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法学教学形式改革

更新时间:2024-01-2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853 浏览:7712

摘 要由于法学和法治历史发展的历史积弊,造成法学教育的错误定位、法学教学资源匮乏和分布不均,结果,实践法学教学一直不能得到良性的发展.基于此,必须理清思路,从法学教育的整体布局、法学教学的评价激励机制等方面,实现法学教学资源自身的合理配置,才能实现实践法学改革的成功.


关 键 词实践法学教学形式法学职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

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以来,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重心就不再是为立法怎么写作的价值导向型发展模式,过去主张构造论的权利法学、利益法学等各层次法学认知,都在转向一种新的共识,那就是以解决实践问题为依归的实践法学.因此,传统的以某种“主义、精神”为核心内容的经典讲授等法学教育教学形式,也必须寻求新的能够承载以“法律规则、司法规则”为核心内容的教育教学形式.

1实践法学对法学教学的基本要求

实践法学必然要求法学教学以具体司法问题的解决为导向.法学既具有人文性,更具有科学性,二者同时存在、共同发挥作用.其人文性主要要求法律应符合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基本规则,体现人的基本价值关怀,其功能在于实现对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定位.其科学性则在于保持应然与实然、价值与事实的统一性,确保法律规范的有效实现.在立法问题已基本解决的历史时期,法律本身的实践理性决定着法律的发展必然由立法主导向司法主导转变,司法问题这种往返于事实与规范之间的问题如何科学地实现人文性,就成为实践法学所要求的面对的核心命题.

实践法学必然要求法学教学重视学科间的交叉和互补.长期以来,法学领域处于分割状态.部门法学专注于法律制度设计的技术细节,与理论法学缺乏沟通;理论法学则关注那些抽象的空洞的“理论”,习惯于自娱自乐,即便同属理论法学的法理学和法律史也是各自耕耘自己的“领地”,鲜有交流.理论法学进行社会法治价值总体塑造的历史使命已经阶段性的完成,法治中国的深度建设需要的是理论法学从天国回到人间,以更加接地气的策略关注部门法学制度设计和操作困难所存在的基本问题,而部门法学也同样亟须获得一种共识性的法治精神来调和各种各样的实践性难题,不再蒙受理论法学空乏的批判.

实践法学必然要求法学教学方法论视角的转向.法学实践教学的目的在于全面训练、提升学生的实践技能,而学生实践技能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即可实现的目标,它依赖于科学的课程设计和恰当的训练手段.过去的理论教学,其所有课程内容安排和教学设计都以知识的讲授为中心,同时知识的记忆和理解也成为学生的基本任务和对其考核的唯一评价标准,因此,法学教学方法论的基本指向乃是经典阐释的解释论导向.而实践教学关注的目标是学生的动手能力和操作技能,实证的社会调查的方法论将会代替纯粹的经典阐释和解读的方法论.

2实践法学现有教学形式评析

2.1实践法学现有教学形式

当前,我国高校法学专业在不断改革调整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如下一些典型的属于实践法学的教学形式:

2.1.1庭审观摩

庭审观摩是学校组织专业学生对实际的庭审过程进行全程旁听学习的一种形式.目前,这种形式在不同学校又发展出几种不同的具体情形,譬如组织学生前往法院旁听、邀请审判部门到高校组织庭审、组织学生观看庭审录像等.

2.1.2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的方法本来不是一个独立的教学形式,它应当是和庭审观摩、模拟法庭、诊所教育相结合的,但是,由于当前理论教学的原有状况和实际操作,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主要是任课教师在课堂上进行案例司法过程的精细解读.

2.1.3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则是通过选取典型、真实的司法裁判案件,组织安排学生进行角色扮演,并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全程模拟司法审判过程的一种教学形式;现形成了学生自主组织和教师参与协助的多种操作形式.

2.1.4诊所教育

诊所法律教育主要的教学方法有两种:一是课堂模拟练习;一是真实案件的写作技巧.这种形式是上述教学形式中最值得倡导的一种,其中学生的参与度和操作参与程度最高,无论模拟还是真实写作技巧,都实现了学生对案件实务处理能力的全方位培训,从专业知识到职业道德、从待人接物到操作技能、从材料选择分析到程序的综合运用等.

