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宁波两市报批的《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和《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更新时间:2024-02-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7642 浏览:107358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6年7月和8月,杭州、宁波两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将《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和《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即转送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就两个报批条例分别与杭州、宁波市人大进行了研究.9月15日,法制委员会对两个报批文本进行审议,提出了批准文本草案.现将有关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1、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具体条件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写作定.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具体条件,国家和省已有具体规定,不宜再授权市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为此,建议将该款修改为:“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2、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培训机构应当定期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并在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是否排行公布属于培训机构的自主经营管理权限,地方性法规不宜强制规定.为此,建议删去第二十八条中相关规定及第四十七条第(八)项规定的法律责任.

3、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教练车应当取得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牌证和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配发的教练车证;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有的部门提出,配发教练车证增设了教练车上道路行使的前置条件.法制委员会经与杭州市人大研究,建议将配发“教练车证”制度改为“备案”制度.为此,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教练车应当取得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牌证.培训机构应当自取得教练车牌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备案.”并将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法律责任也作了相应修改.

4、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培训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教练车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的,以及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教练车从事培训经营的,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这与《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对这一违法行为规定的罚款幅度相比较,明显偏轻.为此,建议该两项规定调整作为第四十六条的第(四)项、第(五)项,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条例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二、关于《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教育用地用于其他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对同一行为规定的处罚是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为此,建议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按上位法规定处理.

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的两个报批法规,内容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本次会议审查批准.

以上报告和报批法规的批准文本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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