借鉴西方法学中的有益部分,提高我们自己的法学.但是,又出现了极端的认识,如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除了具有意识形态的教化作用以外,对于部门法的发展就鲜有作用.今天,我们惊奇的发现,在高校的法学教材中,竟然很难找到马克思的名字,通篇开始引进西方的法学理论.这种现象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为此,南方周末报以《'社会主义法治'进教材、进课堂、进脑袋--来头最大的一门法学必修课即将开课》为名称报道说:”明年所有的政法院校将增设'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门新课程,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怎么写作大局和党的领导.课程由中组部、、政法委和教育部联合推行.“[4]这说明国家已经开始意识到了这个问题,要求重新树立起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我国法学中的指导地位,并将以此指导我国的法学教育,培养适合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法律人才.

二是关于法的继承性问题.建国初期,我们全面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我国的法学教育从”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开始发展.当然,的这种做法也是基于当时的政治形势考虑的,有其合理性.对于法律的继承问题,在晚年恩格斯看来:”法的根源,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虽然深藏在经济事实之中,但是法的形式,它的思想表现,则必须从已有的思想材料出发,法作为一种特殊的上层建筑现象,与其它的上层建筑现象一样,具有历史的继承性,因为人类社会是一条川流不息的奔腾大河,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是在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前人的思想观点,必然对后人的思想观点发生影响,后人往往需要借助前人的某些思想来解决他们所面临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基础以及整个社会制度的更替,旧的法的阶级内容以及它所维护的阶级利益,必然会随之发生重大改变.但反映法的阶级内容的某些形式-规定-术语,乃至原则,却作为人类的精神文化遗产结晶而沉淀下来,世代相继,便形成一个蔚为壮观、丰富多彩的人类法律文化宝库.“[5]我们在建国初期,将《六法全书》的法律内容完全废除,并且还将原来的”旧“法学教育工作者清除出了法学教育系统,造成了宝贵资源的严重浪费.直到改革开放后,我们才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在法学教科书中,慢慢开始承认台湾地区”六法全书“的价值,从中汲取营养,来发展我们的法学.


2.法学教育要处理好高校教育与社会需要之间的关系

近年来,法学成了就业率最低的一个专业,除了法学教育自身的原因外,长期以来我国的用人制度也是重要原因.按照现在的法律制度,学生毕业时必须拿到司法考试资格证,才有资格参加司法系统的公,或者到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成为执业律师.然而,现实中司法考试被称为”天下第一考“,通过率极低,在每年通过的人群中,还有一部分是已经在职的,应届毕业生所占的比例相当少.况且,我国司法资格证的授予没有教育背景的限制,只要大学本科或者是大专学历通过考试即可.这样的考试制度设计,让法学毕业生感到毫无优势可言,而且使”知识无用论“的论调又死灰复燃.2008年,为了缓解法学毕业生的就业难问题,国家司法考试开始向在校的毕业生开放,但是实践中效果并不明显,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学毕业生的就业难问题.

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应当从高等学校的培养模式和法律职业的就业制度安排角度出发,寻求缓解严峻就业现实问题的办法.

第一,法学教育应当有责任在日常的教育过程中融进司法考试的培训,改变以往的所谓“素质教育”的作法.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要注重司法考试的通过,而且还要注重法律人文教育,不能让我们培养的法律人才成为应试机器.另外,司法考试也应该进行改革,要加上面试环节,真正的把法律精英人才吸收到司法队伍中去,这种做法,能在一定程度上淘汰一些只是在考前通过死记硬背通过考试而并不具备法律思维的考生.

第二,明确法学教育的职业化方向.要在大学期间就培养学生的实务能力.在教学中,要广泛的引进案例教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聘请一些在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一线的法律工作者为大家讲授有关实务方面的知识,开拓学生的眼界,而不只是“死背书,背死书”.

第三,在司法系统的公中,要在政策上向法学毕业生倾斜,比如规定在初试的分数相同的情况下,面试的机会向具有法学背景的考生倾斜.

第四,国际化已经是当前不容忽视的现实,建议在学校所开设的法学十四门必修课程的基础上,开设法律英语、WTO规则之类的具有国际化的法学科目.

第五,改变我国特有的“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法学教育格局,借鉴美国等法学教育先进国家的经验,将法学教育的起点提高到本科教育的高度,因为在数量上,我国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数量已经远远超过了社会需要,如今要做的就是集中社会上的优势资源把我国“法学专业人才大国”变成“法学教育强国”,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第六、既然高校成了培养法律人才的主要机构,并且也培养了大量的有相对比较优质的法律知识掌握者,建议诉讼法规定写作技巧、辩护制度中人员的要求应只能是律师,这样不仅能保证诉讼的质量,而且还有利于普通群众对“法律是专业的知识和技巧”的认识,强化对法律权威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