2.1.5实习

实习是所有法学专业院校在课程设计和安排总体过程中的必须环节,这一环节多安排在大学即将毕业的学年.主要形式是由学校组织或学生自主联系相应的司法机构或其他机构进行为期三个月到半年的业务知识实践学习和锻炼.任何缺少这一环节的学生,将影响毕业学分或学位的获得.

2.1.6其他特殊教学形式

除上述形式之外,基于部分特殊专业的实践需要,我国高校还存在一些特殊的实践教学形式,如实验,主要包括刑事侦查实验、物证技术实验、法医实验等;实训,主要包括速录实训、搏击格斗实训、驾驶实训等.

2.2评析

实践法学现有教学形式,在一定意义上并不是在实践法学的基本立场上建立起来的体系,而是传统理论法学教学模式在遭遇历史实践的挑战之后,调整改革的结果.所以,这种教学形式设计总体上遵循了实践法学教学的基本要求,但其建设基础和教学过程仍然没有脱离原有理论法学教学的限制,从而呈现出名不副实、形式大于实质的特征.

就上述具体的教学形式而言,在实际教学当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功用.庭审观摩由于成本高、操作不易,因此,组织次数和参与学生数量十分有限,并不具有普适性.案例教学在当前(50人左右)大班教学的现状下,依然是缺乏操作性,所谓的案例教学不过流变为理论法学模式下的案例精讲.模拟法庭一方面缺乏实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参与,其实务性不够,另一方面每次进行参与的学生数同样有限,无法使更多学生受益.①诊所教育尽管已经流行了一阵子,但事实上在大多数院校空有其名,既受制于双师(律师)教师数量和成本,又受制于现行法律对办案资格等方面的规定.实习则实际上更是流于形式,成为应付法学教学基本要求的虚幻共谋,大多数学生不过是随便找个机构加盖个公章而已,实际进入司法部门进行专业技能训练的学生少之又少,而且由于周期极端,实际产生的效果也并不好.之所以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学和法治历史发展的自身惯性或许是最根本的原因,但除此之外,其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学教育精英化和大众化之间的矛盾.我国高等教育在总体上,由于立足于改变国民教育的一般文化素质状况,提高全民普遍的文化水平,而不是培养某一个专业的精英,即首先是知识的普及而不是打造某一专业专家的教育.法学教育作为现代普通大学教育的一部分,也因此背负了普及法律知识的历史重任.同其他学科一样,现阶段的法学教育自然也成为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法学教育逐渐迷失了自己的真正方向,以所谓的社会需求强化了市场化的逐利性一面,法学教育变成了商业的教育,最终“劣币驱逐良币”.高等院校法学教育当中要求专业性极高的实践教学必然无法成为主流,而理论法学则相比更便于操作和便于开展,成为法学专业高校的较好选择.

第二,法学课程通识化和专业化之间的矛盾.大众教育所要求的肯定是较低层次的通识化课程学习,法学专业并不是反对通识课程学习,而是还应该以法学所有核心课程、以及历史、政治甚至理工科的知识作为辅助;但是,法学职业要求法学专业不能因为通识课程的学习就丧失专业化和精英课程的教学设计.因为,法学职业教育所培养的乃是评判社会、改革社会的时代中坚.

第三,法学教学资源的有限性和实践法学需求的扩展性之间的矛盾.实践法学的需求具有广泛性和深刻性,并且不断扩展,其实践是在理论高度发展基础上的实践.而多年来法学的盲目扩张导致了法学教学资源缺乏和分布不均衡,无法满足实践法学的需求.实践教学要求对案件的深度参与,而当前有几个显著问题制约着这种参与,即教学队伍实务工作综合素质较低、理论实践人才结构不合理、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不合理,并且职称晋升和年终教学考核标准严重制约教师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②学生人数众多,大班教学根本无法进行实践教学,甚至连课堂讨论时间都存在课时制约问题;实践教学成本高昂,一方面是教学设备的采购和建设,另一方面是教师个人的工作量投入和收获不成正比.

