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的明

更新时间:2024-02-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4180 浏览:59613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宁波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就有关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和过程

“十五”以来,我市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把环境保护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深化,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我市面临的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大气污染呈现加重趋势,地表水尤其是平原河网水质功能达标率低下,环境违法现象仍较突出,有关环境污染的群众投诉和纠纷不断增多,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当前,国家在环境污染防治方面已经制定了不少法律法规,但由于立法时间、背景、条件等原因,其中的一些重要管理制度和措施不同程度地存在过于原则、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难以满足新形势下环境管理的现实需求,迫切需要作必要的细化和补充.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产、生活活动日益丰富和频繁,出现了许多新的环境行为和污染问题,亟待规范和解决.因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一部符合宁波实际的环境污染防治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是2005年和2006年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有关单位做了大量的前期调研工作.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将该规定列入立法制定项目.1月下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规定(草案)》.会后,法制委员会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修改稿.4月10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并于11日通过了《规定》.

二、对《规定》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环境污染防治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和检举.”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按照规定发布有关日常环境质量信息和突发污染事故信息,并定期公布有关重点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涉及公众重大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编制机关和建设单位应当在专项规划草案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审批前,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的意见.

(二)关于餐饮、娱乐、洗浴、酒吧等经营活动的环保管理.当前,在居民区内开设的餐饮、娱乐、洗浴、酒吧等经营场所产生的油烟、烟尘、噪声等污染扰民较为严重,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其中,不少都属于未经过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展经营活动.对此,《规定》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并参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章的规定,在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从事餐饮、娱乐、洗浴、酒吧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同时,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省政府有关规章的规定,在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区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恶臭、异味、粉尘的项目.禁止在城市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烟尘、噪声、振动等污染的项目.”


(三)关于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近年来,我市临港、沿海工业发展迅猛,引进的大项目数量多、行业分布广、工程技术措施复杂,须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也是点多量大、技术要求高,其“三同时”建设过程至关重要,直接决定项目投产后对区域环境的影响程度,因此,有必要通过专业监理的形式加以控制.《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要求,委托具有工程环境监理资质的机构实行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并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提交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四)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控.当前,一些排污单位偷排、漏排、不正常使用处理设施等违法现象仍较突出.现有环境监管能力、手段、措施与排污单位点多面广、连续排污的实际状况相比,显得十分有限.对此,许多地方广泛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装置,加强对重点单位排污状况的监控.我市也从前几年开始,陆续投入资金,逐步建设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对重点污染源实施实时监控.《规定》对实践中的做法予以肯定和规范,在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装置的属性以及安装、维护、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五)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由于现行环保法律法规没有设置行政强制,环保部门在实施现场执法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不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此对已经查实的环境违法行为尤其是一些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往往难以及时阻止和纠正.为了能及时避免和控制违法排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局面,赋予环保执法部门一定的行政强制手段是十分必要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排污单位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而继续排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排污单位的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扣押或者查封.”该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八条同时对实施上述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期限等作了明确规定.

以上说明和《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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