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必要限制官员代表比例吗?

更新时间:2024-01-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5582 浏览:69047

不久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规定,在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县级人大代表中领导干部代表比例不超过25%.赞赏者认为限制官员代表的比例,无疑是政治的一个进步.但也有人认为,根据我国的选举制度,人大代表应该是选民的利益代表,而不要仅仅在身份上做文章.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大常委会刘家华官员代表比例降至25%是应该的

当前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构成中,官员代表的比例逐届攀升,且有势不可挡之势,有些地方已达到了70%,有专家直言“是官员代表大会而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因此,官员代表降至25%是应该的.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政治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履职能力强,保持适当的比例有利于提高人民代表大会整体功效和作用发挥.但是,如果比例过大,弊病至少有三个.

一是影响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权的落实和发挥.领导干部特别是“一府两院”领导干部当了人大代表后,既是人大监督的对象,又是监督权的行使者,这种双重身份、双重职责带来诸多的矛盾.例如,有的局长作为人大代表,他可以就自身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议案和建议,而作为行政机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建议又转给自己负责处理,“自娱自乐”,这与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的职能配置不相适应.

二是影响代表活动的开展.实践中,官员代表大都是领导干部,因本职工作忙,闭会期间参加代表活动时间少,即使参加代表活动,也因顾及所在部门与涉及部门之间的关系,不好开展代表工作,失去代表的意义.


三是党政领导干部过多地当选为人大代表,挤占有限的代表名额,造成科技、文体等界别代表比例偏低,甚至个别界别没有代表,结构不尽合理,与代表构成必须符合广泛性原则的要求不相适应,也模糊了群众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制约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的发挥.新疆决定领导干部代表比例不超过25%,将官民代表比例倒了过来,从源头上优化了代表结构.

舟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冯国海官员应该逐步淡出人大代表行列

人大代表必须代表本选区选民或本选举单位的利益,为他们说话,而政府官员身份促使他想问题办事情大多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当部门利益与选区群众利益相冲突时,很难站在客观公正立场处理问题;而且,官员代表比例过高,往往使人代会变成执行党委或政府意图的动员部署会,成为另一种意义上的党代会或政府工作会议,失掉了人代会的权威性.

事实上,领导干部即使不是人大代表,大多也是人代会的列席对象,列席人员甚至多于人大代表在很多地方也不是一件新闻,加上人大代表中的政府官员,使得其他人大代表成为事实上的“少数派”,他们的一些正确呼声很可能得不到及时反映.因此,从推进更广泛的出发,除了那些确因工作需要担任人大代表的,官员应该逐步淡出人大代表行列.

四川省营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何金书蒋松柏限制官员代表比例有利人大监督工作

一是有利于改善代表结构.人大代表应该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如果官员代表过多,就会挤占工人、农民和其他阶层的代表名额.对官员代表比例进行限制,就有利于改善代表结构,从而进一步发挥好人民代表大会的整体作用.

二是有利于保障权益.从我们的选举实践看,对官员代表的选举有计划安排的成分,官员代表囿于身份,一般情况下难以成为公众的利益代表.更重要的是,作为官员,他们处于社会管理者的地位,相对被管理者来说有其特殊利益,在涉及许多公共事务时,他们的意见不能完全代表公众甚至站在公众的对立面.对官员代表比例进行限制,就会提高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度,保障他们的权益,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当家作主.

三是有利于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官员自身是政府官员或司法官员,既是权力的行使者,又是权力的监督者,他们之间本身就是一个利益和意见的共同体,让他们去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等于是要求自己进行内部监督;在现行体制下,官员的任命主要来自上级,下级官员要听命于上级官员,这种由上级官员任命与管理的下级人大代表怎么能理直气壮大胆地进行监督呢?官员代表过多,就混淆了人大与“一府两院”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削弱了人大监督的力量,也使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威在一定程度上被虚化.

由此可见,限制官员代表比例,人大工作“不愿监督、不敢监督”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宁波市江东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高露露完善人大代表结构的路径选择

普遍认为,官员代表比例偏高,不利于人大监督作用发挥,对人大代表中官员代表比例作出限制,对完善人大代表结构无疑是一个进步.但我以为,限制比例毕竟只是手段,并非最终目的.究其实质,关键在于人大代表究竟如何真正代表民意,如何真正发挥主体作用,哪怕是从整体上说官员代表占多数.

要完善人大代表结构的路径选择,首先应着眼于完善代表的选举方式,加强对代表的监督制约机制,使人大代表真正有效代表民意、关注民生、维护民利.首先要逐步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改进和健全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程序,提倡选举的竞争性,逐步建立竞选制度,保证选民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真正代表选民利益.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对代表的监督制约机制.主要是实行代表履行职务的公开化,完善代表述职制度,健全代表视察、检查制度;建立长期的代表约见制度、回避制度、行为惩戒制度等,保证人大代表为维护选民利益而切实履行职务.

东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周晓沸重要的是使代表能充分反映民意

在“人代会”成了“官代会”屡遭舆论诟病的当下,限制官员代表比例,理当受到称道.但是,我们不能把限制人大代表职业身份的作用夸大了.我们不能说,官员代表就一定只能代表官员利益,也不能说民意代表肯定能反映民意.一些代表尽管本身是农民或者工人,但实质上却一味迎合上级领导意图,也不能很好地反映民意.很明显,问题的关键在于完善能够将代表利益与选民利益密切联系起来的选举和代表制度.

事实上,我们目前并不缺乏这种维护和保障代表选民利益的制度.如选举法和代表法均有明确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但在现实中,这些制度往往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和执行,比如代表候选人常常仅由单位和组织确定,人大在组织代表选举事项时,有时就要确保选谁不选谁.再如选民与代表的联系、对代表的监督,经常似有若无.而这样一来,人大代表作用的发挥受到很大影响,无论他们是什么身份,都无法保证一定能很好地代表选民的利益,并为这种利益而充分反映民意.

要改变“见了面握手、听了报告拍手、然后是见了名单举手”的“三手代表”普遍存在的现状,应当优化代表选举机制,从而提升代表素质和履职能力.人大代表的推选,首先要能代表某个特定群体的利益,反映某个特定群体的意志;其次要有带着这些利益和意志到人民代表大会里进行议事的能力,两者缺一不可.

奉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原杰限制官员代表比例的做法欠妥

其一,不符合相关法律精神.我国的选举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样,代表法里也找不出相关限制领导干部代表比例的文字.我们必须依法办事,而不能别出心裁,出台不符合法律精神的“土政策”,更不能让“土政策”喧宾夺主,影响选举工作.

其二,会损害领导干部形象.限制比例的做法,从表面上看,好像是为了把更多的代表名额留给基层群众,但造成的实际后果却是对领导干部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人们不禁要问,是不是领导干部代表履行职责情况不好,否则为什么要限制?

其三,不符合代表工作实际.现实中确有一部分官员代表由于平日工作忙,参加代表活动不正常.但我们不能因此一叶障目,否定官员代表的工作.况且,这种情况在其他阶层的代表中也同样存在.事实上,相比其他阶层的代表,官员代表由于“有职有权”,在代表工作中更能解决实际问题,何况官员代表置身其他代表中间活动,直接倾听民意,更能确保决策的科学、合理.

下期话题:农民工代表是否一定要具有农民工身份?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首次决定在农民工中产生全国人大代表.该选择怎样的人担任农民工代表,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农民工因其流动性大,工作变动多,农民工代表往往后来不具有农民工身份了,因此,只要能替农民工说话办事的人,不管是否是农民工身份,都可以成为农民工代表,就像代表残疾人利益的人并非一定要是残疾人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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