第四,法学教育和法学实务部门的对接不协调.这种不协调最首要的是法学教育培养的学生,不能直接满足法学实务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近年来,虽然司法考试的引导极大地改变了原有的落后局面,但是,司法考试通过的学生到实务部门后仍然需要相当长时间的学习过程.其次,这种不协调还在于法学教育工作人员和实务部门工作人员的交流、沟通极为匮乏,有限的交流只在于大学律师的业务工作,而没有正式的、完善的、参与度和参与面广泛的正式机制.③

3实践法学教学形式创新途径

法律职业人员基于其专业性强和高水准职业道德素养的要求,其接受的法学教育必然的定位应当是精英化教育.法学教育某种意义上应包含两个层面的教育,一是公众法律教育,一是法律职业教育.前者可以走大众化的路线,因为其主要目标在于法治文化的宣传和大众法律意识的培育;而后者则必须坚持精英化教育,因为其目标在于塑造可以成为社会标杆的、承担着裁决社会纠纷、影响他人命运、代表国家法律权威的法律人.基于此,高等院校的精英化教育必然是通识化基础上的专业化,是“通而专”的人才培养模式,这对教师和学生都是一种高层次的要求.

因此,在法治中国建设深入拓展的新局面下,实践法学的提出必要求对高等院校的法律职业教育进行新的定位,协调社会资源,实现新的变革.

3.1实践法学要求法学职业教育的整体精简

法学职业教育的整体精简其前提在于明确法学教育当中的公众法律教育和法学职业教育之取向和目标不同.在此前提下,法学职业教育必须总体压缩开设法学专业高校的数量,实现以有限存量提升质量.同时,在能够从事法学职业教育高校内部,在教学和学生人才调整策略上,结合国家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形成能上能下的教学队伍选择机制、形成学生学习的严进严出考核机制;在课程安排和设计方面,在严格遵循国家法定核心课程安排基础上,精简课程科目和具体内容,形成以需求定课程的机制,而不是以人头定课程、以课时分配定课程;充分协调教学行政各部门的资源,打破二者之间的壁垒,极好地教育和引导学生.

3.2实践法学要求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

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也就是实现法学教学和法律实务部门的高度融合,这既是一种教育教学模式,更是一种法律精神的教育环节,而且还是法治国家构建的必然要(下转第55页)(上接第53页)求.法学教育需要教学队伍拥有很强的实务工作经验和能力,实务部门也需要法学的理论支持,而学生人才的培养则需要上述二者的合力.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包含作为学习者的学生、以及正在从事法律职业的所有法律人在内的一体化队伍建设,任何人为的分离必然是对法学教育、法治国家建设的最大破坏.

3.3实践法学要求评价标准和激励体制的良性引导

如同司法考试要成为对学生等所有进入法律职业的群体一个指挥棒一样,实践法学的真正成功必将要求一个优质的体系化的评价标准和激励体制.一切好的想法和做法要最终落到实处、开花结果,必须要有具体工作者的认真、辛勤劳碌.当前,许多好的教学形式和方法无法予以落实的关键就在于缺乏肯定的评价和实际的激励.因此,增强实践教学在工资或待遇发放、职称职务晋升等方面的权重,如何将课堂外的工作量化为课堂内的工作量,将直接决定着实践教学改革成败和教师队伍创新的动力大小.此外,学生学习的考核方法同样也要创新一种多元化的模式,重在实际操作等综合能力,而不是单一的识记背诵能力,引导学生更加注重法律实践素养和能力的提高.

注释

①以最近几年国家级法学实验教学中心举行的全国大学生模拟法庭竞赛为例,参赛学校每次不过十五个左右,而且每个参赛学校为参与付出的费用常常高达近十万元,而参与的学生却连十人不足.

②许多高校对实践教学的物质支持、特别是教师劳动报酬的支付缺乏保障,职称晋升靠文章,师资评价标准混乱和缺乏良好的价值导向.

③现在组织部门和部分高等院校组织的挂职锻炼,在参与面和参与度等都不能构成严格的、正式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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